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罪的處罰規定

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罪的處罰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罪的處罰規定
  • 出處: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法規全文
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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