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宣告有罪

單純宣告有罪,是指對行為作有罪宣告,但既免除刑罰處罰,也免除非刑罰處罰。

單純宣告有罪,以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刑事訴訟法第12條)。這意味著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依法單純宣告有罪,其他機關不得宣告行為構成犯罪。然而,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這種相對不起訴的結果,不應認為是單純宣告有罪,但對該規定的內容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單純宣告有罪,只能適用於具有法定的免除刑罰的情節,並且不需要給予非刑罰處罰的犯罪。因此,不能濫用單純宣告有罪的方式。一方面,對不具有法定免除刑罰情節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適用單純宣告有罪的方式;另一方面,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但需要給予非刑罰處罰的,應當給予非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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