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南通市有關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地理信息、林業、海洋等法律法規,起草地方相關規範性檔案。擬定市級自然資源相關管理規範和技求標準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等地方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市政府確定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和涉及國土空間的各類專項規劃。負責開展城市與地區發展戰略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的研究工作,負責區域規劃的協調,建立全市統一、協調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負責審核、上報各類國土空間規劃。牽頭城鎮規劃區域內重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規劃論證工作。負責指導全市鄉村規劃工作。
(七)負責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開展國土空聞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
(八)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技術審查。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徵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開展項目選址研究,提出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含臨時建設項目)的用地規劃條件。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需報市級層面決策的重大建(構)築物建設項目(含臨時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的最佳化和複審。
(九)負責市政與交通建設的空間規劃編制和管理。制定市政與交通建設涉及的空間規劃政策、標準、規範,組織編制有關市政、交通等專項空間規劃,負責對涉及空間開發利用的市政、交通規划進行綜合平衡,統籌市政與交通設施對空間資源利用的需求。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和管理。負責全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及其專、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保護的規劃管理和規劃統籌工作。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十二)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實施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帶和海島修復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擬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十三)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四)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組織開展全市植樹造林工作。分類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監管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監督指導林業項目管理、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推動林業產業發展。負責推進全市林業改革相關工作。
(十五)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公益林管理,擬訂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貫徹執行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負責監督管理全市自然保護地,按規定提出新建、調整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林木種苗管理工作,管理全市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等。
(十六)負責組織實施海洋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貫徹執行海洋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等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統籌協調沿海灘涂圍墾開發管理工作。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工作。
(十七)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八)負責地質和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和地勘成果管理。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九)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市森林火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方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開展宣傳教育、群測群防、專業監測、預報預警和督促檢查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二十)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城市規劃、林業、海洋等專業地理信息系統和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二十一)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領域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領域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二十二)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配合開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濕地國際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二十三)根據市委、市政府授權,對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查處(除林業和規劃)及執法隊伍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市重大違法建設認定、建設項目批後監管。
(二十四)按規定履行幹部管理和隊伍建設職責。
(二十五)承擔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市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七)職能轉變。貫徹落實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推進“多規合一”,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區域生態安全。加快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推進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執法監察科
海域科
林業管理科(自然保護區管理科)
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生態修復科)
建設規劃管理科
國土空間規劃科
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
啟東長江北支保護區
辦公室
啟東市土地監察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