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責任說,產品責任領域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責任和賠償損失的依據之一。嚴格責任又稱侵權行為上的無過失責任,指只要產品存在缺陷,對使用者或消費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險,該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以嚴格責任為依據提起訴訟時,必須證明:(1)產品確實存在缺陷或能引起不合理的危險後果;(2)這種缺陷給使用者或消費者造成了損害;(3)這種缺陷是在生產者或銷售者把該產品投入市場時就存在的。但是如果使用者或消費者擅自改變產品的性能而造成損害,他不能要求生產者或銷售者賠償損失。嚴格責任說是近年來在“疏忽說”和“違反擔保說”的理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理論,對消費者最為有利:它不要求當事人雙方有直接的契約關係,因此蒙受損害的消費者既可以對出售產品給他的銷售者起訴,也可以對先手的批發商或產品的製造商起訴,與此同時消費者不必證明被告存在疏忽。除此之外,嚴格責任說使生產者及銷售者承擔了更重的責任:即使生產者或銷售商在製造或銷售產品時已經做到合理的注意,但如果產品有缺陷並且使原告遭受了損失,生產者和銷售者仍須對此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