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經濟開發區人才獎勵實施辦法(試行)

《喀什經濟開發區人才獎勵實施辦法(試行)》是喀什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區戰略,發揮優秀人才作用,吸引優秀人才向喀什經濟開發區集聚,激勵為開發區產業發展、解決就業作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制定的辦法。

喀什經濟開發區人才獎勵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總則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區戰略,發揮優秀人才作用,吸引優秀人才向喀什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集聚,激勵為開發區產業發展、解決就業作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註冊(登記)並實際經營場所在開發區(不含伊爾克什坦口岸園區和兵團分區)四至範圍內的非財政撥款單位及在該範圍內的從業人員。
第三條 人才獎勵
(一)企業領軍人才
對開發區內在帶動產業行業發展、吸納就業人數、繳納稅收額度、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繳費、打造民族品牌等方面表現較為優異的企業領軍人才(含法人代表或主要經營負責人)給予每人20萬元的專項獎勵,每年評選出不超過10名領軍人才給予獎勵,並頒發“企業領軍英才”榮譽證書。
(二)優秀管理人才
對開發區內在企業發展、組織管理、社會影響等方面做出過突出貢獻的優秀管理人才(含副總經理、總監、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主任等)給予每人5萬元的專項獎勵,每年評選出不超過20名優秀管理人才給予獎勵,並頒發“優秀管理人才”榮譽證書。
(三)優秀技能人才
對開發區內在技術革新、科技攻關、傳技帶徒等方面做出過突出貢獻的優秀技能人才(含技術指導、生產線組長、科長等)給予每人2萬元的專項獎勵,每年評選出不超過100名優秀技能人才給予獎勵,並頒發“優秀技能人才”榮譽證書。
政策期限內,獎勵對象只能享受一次一項獎勵政策,不得重複享受。
獎勵資金70%獎勵個人,30%獎勵企業。
第四條 申報條件
企業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人才獎勵。
(一)吸納本地勞動力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100人以上;
(二)年納稅額200萬元及以上;
(三)規模、限額以上企業;
(四)網上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電子商務企業。
第五條 申請程式
申報企業填寫《喀什經濟開發區扶持企業人才獎勵資金申請表》,並提交吸納就業、稅收、產值、網上銷售額四項指標數據及證明材料。由公共事務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和經濟促進局相應核定就業人數、稅收、產值、銷售額數據。公共事務局根據三項數據綜合評分按序分配人才獎勵名額並根據申報企業情況適當調劑。每家企業“企業領軍人才”限額1名,“優秀管理人才”限額3名,“優秀技能人才”限額5名。
企業根據分配的人才獎勵名額,先由公司擬定名單及學歷、職位、契約、社保繳費證明、納稅憑證等相關材料一起提交公共事務局。
公共事務局對企業提交名單進行審核並公示,公示期內,如有反應企業提交名單弄虛作假、優親惠友等相關問題的,由公共事務局並發展改革和經濟促進局一起核查,如問題屬實,將根據情況嚴重程度取消1-3年的政策享受許可權。
公共事務局將審核並公示無意見人員名單提交管委會研究。
獎勵資金由財政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 不予支持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取消資格,按有關規定終止企業或個人所享受的支持:
(一)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提供證明材料弄虛作假的;
(三)存在套取開發區政策優惠或者扶持資金行為的;
(四)企業通過開發區平台貸款未如期償還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資格的情形。
第七條 其他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本辦法具體由公共事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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