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公共事務信息系統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為規範嘉興市公共事務信息系統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加強業務協同辦理,最佳化公共事務信息資源配置,提高政府決策管理水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嘉興市公共事務信息系統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該《辦法》經六屆嘉興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2年3月3日由嘉興市人民政府以嘉政發〔2012〕27號印發。《辦法》分總則、信息採集與交換、信息共享、信息安全、相關責任、附則6章27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興市公共事務信息系統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嘉興市人民政府
  • 發文時間: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 實行時間: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嘉興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信息採集與交換,第三章 信息共享,第四章 信息安全,第五章 相關責任,第六章 附 則,

嘉興市人民政府通知

嘉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嘉興市公共事務信息系統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嘉政發〔2012〕2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嘉興市公共事務信息系統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已經六屆市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嘉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嘉興市公共事務信息系統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嘉興市公共事務信息系統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加強業務協同辦理,最佳化公共事務信息資源配置,提高政府決策管理水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事務信息系統信息資源,是指按照市公共事務信息系統建設總體規劃,已納入公共事務信息系統的各級、各部門(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資源(以下簡稱共享信息資源)。列入總體規劃範圍,但未與公共事務信息系統對接的本市各級、各部門(單位)的信息系統資源,按照對接一個、共享一個的原則進行。
共享信息資源的共享是指各級、各部門(單位)按照一定規則對公共事務信息資源的共同利用。
第三條 共享信息資源的共享應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依法管理、責權明確、便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則。各級、各部門(單位)之間無償共享公共事務信息資源。共享信息資源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
第四條 共享信息資源體系由已分享資料夾和交換體系兩部分組成。
共享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由共享信息資源的名稱、提供單位、存儲格式、欄位定義、密級、類型、共享範圍及更新時限等組成。
共享信息資源交換體系由公共事務專網、共享和交換信息系統平台、公共資料庫和專業資料庫等構成。
第五條 共享信息資源的共享和交換信息系統平台是管理共享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各級、各部門(單位)開展共享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核心設施。
共享和交換信息系統平台全市統一建設,原則上不再另行建設。
第六條 市社會保障事務局負責全市公共事務信息資源共享的統籌規劃、組織建設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社會保障信息中心負責共享信息資源體系建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並對各級、各部門(單位)的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第七條 共享信息資源交換體系的建設、改造及運行維護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 信息採集與交換

第八條 各級、各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工作職能採集和更新信息,確保信息真實、完整和安全,相關的信息數據應與共享和交換信息系統平台保持一致。
第九條 各級、各部門(單位)應將採集的信息以電子化形式記錄、存儲、交換和使用。
第十條 各級、各部門(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單位)共享信息資源的共享管理工作,並制定相應的內部信息資源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共享信息資源數據原則上應遵循共享和交換信息系統平台的技術規範和數據管理規範,採用計算機網路技術進行實時交換或定時交換。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 共享信息資源根據需求情況和使用要求等因素可分為無條件共享類和有條件共享類。
無條件共享類是指可無條件提供給其他各級、各部門(單位)的共享信息資源。
有條件共享類是指只能按照設定的條件提供給指定部門(單位)的共享信息資源。信息內容涉密的,應按保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各級、各部門(單位)通過共享和交換信息系統平台有權獲取相應的共享信息資源,也有責任和義務提供可共享的信息資源。
第十四條 各級、各部門(單位)應按照共享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對其管理的信息資源進行分類整理,確定信息資源類別,並根據本部門(單位)履行職責需要,提出對其他部門(單位)的共享信息資源的共享需求。市社會保障事務局應做好需求的對接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各部門(單位)根據本部門(單位)信息資源實際情況申報共享信息資源類別,市社會保障信息中心負責組織確認。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六條 為了確保共享信息資源的安全使用,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統一制訂共享信息資源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使用規範,報經市政府同意後由各級、各部門(單位)共同遵守。
第十七條 市社會保障信息中心應確保共享和交換信息系統平台的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八條 市社會保障信息中心應建立共享信息資源資料庫的災備機制,確保共享信息資源數據的安全。公共事務專網由各網路管理單位負責確保全全、穩定運行。
第十九條 市社會保障信息中心應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單位)開展共享信息資源的業務知識培訓。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各部門(單位)所獲取的共享信息資源,只能用於本部門(單位)履行職責需要,不得轉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第二十一條 堅持“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錯誤信息由提供單位及時核查或糾正,並在規定時間內重新交換。
第二十二條 堅持“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級、各部門(單位)不能擅自向社會發布和公開所獲取的共享信息資源。
第二十三條 堅持“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市社會保障信息中心應確保信息共享交換處理數據的準確可靠。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規定使用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共享信息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市社會保障事務局負責統籌安排共享信息資源共享的監督、考核工作,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社會保障事務局負責解釋,並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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