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區補貼農機管理辦法

《嘉定區補貼農機管理辦法》是嘉定區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定區補貼農機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嘉定區
第一條 凡享受中央、市或區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所購置農業機械的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指的補貼農機主要有:動力機械(拖拉機)、收穫機械(聯合收割機等)、 收穫後處理機械(烘乾機及配套、冷庫等)耕整地機械(各類旋耕機、犁、耙等)、種植施肥機械(條播機、插秧機、直播機等)、田間管理機械、蔬菜機械等市農委規定的享受補貼的農業機械,以及區農委規定的可享受區級補貼的農業機械。
第二條 區農機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全區補貼農機檔案,對全區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情況進行指導、監督並適時組織檢查考核,加強補貼農機的管理,跟蹤調查補貼農機的使用情況。
第三條 各鎮、嘉定新城(馬陸鎮)、嘉定工業區、菊園新區(以下簡稱“各鎮”)農業服務中心為本轄區補貼農機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轄區內補貼農機的管理,建立補貼農機管理檔案。
第四條 購機組織(個人)依據當年的農業生產需要填報補貼農機購置需求,經各鎮農業服務中心、區農機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後購買(具體購置程式詳見附屬檔案1:《嘉定區補貼農機購置實施細則》)。購機組織應及時做好補貼農機的固定資產入賬工作。
第五條 農機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農機作業資質,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六條 牌證管理類的補貼農機購置後,購機組織(個人)應當按農機監理部門的有關要求辦理相關手續,方可行駛作業,並接受定期或不定期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行駛作業。
第七條 按照誰使用、誰養護的原則,使用組織(個人)按技術規範要求,做好補貼農機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並認真填寫農業機械維護保養手冊。
第八條 補貼農機應當接受區農機管理部門的檢查,購機組織(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或拒絕檢查。
第九條 各鎮農業服務中心應當根據本鎮農時的作業進度,統一調配,提高補貼農機的使用效率。區農機管理部門可根據全區農業生產以及農機作業情況對補貼農機進行統籌調度。
第十條 大中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在不影響本區作業的情況下,需跨區作業的,應當報請區農機管理部門批准,辦理跨區作業手續。
第十一條 購機組織(個人)應確保機具的唯一性標識(發動機號、機身編號)完好無損,因客觀原因導致標識變更或無法識別的,應及時向區農機監理部門報備,並通知區農機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拖拉機使用滿8年、其他機具使用滿5年,符合條件需進行處置的,由區農機管理部門統一進行處置。對於未滿處置年限,經過維修能達到正常使用技術狀態的機械,不得長期閒置(具體處置程式詳見附屬檔案2:《嘉定區補貼農機處置實施細則》)。購機組織(個人)在補貼農機購置、使用和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擅自轉賣或以租賃等名義變相轉賣的,一旦發現或經舉報查實,將予嚴厲查處:
(一)購機組織(個人)3年內不得再享受農機購置補貼;
(二)追回補貼機具或補貼資金;
(三)對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且終身不得再享受農機購置補貼。
第十三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達《拖拉機禁用與報廢標準》(GB/T16877-2008)和《聯合收割機禁用和報廢技術條件》(NY/T1875-2010)報廢標準的,應當報廢。
第十四條 購機組織(個人)因農業生產經營條件或其它原因導致補貼農機閒置同時該農機具又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需要進行處置的,經區、鎮兩級農機管理部門同意,並報市農機管理部門批准後,可按照規定辦理過戶、變更等異動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嘉定區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嘉定區補貼農機管理辦法(試行)》(嘉農委〔2013〕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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