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政府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在2015.03.28由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政府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5.03.28
- 實施時間:2015.05.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信息採集和資料庫建設,第三章 政府信息資源目錄管理,第四章 信息共享,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促進政府信息資源共享,推動政府信息資源最佳化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資源,是指市、縣(市、區)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信息資源。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資源共享,是指行政機關按照規定通過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平台提供、獲取、使用政府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行政機關之間政府信息資源共享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政府信息資源共享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規範有序、便捷高效、無償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統籌、指導和協調政府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
(二)制定政府信息資源共享規劃和政府信息資源共享規則、標準;
(三)定期組織政府信息資源調查,推動政府信息資源開發利用;
(四)指導行政機關編制部門政府信息資源目錄、建設專業資料庫、制定政府信息資源管理制度等。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所屬的政府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政府信息資源共享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政府信息資源採集、維護、更新和共享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建立統一的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平台,縣(市、區)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平台應當與市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平台對接。
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平台由政府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 政府信息資源共享的建設資金列入同級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運行維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信息採集和資料庫建設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採集政府信息,並確保政府信息真實、有效、完整、及時。
第九條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取政府信息的,不得重複採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應當由業務主管機關採集而未採集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需求行政機關應當與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協商,明確政府信息採集主體。由非業務主管機關採集政府信息的,應當報政府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信息系統,將採集的政府信息進行數位化記錄、存儲和使用,並逐步實現對傳統載體保存的公文、檔案、資料等政府信息資源的數位化管理。
第十一條 新建政府信息系統應當避免與現有政府信息系統重複。現有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可以滿足需求的,不得開發新的政府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資源資料庫包括基礎資料庫、綜合資料庫和專業資料庫。
基礎資料庫由政府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組織建設、管理和維護。綜合資料庫由政府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設、管理和維護。專業資料庫由行政機關各自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三章 政府信息資源目錄管理
第十三條 本市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實行目錄管理。政府信息資源目錄包括部門政府信息資源目錄和政府信息資源共享總目錄。
第十四條 政府信息資源包括無條件共享類政府信息資源、附條件共享類政府信息資源和不予共享類政府信息資源。無條件共享類政府信息資源應當無附加條件提供給其他行政機關共享利用;附條件共享類政府信息資源由業務主管機關確定共享條件,提供給其他行政機關按照設定條件共享利用;不予共享類政府信息資源不能提供給其他行政機關共享利用。
列為不予共享類政府信息資源的,業務主管機關應當提供法律、法規依據。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對本機關政府信息資源應當進行分類整理,並按規定編制部門政府信息資源目錄。附條件共享類政府信息資源和不予共享類政府信息資源,應當報政府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認定。
行政機關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可以提出對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共享需求。
第十六條 市政府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根據各行政機關的部門政府信息資源目錄和共享需求編制本市統一的政府信息資源共享總目錄,標明共享政府信息名稱、數據格式、提供方式、共享條件、提供單位和更新時限等內容。
行政機關共享政府信息、共享需求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告知市政府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
本市政府信息資源共享總目錄應當在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平台上公布。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向其他行政機關提供可以共享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從其他行政機關獲取其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拒絕提供共享政府信息。&
第十八條 無條件共享類政府信息資源由行政機關通過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平台自行獲取。
附條件共享類政府信息資源由行政機關按照設定條件和規定程式共享。行政機關對共享條件存在爭議的,由政府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九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共享政府信息,需求行政機關和提供行政機關依法承擔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責任和相應法律責任,確保共享政府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所獲取的共享政府信息,只能用於本機關履行職責,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共享政府信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公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認為共享政府信息有錯誤時,應當及時告知政府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政府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共享的文書類、證照類政府信息資源加蓋電子印章,保證政府信息的不可更改性。政府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應當利用信息技術,在共享的文書類、證照類政府信息資源被獲取使用時,可以同步生成數據快照等電子憑證。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通過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平台獲得的加蓋電子印章的文書類、證照類政府信息資源,與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依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電子方式確認的事項和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自行確認、提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對所提供的共享政府信息實行動態管理,進行實時更新,保證共享政府信息的準確性、時效性,並根據政府信息需求行政機關反饋意見及時查核共享政府信息。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條 政府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保密、公安等部門制定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安全工作規範,建立政府信息資源提供、獲取、使用的安全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條 政府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保密等部門建立共享政府信息安全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制定事故應急回響和支援處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 政府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身份認證、存取訪問控制、信息審計跟蹤、容災備份等機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平台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制定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內部工作程式和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技術措施做好政府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日常維護,及時更新數據,保障政府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確保政府信息有效共享。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共享政府信息的,應當採取相應補救措施,並告知政府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共享的基礎性、公益性和跨部門重大電子政務套用系統的政府信息資源,政府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異地備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規定進行考核。
對在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一條 政府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負責對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督。
政府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應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檢查,對各行政機關共享政府信息的提供數量、更新時效和使用情況進行評估,並公布評估結果和改進意見。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行政機關可以向同級政府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投訴。同級政府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政府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對該行政機關和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由監察機關或者有管理許可權的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採集政府信息資源的;
(二)篡改政府信息內容的;
(三)無故拒絕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政府信息資源的;
(四)故意隱瞞本機關政府信息資源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共享政府信息或者擅自擴大使用範圍的;
(六)泄漏政府信息內容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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