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魯達印尼航空200號航班

嘉魯達印尼航空200號航班

嘉魯達印尼航空200號航班(GA200 / GIA 200)是由印度尼西亞嘉日加和印度尼西亞日惹之間的由Garuda經營的波音737-400的預定國內客機。飛機於2007年3月7日在Adisucipto國際機場著陸時超出跑道,墜入稻田並爆發火焰,二十名乘客和一名機組人員遇害。機長和第一指揮官都倖存下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魯達印尼航空200號航班
  • 外文名:Garuda Indonesia Flight 200
  • 事故時間:2007年3月7日
  • 事故原因:訓練不當、跑道超支等造成誤操作
  • 事故地點:Adisucipto國際機場
  • 乘客數量:133名
  • 機組乘員:7名
  • 死亡人數:21名
  • 受傷人數:112名
  • 倖存人數:119名
  • 飛機類型:波音737-400
  • 註冊號:PK-GZC
  • 運營商:嘉魯達印尼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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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

這架飛機是一架波音737-497,註冊號為PK-GZC,由其他航空公司經營,由Garuda Indonesia航空公司收購。這架飛機自1992年11月5日首次飛行以來共累積了35157小時飛行時數。

嘉魯達印尼航空

印度尼西亞最早的航空公司(成立於1949年), Garuda印度尼西亞在墜機事件的幾個月內受到一些批評。據澳大利亞航空專家說,印度尼西亞的Garuda是世界各國航空公司中最糟糕的安全紀錄之一。1950年以來,Garuda印度尼西亞發生了13起重大事故。最近的是2002年,當時Garuda印度尼西亞航班421由於過度的冰雹攝入引起的發動機熄火,在班加瓦省獨自河流中墜落,造成了一名乘務員最嚴重的事故是1997年,當時Garuda印度尼西亞航空公司152號飛機進入一個樹木繁茂的山脈接近棉蘭,造成234人死亡。亞太航空中心總經理彼得·哈比森(Peter Harbison)表示,印度尼西亞航空歷史上的重大事故都是由機場和車隊低安全標準的組合以及該地區惡劣天氣條件造成的,包括嚴重的雷暴和其他形式的惡劣天氣。
在200航班遇難後,歐盟禁止嘉魯達和所有印度尼西亞航空公司飛往歐盟。該禁令是嘉魯達的一個分水嶺,導致航空公司內部進行了廣泛的改革,以提高其安全和服務水平,並實施了五年量子飛躍計畫,其飛機數量翻了一番,引進了新飛機波音737-800和波音777-300ER,並連線更多的目的地,航空公司開始或恢復服務到目的地,如阿姆斯特丹和倫敦。2009年6月,歐洲對Garuda的禁令取消了,航空公司現在是Skytrax的五星級航空公司,自改革開始以來,已經有了很好的安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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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年表

飛行GA200起源於雅加達,攜帶133名乘客,其中19人為外國人。[1]幾名澳大利亞記者正在飛行中,涉及外交部長亞歷山大·唐納和總檢察長菲利普·魯道克訪問爪哇。[10]他們在飛行中,因為載著澳大利亞政要的飛機有能力。
當地時間6時58分(UTC + 7),機長儘管在日內瓦的Adisucipto國際機場進行了試飛,儘管出現了超速和陡峭的下降,並出現了副駕駛和飛行系統的警告。這架飛機在跑道門檻]以下超過了860m,速度為221kt,比正常著陸速度快87kt。據乘客說,這架飛機在墜毀之前猛烈地震動。]飛機超過跑道的盡頭,穿過圍欄,橫過馬路時被嚴重損壞,並停在附近的稻田。燃料供應的火災是由機場消防車輛無法達到的。雖然大多數乘客都能夠逃離,但是在燃燒的機身內部有一些乘客死亡。
飛行員,穆罕默德·馬爾托·科馬爾船長最初聲稱,飛機降落之前突然下降,飛機上的襟翼可能發生故障。

事故結果

其中一名乘客是澳大利亞七網的攝影師。 他用相機逃離燃燒的殘骸,開始記錄他的遺憾。 他撥打電話通知網路的悉尼新聞編輯室,錄像帶回到晚上6點的訊息。兩名澳大利亞聯邦警察代理人,澳大利亞大使館工作人員Liz O'Neill(公共關係官員)和Allison Sudradjat(澳大利亞國際開發署局長參贊和高級代表)和澳大利亞財務評論報記者摩根·梅利什(Morgan Mellish)都被殺害。

事故調查

事故由印度尼西亞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TSC)進行了調查。 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局的災民身份識別專家已被部署到現場,協助身體查驗。 澳大利亞交通安全局(ATSB)工作人員通過檢查殘骸在現場進行協助。 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TSB)派出一個協調調查小組,包括波音和聯邦航空局的代表。航空記錄器(飛行數據記錄器和駕駛艙錄音機)從殘骸中取出,並飛往ATSB總部進行進一步分析,使用印度尼西亞尚未提供的設備。澳大利亞的工作人員無法從駕駛艙錄音機中提取數據,然後將其傳送到美國的波音工廠進行分析。

起訴機長

2008年2月4日,機長Marwoto Komar被捕,被控犯有六項殺人罪。如果法院認定事故是故意的,該指控將被處以無期徒刑。不足之處在於,導致死亡事故的疏忽的飛行次數較少,最高刑期為七年副駕駛證明他已經告訴船長因為速度過快而走了,而且由於嚴重的震動,他已經被淘汰了。 2009年4月6日,船長被判犯有過失罪,並被判入獄2年。機長的律師表示打算以印度尼西亞為締約國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規定,航空事故調查報告不能用於歸咎於責任,而只是為了確定事故。嘉魯達試點協會和印度尼西亞飛行員聯合會威脅要抗議這一定罪。 2009年9月29日,印度尼西亞高等法院駁回了這一定罪,發現檢察官沒有證明這名飛行員“正式和令人信服地犯有罪”。美國律師協會發表的一份報告後來引用了這起案件,以防止這種訴訟破壞航空公司安全的原則,因為這種起訴的威脅會阻礙調查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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