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之債,是指給付的標的簡單明確、不能變更、選擇或替代的債。如:甲廠與乙商店訂立供貨契約,賣給乙商店100台X牌Y型號彩電,則甲廠就不能隨意改為供應其他牌子或其他型號的彩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單純之債
- 定義:給付的標的簡單明確、不能變更、選擇或替代的債
單純之債,是指給付的標的簡單明確、不能變更、選擇或替代的債。如:甲廠與乙商店訂立供貨契約,賣給乙商店100台X牌Y型號彩電,則甲廠就不能隨意改為供應其他牌子或其他型號的彩電。
單純之債,是指給付的標的簡單明確、不能變更、選擇或替代的債。如:甲廠與乙商店訂立供貨契約,賣給乙商店100台X牌Y型號彩電,則甲廠就不能隨意改為供應其他牌子或其他型號的彩電。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
第五章債之消滅 第一節代物清償 第二節提存 第三節抵銷 第四節更新 第五節免除 第六節混同 第七節複雜債之關係的消滅 第六章債之移轉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債權之讓與 第一分節一般原則 第二分節制度 第三分節債權讓與的規則對其他概念的適用 第三節代位 第四節債務承擔(單純之債務移轉)第五節契約地...
第五章債之消滅 第一節代物清償 第二節提存 第三節抵銷 第四節更新 第五節免除 第六節混同 第七節複雜債之關係的消滅 第六章債之移轉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債權之讓與 第一分節一般原則 第二分節制度 第三分節債權讓與的規則對其他概念的適用 第三節代位 第四節債務承擔(單純之債務移轉)第五節契約地...
交替買賣是在售出某債券的同時買進其他債券,其目的在於: ①提高直接利率,即通過賣出低利息債券,買進高利率債券,儘量在兩種債券的轉換中長期維持高利息率收入;②提高到期利率,即將手中條種差的債券賣掉,購進到期利率較高的債券,以提高投資的效率; ③謀求所持有的債券償還期的平衡,從而儘可能地使債息總量最...
作為法律債務具有上述權能與效力,是一種完全之債,而自然債務之所以為自然債務而區別於法律債務,系因其欠缺債的部分權能和效力,故有學者稱自然債務為不完全債務,並將自然債務定義為“失去法律強制力保護,不得請求強制執行的債務”。簡介 債分為法律之債和自然之債。“自然”是相對於法律而言的,不受法律保護。
可分離轉債所附權證的期限最多2年,投資者只是在前2年持有該結構化產品,餘下的時間持有的只是單純的企業債。投資者可以自由設定這種產品的結構,比如將企業債賣出,買入一個期限為2年的國債,或者乾脆將賣出企業債所得存入銀行,這樣就構建了一個完全的2年期保本工具。發展 2006年5月7日,中國證監會在《上市公司...
3、從屬性(附屬性) 擔保之債是從債,被擔保之債是主債,主債無效或消滅,從債也隨之無效或消滅。 4、保障性 保障契約的履行是擔保的最根本的特徵。 5、補充性 5.1擔保權利人行使擔保權利以主債務已屆清償期且債務未得到履行為前提。 5.2保證人對擔保權利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擔保方式 根據...
債券市場的繁榮,不能單純依靠國債和特種金融債的發行,也不能只關注債券交易的集中化程度,還應該注意微觀操作中的激勵問題,只有公司有了積極性,債券市場才能發展起來。從巨觀層面上看,債券市場的繁榮需要通過對債權人權利的保護來實現,就如同股票市場的繁榮需要通過對股東權益的保護來實現一樣。據有關部門統計,...
我國物權法突破了保管、運輸、加工承攬和行紀契約的範圍限制,基於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或者侵權之債所生之債權也有留置權適用餘地。留置權的平等性、均衡性保護宗旨在其權能上得到了充分體現:一是留置效力,也就是拒絕給付權,即“通過債權人留置標的物從而對債務人形成壓力,迫使債權人積極對債務進行履行”...
債權人撤銷權兼具請求權與形成權兩種性質,就其撤銷債務人與受益人間的行為而言,為形成權,具有形成之訴的性質;就其得請求受益人將財產返還於債務人而言,則為請求權,具有給付之訴的性質。該說認為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如即可達到債務人責任財產回復原狀的目的時,債權人僅須訴請撤銷,如單純之撤銷上不能達此目的時...
謝在全在《民法物權論》中也說到債權之歸屬,也以債之關係處理為足,而無當作債權所有權之必要。⑧我認為這句話有兩層意思,一是,債也是有歸屬的,那么就可以在債權上成立所有權;而是,債權已為債法規定,而無須再在物權中規定。本人也認為,債權已在債法中規定,其中有關於債之歸屬、轉讓、拋棄等處分行為,無...
第四節 種類之債 第五節 選擇之債 第六節 金錢之債 第一分節 金額之債 第二分節 特種貨幣之債 第三分節 在澳門無法定流通力之貨幣之債 第七節 利息之債 第八節 損害賠償之債 第九節 提供資訊及出示物或檔案之義務 第四章 債權及債務之移轉 第一節 債權之讓與 第二節 代位 第三節 單純之債務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