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南湖保護條例

為了保護南湖的環境和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興市南湖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6年12月29日
  • 批准時間:2017年3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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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2016年12月29日嘉興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

檔案內容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管理和利用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附屬檔案南湖範圍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南湖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南湖的範圍包括南湖核心區域和西南湖區域。
南湖核心區域為南湖路、南溪西路、海鹽塘路、凌公塘路、花園路、滬杭鐵路所圍合的區域;西南湖區域為滬杭鐵路、中環南路、放鶴洲路、梅灣歷史文化街區沿湖所圍合的區域。具體圖示見附屬檔案。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南湖範圍的界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界標。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對南湖保護實行統一領導,建立南湖保護協調機制。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南湖管理機構負責南湖的建設、利用和有關管理工作。
南湖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同做好南湖保護工作。
第五條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園林市政、交通運輸、水利、漁業、文物、旅遊、宗教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南湖保護工作。
南湖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南湖保護的執法巡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有關部門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依法委託南湖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有關南湖保護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保護南湖的公益性活動。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南湖管理機構根據嘉興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南湖保護規劃。
編制南湖保護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必要時,應當舉行聽證。南湖保護規劃由市人民政府通過後,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報送的材料應當包括社會各界的意見以及意見採納情況和未予採納的理由。
南湖保護規劃實施過程中,確實需要對其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依照原編制和報批程式執行。
第八條南湖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南湖保護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
(二)南湖資源評價和環境承載能力分析;
(三)南湖水域生態的保護方案;
(四)文物保護單位(點)、歷史建築、非物質文化遺產、工業遺產、古樹名木名錄及其保護要求;
(五)嘉興南湖中共“一大”會址、南湖革命紀念館的保護措施;
(六)基礎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規模和建設用地範圍;
(七)南湖發展的區塊功能和業態布局。
第九條南湖範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南湖保護規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審批選址和設計方案前,應當徵求文物、旅遊、園林市政主管部門和南湖管理機構意見。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南湖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和資源保護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第三章管理和利用
第十一條南湖管理機構應當對南湖的自然、人文資源等進行調查和登記,建立檔案,落實相應的管理和利用措施。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嘉興南湖中共“一大”會址、南湖革命紀念館的保護控制範圍,予以公告。
嘉興南湖中共“一大”會址保護控制範圍應當包括南湖湖心島、紀念畫舫停泊處及其延伸湖面水域。
南湖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南湖保護規劃,對嘉興南湖中共“一大”會址、南湖革命紀念館的管理和利用,明確責任人員,設定崗位職責,落實技防、物防等措施。
第十三條對已確定的文物保護單位(點)、歷史建築、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工業遺產,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南湖保護規划進行管理和利用。
第十四條南湖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南湖水體的保護力度,保持南湖水域清潔,防止污染。
南湖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園林市政主管部門完善南湖及其周邊的雨污分流、截污納管等設施。
水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南湖水域的清淤疏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南湖水質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南湖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南湖保護規劃,在南湖水域合理布局體現嘉興特色的水生植物,並在漁業主管部門指導下適量放養能夠改善水體質量的水生動物。
第十六條禁止攜帶寵物進入嘉興南湖中共“一大”會址、南湖革命紀念館的保護控制範圍。
第十七條禁止在南湖核心區域游泳。
禁止在南湖核心區域垂釣。
禁止在南湖核心區域從事帆船、衝浪、摩托艇、皮划艇等水上遊樂和體育活動。
第十八條禁止在西南湖西側沿岸水域(南至鴛鴦橋,北至梅灣橋)垂釣。
禁止在前款規定以外的西南湖水域使用拋竿垂釣。
前款所稱拋竿是指由漁輪、釣線、鉛墜、釣鉤等釣組構成的用於捕獲水生動物的釣具。
第十九條禁止在南湖範圍內的水體及沿岸清洗車輛、洗涮物品。
禁止在南湖範圍內使用地籠網、絲網、扳罾網等網具捕撈。
第二十條新增用於觀光遊覽等經營服務的車輛和船舶,應當使用電力、天然氣等符合國家標準的清潔能源。
第二十一條在南湖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審批前,應當徵求南湖管理機構意見:
(一)改變園林綠地、水資源、水環境等自然狀態的;
(二)舉辦大型民俗文化活動的;
(三)拍攝商業性影視作品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南湖保護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南湖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或者建設必要的通訊、應急、殘疾人無障礙通道、救援救助等服務設施,建立標識系統。
第二十三條南湖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南湖的歷史文化內涵和自然特點,培育和發展具有愛國主義教育、文化休閒、遊覽觀光等功能的公益性、大眾化服務項目,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支持,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界標的,由南湖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攜帶寵物進入嘉興南湖中共“一大”會址、南湖革命紀念館的保護控制範圍的,由南湖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南湖核心區域游泳的,由南湖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在南湖核心區域從事帆船、衝浪、摩托艇、皮划艇等水上遊樂和體育活動的,由南湖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禁止的區域或者使用禁用的釣具垂釣的,由南湖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釣具,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南湖範圍內的水體及沿岸清洗車輛、洗涮物品的,由南湖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新增未使用電力、天然氣等符合國家標準的清潔能源的車輛和船舶,用於觀光遊覽等經營服務的,由南湖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南湖管理機構、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南湖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根據《嘉興市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計畫實施方案》,《嘉興市南湖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我市2016年一類立法計畫項目。現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條例》制定的必要性及體例
(一)制定的必要性。南湖是中國共產黨的誕生地、紅船的啟航地,是國務院確定的全國100個紅色旅遊景區之一。南湖不僅是嘉興人民的南湖,也是全國人民的南湖;嘉興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南湖作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核心景觀,以及大運河重要的水利工程遺產,是嘉興人民的母親湖,也是嘉興對外的一張城市名片,保護南湖人人有責;南湖既是國家5A級旅遊景區,又是市民休閒、娛樂的城市公園。但隨著城市功能的擴張,於2003年劃定的南湖景區區域已受到侵蝕,部分不協調的功能逼近岸線,同時,南湖在發展和保護中也存在亟需解決的問題。主要有:南湖的規劃和建設沒有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保護、利用和管理職責還不清晰,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影響南湖水域水質的現象還嚴重存在,如在南湖水域垂釣、捕撈、放養水生動植物及投放餌料;日常的運營管理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重大安全隱患的行為還時有存在,如游泳、摩托艇、衝浪等。因此,制定一部規範南湖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體例。《條例(草案)》在體例上分為五章三十條,第一章總則,提出了制定《條例》的目的、原則、適用範圍,明確了南湖保護的範圍和相關部門的職責、責任分工;第二章規劃建設,明確了南湖規劃應當符合嘉興市城市總體規劃,並與嘉興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以及其他有關專業規劃相銜接,是南湖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的依據;第三章保護管理,明確了南湖管理機構及相關責任部門、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有關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規定;第四章是法律責任,明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外,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創設了部分罰則。第五章附則,明確了本《條例》實施的時間。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及徵求意見情況
(一)起草過程。為了有序推進《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本《條例(草案)》由市建委負責起草工作,並於7月中旬提交市人民政府。
根據市政府領導的批示,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對市建委提交的《條例(草案)》進行了調研和修改工作。張仁貴副市長召集市發改委、市建委、市環保局、市綜合執法局、市旅委、市交通運輸局、市農經局、市水利局等部門專題進行研究。市法制辦又兩次向張市長專題匯報。市法制辦又先後召開了市級有關部門、南湖區有關方面,以及相關部門的座談會,聽取了各方面的不同意見和建議,召開了市政府立法諮詢專家會議,相關協會代表、民眾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會徵求意見會,將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吸收到《條例(草案)》中去。在召開有關座談會期間,我們還專門聽取了市人大環資委、市嘉城集團領導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9月2日,《條例(草案)》全文在嘉興政府入口網站上刊發,嘉興日報、嘉興電視台分別播發了信息,廣泛徵求公眾意見。共收到各類意見、建議152條,其中第一次部門徵求意見反饋28條,第二次部門徵求意見反饋17條,專家徵求意見反饋85條,嘉興第九區、嘉興論壇和入口網站徵求意見反饋22條。
(二)意見採納情況。
1.關於南湖管理機構和南湖保護行政執法的規定,採納了市編辦的意見,直接明確為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嘉興南湖管理機構負責南湖日常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同時,在第四章法律責任中,按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要求,明確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2.關於南湖保護範圍的規定,採納了大部分部門及專家的意見,僅就以南湖湖泊格局的範圍進行保護管理,歷史文化名城的範圍不納入南湖保護範圍,不設風貌協調區。
3.關於突出嘉興南湖紅色文化的規定,採納了旅委等部門的意見,突出了嘉興特有的“一大”會址、南湖革命紀念館等紅色資源的規定。
4.關於游泳、釣魚等限制性、禁止性規定,部門和專家及大部分市民亦表示支持禁止,游泳協會、釣魚協會及部分市民建議劃出一定區域。我們對部份內容予以採納。
三、《條例(草案)》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南湖保護的範圍。範圍劃定遵循以下原則:一是體現湖泊格局。歷史上,南湖與西南湖合稱為鴛鴦湖,湖面廣闊,共同組成了我市歷史城區的自然環境。二是體現紅色文化。南湖是中國共產黨的誕生地,革命紀念館是黨的歷史信息的承載體,兩者不可分割。《條例》明確南湖保護的範圍,是以南湖、西南湖水域為主體,包括由南湖路、南溪西路、滬杭鐵路所圍合的南湖區域;由滬杭鐵路、中環南路、放鶴洲路、梅灣街沿湖所圍合的西南湖區域;由南溪西路、海鹽塘路、凌公塘路、花園路所圍合的七一廣場區域。
(二)關於南湖保護對象。南湖資源和環境的保護是本次立法的重點內容,《條例(草案)》對南湖資源和環境保護明確了一系列的措施:著重突出了三大保護對象:一是自然景觀資源:包括自然湖泊格局、自然岸線以及野生(水生)動植物、古樹名木等自然景物;二是人文景觀資源:包括以中共“一大”會址、南湖革命紀念館為代表的紅色人文資源,以煙雨樓、倉聖祠為代表的江南園林景觀資源;三是南湖水體水質及生態環境。
(三)關於南湖管理機構。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浙江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設立風景名勝區必須經過省級政府或國務院的批准,並依法設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南湖景區並不是經過省級政府或國務院批准的風景名勝區,尚不具備依法設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所以,《條例(草案)》明確一是建立南湖保護和管理機制,主要協調、處理南湖在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各部門之間的關係;二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南湖管理機構來負責南湖的日常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三是市發展和改革、物價、環境保護、城鄉規劃、文物保護、旅遊和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協同做好南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四是南湖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負有南湖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南湖資源保護、管理和南湖秩序維護的義務等等。
(四)關於南湖規劃編制。《條例(草案)》明確南湖應當編制南湖規劃和城市設計作為南湖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的依據,保護範圍內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南湖規劃要求。南湖規劃應當符合嘉興市城市總體規劃,並與嘉興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以及其他有關專業規劃相銜接。
(五)關於南湖內禁止性規定。南湖為開放景區,現有游泳、垂釣、私艇等容易造成安全隱患和環境污染等問題,《條例(草案)》規定了影響和破壞南湖資源和環境的禁止性行為,包括在南湖水域內擅自進行任何形式的養殖種植,放養水生動植物及投放餌料;損壞遊覽、服務等公共設施和其他設施。同時,為了給遊客和市民創造舒適的遊覽和休閒環境,規定除南湖的觀光遊覽和養護車輛,搶險、消防、公安等執行公務的特種車輛以及救援救助、殘疾人專用車輛和觀光遊覽船舶,水利、公安、漁政、環衛等執行公務及工程作業的船舶外,其他車輛和船舶禁止進入南湖,屬城市道路的路段及停車場仍允許車輛通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南湖出入口設定停車場,合理分流南湖周邊車輛。
(六)關於南湖水域游泳和垂釣問題。在南湖水域游泳和垂釣由來已久,對南湖水域及周邊環境造成了破壞性的影響,特別是夏秋季節,游泳者擅自攀上湖心島,對紅船的有效保護產生不利影響,水域內溺水死亡事件每年發生。而且在南湖內隨地隨意垂釣、投放餌料,特別是投放有毒的餌料,對南湖水質的淨化也是不利的,甚至會造成危害。因此,《條例(草案)》作出了相關規定,禁止擅自在南湖水域內進行游泳。同時,對於爭議較大的南湖水域內垂釣問題,採納部分不同意見,在《條例(草案)》禁止性規定中規定了只能在指定的區域內垂釣。
(七)關於法律責任。《條例(草案)》對相關禁止性規範設定了相應的處罰。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違反南湖管理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創設了具體處罰措施。

內容解讀

解讀1
《嘉興市南湖保護條例》將於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了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近日,市政府辦公室專門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制委主任委員、法工委主任為八屆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解讀《嘉興市南湖保護條例》,這是市政府常務會議第二次集體學習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市政府市長、副市長、副秘書長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近60人參加會議。
結合立法過程,何偉明詳細解讀了《條例》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內容,並對重點法條設定的目的和設計思路作了深入的闡釋。學法結束後,胡海峰表示,南湖是中國共產黨的誕生地、紅船的起航地,同時也是嘉興這座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核心資源以及大運河重要的水利工程遺產,做好對南湖的保護意義重大。《嘉興市南湖保護條例》是嘉興第一部以特定區域作為保護對象的地方法規,必須落地、落實。南湖既是一個革命之湖,更要成為一個法治之湖,一個美麗之湖、生態之湖、平安之湖、文化之湖,要通過保護南湖這個視窗,彰顯出嘉興的法治精神、法治素養和執法效果。
通過本次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市政府常務會議參會人員將詳細了解《條例》制定的背景和意義,加深了對《條例》的理解,明確依法行政過程中應當掌握的標準和注意的事項,將對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條例》的執行工作形成有益幫助和提升。
解讀2
3月30日下午,繼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全票通過《嘉興市南湖保護條例》之後,浙江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並決定批准了該條例,明確該條例將於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標誌著南湖保護進入了法治保障階段。
據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為積極回應社會各界依法保護南湖的呼聲,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74次主任會議將制定《嘉興市南湖保護條例》列入2016年立法計畫,先後經省人大常委會審議1次,市委常委會會議討論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1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2次、主任會議研究3次,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2次等程式,並召開立法專家論證會1次,座談研討會26次,總共徵集意見建議354條,研究修改條例草案21次。
《嘉興市南湖保護條例》結合嘉興南湖保護實際,分為總則、規劃和建設、管理和利用、法律責任、附則等5章,共32條和1個附屬檔案。條例按照科學規劃、統一管理、依法保護、合理利用的思路,對南湖從水域到沿岸陸域,從環境到資源,從預防治理到管控整治,都規定了相應的保護措施,努力實現對南湖的全面、立體保護。
該負責人表示,目前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正在督促相關部門做好條例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從而進一步推進該條例在全市的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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