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喬興建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職務:安徽省泗縣丁湖鎮文湖國小校長
案件介紹,裁判文書,
案件介紹
2010年6月3日早晨,一名多次被喬興建姦淫過的女生不願去上學,家長經詢問才知道她多次被喬興建強姦的事實,後打聽又得知同村多名女孩也曾被喬興建強姦過。6月5日下午,受害女生家長到公安機關報案,喬興建在家中被警方抓獲。
2010年9月,宿州市檢察院以強姦罪對喬興建提起公訴。11月8日,喬興建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受害女生家長不服,申請抗訴。宿州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喬興建身為教師,多次姦淫多名幼女,社會危害極大,依法應判處死刑,遂向省高院提起抗訴。2011年4月,省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8月3日,宿州市中院改判喬興建死刑。
裁判文書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罪犯喬興建,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漢族,安徽省泗縣人,中專文化,現在安徽省蚌埠監獄服刑。
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9月3日作出(2010)宿中刑初字第00061-2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喬興建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喬興建限制減刑。被告人喬興建不服,提出抗訴。本院於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皖刑復字第00069號刑事裁定,核准原判。送達後即交付執行。執行機關安徽省蚌埠監獄提出減刑建議書,經安徽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後,報請本院審理。本院於2015年5月22日立案後,於5月25日至5月29日進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安徽省蚌埠監獄在減刑建議書中提出,罪犯喬興建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減刑條件,建議予以減刑。
經審理查明:罪犯喬興建因犯強姦罪,被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喬興建限制減刑。於2013年1月9日交付執行,現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執行期間,罪犯喬興建沒有故意犯罪。
本院認為:罪犯喬興建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減刑條件,依法應予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將罪犯喬興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冷 靜
代理審判員 王 磊
代理審判員 彭瀅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胡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