四國同盟

四國同盟

四國同盟,在不同時期,有不同含義。

一、1718年四國同盟:1718年8月2日,奧地利加入英國、荷蘭及法國原組成的三國聯盟,成為四國同盟,以共同阻止西班牙改變《烏得勒支條約》(1713)的條款。

二、1815年四國同盟:四國同盟(Quadruple Alliance)是一個由奧地利外相梅特涅組成的軍事同盟,在1815年11月20日在維也納簽約,是維也納會議的組成部分,其組成國包括英國、俄羅斯、奧地利、普魯士四個列強。

三、1834年四國同盟:1834年4月22日,由英國、法國和西班牙、葡萄牙兩國開明的繼承王權者組成,以反對西、葡兩國保守的繼承王權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國同盟
  • 外文名:暫無
  • 分類:國際關係史
  • 定義:歐洲協調 歐洲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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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年同盟

1718年8月2日,奧地利加入英國、荷蘭及法國原組成的三國聯盟,成為四國同盟,以共同阻止西班牙改變《烏得勒支條約》(1713)的條款。
西班牙國王腓力五世受其妻伊莉莎白·法爾內塞及其顧問阿爾韋羅尼樞機主教的影響,奪取對薩丁尼亞王國西西里的控制權(《烏得勒支條約》規定,薩丁尼亞王國屬於奧地利,西西里屬於薩伏依公國)。由於四國同盟的支持,英國艦隊運送奧地利軍隊至西西里,而法國則派兵侵入西班牙北部。
根據1720年2月17日簽訂的《海牙條約》,同盟迫使腓力放棄對義大利的主權;薩伏依公爵維托里奧·阿梅迪奧二世以西西里與奧地利交換薩丁尼亞王國。透過參加四國同盟以及締結《帕薩羅維茨條約》,哈布斯堡家族大增土地,遂使它的疆域空前廣大。參加四國同盟戰爭

1815年同盟

背景

四國同盟(Quadruple Alliance)是一個由奧地利外相梅特涅組成的軍事同盟,在1815年11月20日在維也納簽約,是維也納會議的組成部分,其組成國包括英國、俄羅斯、奧地利、普魯士四個列強。
奧地利外相梅特涅鑒於由沙皇亞歷山大一世倡議的神聖同盟內容流於空泛,以宗教維繫(他不相信以宗教為名的同盟能保證產生實質作用)。而且神聖同盟也欠缺英國的參與,因此欲重組一個新的同盟以拉攏英國進入歐洲協調機制之中。此聯盟的目的是防止法國因不滿第二次巴黎和約的條款苛刻而反抗,故四大列強加以聯手及彼此支援,共御法國。
四國同盟 :英、俄、奧、普4國為保證1815年巴黎條約的實施而締結的同盟。第7次反法同盟打敗拿破崙一世軍隊後,同盟國同戰敗的法國於1815年11月20日簽訂《巴黎和約》,與此同時,又簽訂了四國同盟條約。
條約主要內容是:
①擁護1815年《巴黎條約》;
②如任何一方受法國攻擊,盟國各出兵 6萬相助;
③定期舉行會議,協商各國的共同利益和維持歐洲和平的方法。
條約的有效期為20年。
四國同盟與神聖同盟相配合,目的在於防止法國再起,反對新的革命運動。法國遵守1815年《巴黎條約》規定,按期償付賠款
1818年,盟國同意撤出在法國的駐軍,法國也加入同盟,並於11月15日發表共同宣言,聲明 5強維持歐洲和平,即按歐洲各大國統治者的利益和目的,處理歐洲事務。隨著歐洲革命運動蓬勃發展,四國同盟內部矛盾重重,在許多問題上已不能一致行動。

內容

重申儲蒙條約,任何盟國如果受到法國攻擊,各盟國將各出兵六萬相援助同盟將透過經常舉行會議,以解決彼此的共同問題及商討所應採取的協調行動,如盟約第六條指出:因此引伸出日後的歐洲協調會議制度。四國同盟盟約有效期為二十年

評價

由於四國同盟在1820年以後,受保守國家如奧地利、俄羅斯、普魯士所控制,遂成為專制君主壓迫歐洲各地民族主義及自由主義革命的聯盟,當英國和法國不肯再與其合作後,它甚至不復存在歐洲協調的外形,進一步成為史家王曾才所稱的:“東歐三專制國家反革命聯盟”。

1834年同盟

1834年4月22日,由英國、法國和西班牙、葡萄牙兩國開明的繼承王權者組成,以反對西、葡兩國保守的繼承王權者。
當時兩西西里的瑪利亞·克里斯蒂娜任西班牙女王伊莎貝拉二世攝政,在第一次卡洛斯戰爭(1833~1839)中,她聯合自由派,共同反對王位覬覦者唐·卡洛斯(Don Carlos)。同盟成功地支持了克里斯蒂娜
在葡萄牙,同盟介入米格爾戰爭(Miguelite War,1828~1834),也成功地支持了瑪麗亞·達格洛莉亞(Maria da Gloria),將反動的米格爾逐出葡萄牙
英法兩國在伊比利半島事務方面的合作關係,到1846年因西班牙婚姻事件(Affair of the Spanish Marriages)而告決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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