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釋
結合城市規劃實際,單中心體制理論的假設可以表述如下:
(1)不論居住在
城市的哪個區域,
公眾對於規劃服務的要求都是一樣的,沒有實質差別。
(2)作為規劃消費者,公眾認為自己和規劃部門管理者具有接近的偏好,並且能通過
選舉或相關機制挑選出與自己的偏好最為一致的
管理者組成政府的規劃管理機構。除此之外公眾將沒有別的途徑發揮自己對
規劃的
影響力。
(3)規劃管理者在了解公眾的意願後將把由此制定的
目標交給政府機構的
領導。政府領導據此決定最為有效的規劃供給方式,並指揮隸屬的規劃編制人員執行,而後者將忠實而有效地加以貫徹。
這個假設最重要的內在
邏輯就是:
公眾、規劃部門管理者、政府領導以及負責編制規劃的人員構成了其中四大類型的行動主體,他們仿佛成為了
利益和偏好一體化的整體,都“流暢地聯繫在一起,相互之間沒有任何策略行為,並通過重重關卡完全準確地傳遞信息”。由於忽略了存在於這四類行動者之間不同的利益取向和巨大的
交易成本,因而可以順理成章地推導出,“單中心的大城市秩序的結果就是公共官員將確定大城市地區最優水平的公益物品和
服務,全體訓練有素的官僚創造這一結果” ——即單中心管理體制能夠提供最好的城市規劃服務,而這種結果主要是由規劃管理部門的決策者所創造出來的,與公眾無關。
表現
1、單中心的治理模式。政府是單一的終極權力中心,其他組織只是壓力型行政體制下的一個
命令鏈條中的環節。在這種
行政體制安排下,公共產品供給缺乏有效的
激勵。
3、高度集中的資金安排。公共產品供給的
資金安排非常集中,
制度外
財政是公共產品供給的主要
資金來源,這種資金來源缺乏連續性和
穩定性,並且會加重國民的負擔。
特質及內容
單中心體制重要的
定義性特質是決定、實施和變更
法律關係的
政府專有權歸屬於某一機關或者決策結構,該機關或
結構在特定社會裡終極性地
壟斷著強制權力的合法行使。在單中心政治體制中,擁有“終極權威”的人和
服從該權威的人之間決策權能的
分配是極其不平等的。
波蘭尼區別了
組織社會任務的兩種方法或者兩種
秩序。一是設計的或者指揮的秩序,它為終極的權威所
協調,該權威通過一體化的命令結構實施控制。在設計的或者指揮的秩序中,存在上下級關係,上級A指揮下級B1,B2,B3……Bn,來執行特定的任務,或者完成特定的使命。在極端的情況下,上級A可以命令下級B2去殺死B3。這樣的秩序可以概括為一元的或者單中心的
秩序。
波蘭尼把另外一個類型的組織社會任務的秩序確定為“自發的”或者多中心的秩序。自發的或者多中心的秩序是這樣一種秩序,在其中許多因素的
行為相互獨立,但能夠作相互調適,以在一般的規則體系中歸置其相互關係。在一組規則之內,
個人決策者可自由地追求其自己的
利益,但其利益受實施這些
決策規則所固有的約束。
有單中心預設的學者致力於尋找“一個權力中心”。如果他發現一個候選者,他就能夠說明該候選者成為“現實”的“機會”和“潛力”。如果他沒有發現,他就會因在權威分散和管轄交疊中只發現了混亂而感到失望。
一旦放棄了單中心的預設,學者就面臨著一些嚴重的困難,難以決定如何把握這一主題的事務。開始具有多中心預設的學者不可能依靠把政府當作其分析單位的權宜之計。他不可能預設在任何政府體制中存在著“一個權力中心”。他也不可能預設普查局已經辨別了有關的“政府單位”,或者其他有關他的研究的範疇。
最後,他不得不把個人看作是基本的分析單位。然而,他不必預設個人是原子化的,不會不考慮與其他個人的依賴關係。相反,他能夠假設個人發現自己處在某些情境或者環境條件中,在那裡,他面臨著不同結構的事物。
事物的
結構就是根據個人的偏好評價事物的屬性是“好”和(或)“壞”。根據單個個人對事物行使排他性的
占有、
控制或者使用的
能力來衡量,事物具有可分性或者
不可分性的特色。高度可分的並且可為個人排他性占用、控制和使用的事物就相當於
古典經濟學中的私益物品(和私害物品)。
外部效應、
公共池塘資源和公益物品的理論,使個人在處理生活中的困難和機會時能夠區分自己所面臨的其他事物的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