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赫伯特·米德

喬治·赫伯特·米德

喬治·赫伯特·米德 George Herbert Mead 1 1863.02.27-1931.04.26,美國社會學家、社會心理學家及哲學家,符號互動論的奠基人。他出生於美國麻薩諸塞州的南哈德利(South Hadley)的一個新教牧師家庭,因心力衰竭逝於美國芝加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喬治·赫伯特·米德
  • 外文名:George Herbert Mead
  • 出生地:美國麻薩諸塞州的南哈德利
  • 出生日期: 1863.02.27
  • 逝世日期:1931.04.26
  • 職業:美國社會學家、社會心理學家及哲學家
生平,作品,成就,理論,

生平

他在家中排行第二,還有一個姐姐。父親是奧伯林神學院教授,1879 年,米德 16 歲即考入其父所在的奧伯林神學院,1883 年獲文學士學位,在校期間,他對文學及歷史也有興趣。因為父親在 1881 年早逝,米德讀完大學後便任國小教師,但任期僅 4 個月,因為他將課堂上擾亂紀律的學生開除。1883-1887 年夏,任鐵路勘探工和家庭教師餬口。1887 年入哈佛大學攻讀哲學,師從帕爾默(George H. Palmer, 1842-1933)和羅伊斯(Josiah Royce, 1855-1916),他也學習心理學、希臘語、拉丁語、德語及法語。有趣的是,雖然當時 W.詹姆斯當時也在哈佛大學任教,並且米德還作為詹姆斯的孩子的家庭教師住在他家裡,但米德卻未在他門下學習。1888 年,米德獲哈佛大學文學碩士學位。1888 年米德赴德國萊比錫大學攻讀哲學和生理心理學博士學位,在這裡,他受到 W.馮特和 G.S.霍爾的影響,尤其是馮特的“姿勢”(gesture)概念後來成了支撐符號互動論的中心概念。在霍爾的推薦下,1889 年春米德又轉到柏林大學繼續生理心理學的學習。1891 年 10 月,他和朋友的妹妹海倫(Helen Castles)在柏林結婚。1891 年,密西根大學邀請他任哲學和心理學副教授,以代替因到德國弗萊堡攻讀博士而離開的塔夫斯(james hayden tufts, 1862-1942),此後米德沒有繼續自己的博士學位。米德和海倫的兒子出生於 1892 年,後來他成為一名醫生,並和塔夫斯的女兒結婚。從 1891 年秋到 1894 年春,米德一直在密西根大學執教,在這裡,他結識了 C.庫利和 J.杜威,並和後者成為好友。1894 年,杜威經塔夫斯推薦出任新成立的芝加哥大學哲學系主任,受杜威的邀請,米德也來到芝加哥大學任哲學系助理教授。1902 年升任副教授,1907 年任教授直至去世。

作品

芝加哥大學期間,米德受到機能主義運動和早行為主義理論的影響,從而涉足社會科學領域,研究自我理論,是 20 世紀最重要的自我理論家之一。
喬治·赫伯特·米德
米德生前從未出版過著作,米德去世後,他的學生把他的講稿和文稿編成4卷文集:《當代哲學》(1932)、《意識、自我和社會》(1934)、《19世紀的思想運動》(1936)和《藝術哲學》(1938)

成就

米德以其符號互動論聞名。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是以“符號”為媒介的間接溝通方式,以此方式進行的互動即為符號互動論(Theory of Symbolic Interaction)。與 J.華生的機械的條件反射式的行為主義不同,在米德看來,人的行動是有目的的、富有意義的。許多社會行為不僅包含了生物有機體間的互動,而且還包含了有意識的自我間的互動。在人的“刺激 - 反應”過程中,人對自己的姿勢可能引起的反應有明確的意識。當一種姿勢對其發出者和針對者有共同意義時,它就成了“有意義的姿勢”,即符號。人類互動與動物的重要區別在於:動物只能通過無意義的姿勢,即記號進行互動,而人類既能通過記號又能通過符號進行互動,正是符號互動把人與動物區別開來。米德自稱是社會行為主義者,認為象徵符號是社會生活的基礎。人們通過語言、文字、手勢、表情等象徵符號進行交往,達到共同理解。社會意義建立在對別人行為的反應基礎上。他重視日常生活情境中人們如何交往,如何理解社會關係。米德的符號互動論在心理學界及社會學界有較大的影響,成為 20 世紀 20 年代美國社會學中一個重要學派。

理論

米德認為,人類還有一點不同於動物,即人有“自我感”,亦即具有心靈的有機體能夠成為其自身的對象,人可以和自己交流。米德認為,一個人如能接受他人的態度,像他人一樣扮演自我角色,那么,他就達到了“自我”的程度。實際上,在人的發展過程中,人可以獲得許多自我,第一個自我均代表了一系列從不同的社會群體中獲得的單一的反應。例如,存在著家庭中的我,學校中的我,能夠相互影響的其他群體中的我。自我的概念是兩種“我”(“I”和“me”)的結合體。“me”是指通過角色扮演而形成的社會中的自我,“I”是指並非作為意識對象的獨立個體。米德認為,“自我”源於社會相互作用,象徵符號在其發展中起重要作用。兒童並不具有天生的自我意識,而是在對語言等符號的學習中理解和掌握他人扮演的角色,並獲得社會反饋,從而學會把自己作為客體的思維,產生自我意識。自我的發展經歷 3 個階段:
模仿階段:發生在 1 歲以內,在這個階段,孩子和他的母親進行手勢交流,母親是孩子的重要他人,即生活初期經常來往並對自我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人,母親的拒絕與孩子的受挫——孩子知道母親的期待是什麼;
遊戲階段:2-4 歲之間,孩子們扮演他人的角色遊戲,並通過遊戲來實驗重要他人所期待的態度和動作,在這個時候,孩子開始把自己看做是社會客體;
博弈階段:發生在 4 歲以後,開始與家庭以外的許多團體發生關係,把家庭看作是自己生活在其中的一個群體,並關心非家庭 - 社會期待與要求 - 一般化他人期待與要求。
米德認為自我意識或認知本身只能經由假定他人的位置而獲得。個人的認同植根於早期的社會化過程,早期社會生活確立的認同,如性別、自我是主要的認同,在以後的社會生活中改變較難。米德的自我理論對於建立在當代人本主義心理學基礎上的現代自我理論,特別是對 C.羅傑斯的個人中心理論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米德自我概念在其人際思想中的地位
在理解米德的人際傳播思想時。心靈、自我和社會是一組相互關聯的概念,同時通過對三個概念的闡釋,米德給出了他對於個體和社會的認識。而米德的論述顯示出,在人們不斷融人社會的過程中,自我是一個關鍵的階段,它是個體可以形成互動並因之構成社會的前提條件。因為在米德看來。一個身體的自我並不是一個真正的自我,“只有當它在社會經驗背景中發展了心靈,它才成了自我”。也就是說一個缺乏了心靈的身體,並不是自我,或者說自我的存在是以心靈為基礎的,人們通過社會的經驗過程,在個體的互動中產生、發展心靈。然後形成自我。
在米德看來,心靈的產生使得個體形成自我,而自我的形成必須經過交流,於是自我不再是一個心理學上的個體,而是一個社會心理學上的個體,因為交流不是一種意志和本能,人不是獨立的身體的自我,而是社會的自我。可以說在自我的概念里,既包含了心靈也包含了社會,米德通過自我這個概念將心靈和社會連線起來,從而完成了其人際傳播思想的統一。從這種意義上說,自我成為理解米德人際傳播思想的核心。
米德人際傳播的“自我”觀點
自我在交流中產生。自我具有一種不同於生理學有機體本身的特徵:自我是逐步發展的;它並非與生俱來,而是在社會經驗與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即是作為個體與整個過程的關係及與該過程中其他個體的關係的結果發展起來的。人類在相互之間的交往中產生了交流,交流是一種行為,在這種行為過程中。人與交流過程本身構成了關係,同時,與同處在交流過程中的其他人產生關係。正是這構成了自我形成的基礎。聯繫到心靈我們可以知道,在與人的交流中。人們通過智慧型或者是心靈,可以認知到交流的過程,以及自己與交流過程的關係,同時也認知到他人與交流過程的關係。並最終得出自己與他人關係的認知。當具有心靈的身體個體能夠認知到自己與交流行為的關係、他人與交流行為的關係,以及自己與他人的關係,那么一個人就可以形成對自我的認知,於是自我就產生了。
米德認為,一個人的行為意義由他人來決定,而一旦一個個體處在一個社會群體之中,他行為的意義不光會受到個人的影響,還會受到群體的影響,因為個體的行動者會考慮群體中所有個體的觀念和態度,在他構想每一個他人的態度的時候。他的行動就會受到制約,“至少那些態度影響了他自己的特定反應”。那些參與同一過程的人的態度,會影響到個體自身行為方式的選擇。這種影響事實上制約了自我的行為。米德把這個群體稱作“泛化的他人”,這個泛化的他人的態度是整個共同體的態度。“而且事實上,米德想要說明的是。只要一個有組織的過程或社會活動進入一個個體成員的經驗,它便是一個泛化的他人,換句話說,只要一個群體的態度被一個個體感知並成為自己行為的參考,那么這個群體的觀念就是一種“泛化的他人”。同時,能否感知和形成泛化的他人。是個體是否具有完全的自我的標準。按照米德的看法、只有當他對他所屬的有組織的社會群體所參加的有組織的、合作性社會活動或活動系列採取該群體所持的態度。他才能真正發展成一個完全的自我,即獲得他所發展的完全自我的品質。
米德人際傳播思想中的局限
米德在書中沿用了詹姆斯最初提出的兩個概念——主我和客我,主我是無法得到觀察和經驗的。從經驗的角度來說。主我根本就不存在,這樣我們對於大量的採用後實證主義為研究方法的人際傳播理論,這一個概念至少是無法證明真偽的,所以,這就使得這樣一個概念在此類研究中因為無法驗證而只能捨棄。
同時,因為客我和主我是一對相伴而生的概念,一旦主我失去意義。那么客我也就不再被研究者有效考察,即便研究者需要看到人們在互動中遇到的可以觀察到的行為和結果。他們也很難使用客我這樣一種模糊的概念來表達它的複雜性,而只能用把概念簡單化的方法來描述這樣一個過程。
貝爾特認為米德的自我概念及其隨之而來的泛化他人的概念確實暗含著結構概念。畢竟,採納他人的論點意味著共同體的暗含的共享規則的內部化。從這種意義上說,米德的觀點中承認社會結構的存在,但是在米德的著作中。泛化的他人幾乎是作為顧及(而不是排除)能動作用的媒介出現的,而且作為助力(而不是約束力)出現,從米德的視角出發,恰恰是由於客我——自我的組成部分,創造性的主我才產生。也就是說,米德承認規則或者說社會結構的存在,但是在論述中卻強調。自我中考慮泛化他人的傾向是考慮規則的存在,但是這種規則不會對人類行為造成制約,相反還會推動人類行為的有效性。
這些對於米德觀點的質疑。並不能在米德的作品中找到相對清晰的表達,所以也就難怪會有人指出米德觀點中概念的模糊之處了。就連羅傑斯也指出,“米德不是在一本書或一篇文章中編纂符號互動論,關於他的理論觀點。我們所知道的大部分都是以編自他學生的筆記的出版物為基礎的……實際上,米德留下了一筆混亂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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