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負責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實施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十三)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四)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組織開展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組織開展全市植樹造林工作,分類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等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監管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監督指導林業項目管理、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推動林業產業發展。負責推進全市林業改革相關工作。
(十五)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公益林管理,擬訂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貫徹執行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負責監督管理全市自然保護地,按規定提出新建、調整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林木種苗管理工作,管理全市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等。
(十六)負責地質和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和地勘成果管理。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七)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市森林火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方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開展宣傳教育、群測群防、專業監測、預報預警和督促檢查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八)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城鎮規劃、林業等專業地理信息系統和城市地下管線規劃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九)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領域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領域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二十)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配合開展濕地國際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二十一)根據市委、市政府授權,對鎮(區、街道)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違法案件查處(除規劃和林業)及執法隊伍管理等工作,負責城鎮建設違反規劃認定,查處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農用地、未利用地和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外土地的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
(二十二)按規定履行幹部管理和隊伍建設職責。
(二十三)承擔市城鄉規劃工作領導小組、市規劃委員會、市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五)職能轉變。貫徹落實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推進“多規合一”,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區域生態安全。加快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推進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應急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市總體應急預案和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市應對較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森林火災、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協調開展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必要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與市城市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使有關監督管理權,發現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或者勘察設計單位有違法行為需要行政處罰的,及時按照程式移送市城市管理局。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移交的案件,市城市管理局處理完畢後,應及時將結果函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雙方建立案件移送、情況通報、信息共享、協調會商機制,提高行政執法工作效能。
城鎮規劃區內集體建設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由市城市管理局牽頭負責查處,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參與。
3.與市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履行林業管理職責,加強源頭控制、過程監管,配合市農業農村局做好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移交的案件,市農業農村局處理完畢後,應及時將結果函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雙方建立案件移送、情況通報、信息共享、協調會商機制,提高行政執法工作效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新聞宣傳、輿情應對、政務督查、政務公開等工作;牽頭負責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承擔機關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信息化管理工作;牽頭負責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及系統內出國(境)人員政審報批等工作;承擔局管幹部和領導班子建設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行業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工作,組織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組織指導自然資源幹部人才隊伍建設和基層自然資源所建設;承擔系統內目標管理考核、機關工作人員考核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開展自然資源領域重要問題調查研究,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管理形勢分析;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文稿,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負責自然資源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擬訂自然資源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領域重大科技工程、項目計畫,牽頭組織全市自然資源科技項目申報、科技成果評審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人才培養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二)財務審計科。承擔機關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自然資源專項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及資產管理制度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系統內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行政事業經費的統一管理;承擔國家和省、市財政撥給的自然資源工作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的管理工作;協助財稅部門做好有關稅費的徵收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政府採購工作。承擔機關內部審計工作;組織指導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協調系統內項目審計工作;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對系統內執行財經法紀和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的經濟活動中重大事項實施審計監督;協助配合財政、審計部門開展財務檢查與審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執法監察科)。負責系統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管理方面重大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審查及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備案和清理工作;指導自然資源領域規範性檔案起草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法治宣傳教育;牽頭負責信訪、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牽頭負責自然資源部門行政權力清單;擬訂全市自然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指導監督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協調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承擔國家自然資源派駐地方督察機構對我市監督檢查的聯絡工作。
(四)調查登記科(地礦測繪科)。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政策、制度、標準、規範;承擔全市重大自然資源權屬和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指導全市地質勘查工作,參與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全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評價;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承擔礦業權審核及採礦權出讓工作,依法調處權屬糾紛;擬訂全市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相關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承擔採礦權價款評估工作;承擔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擬訂全市基礎測繪管理政策和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和指導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項目;監督管理全市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衛星遙感數據獲取;貫徹執行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全市測繪活動、質量,指導城市規劃、不動產、林業、地下管線等測繪工作;管理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承擔測繪信用體系建設與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五)開發利用科。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相關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土地儲備政策;牽頭負責報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負責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跟蹤管理;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承擔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擬訂和交易平台建設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推進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落實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工作。
(六)空間規劃科(村鎮規劃科)。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牽頭開展區域協調發展、城鄉發展、新型城鎮化、主體功能區等規劃研究,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論證、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查全市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要專項規劃;指導協調鎮(區、街道)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與實施;開展全市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農村發展、鄉村振興涉及自然資源與規劃的政策落實等相關工作;指導編制各類村莊規劃和涉及鄉村建設的區域性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或勘察設計單位依法開展相關城鄉規劃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詳細規劃科。負責城市詳細規劃相關政策研究、標準制定和規範化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戰略研究工作;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區域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相關專項規劃;負責建設項目征地紅線規劃研究及出具;負責市政與交通建設的空間規劃編制和管理;負責公共地下空間的規劃管理;承擔城市規劃研究工作並指導鎮(區、街道)開展規劃研究;負責制定城市規劃編制項目年度計畫;參與跨鎮(區、街道)重要項目、重大基礎設施規劃工作的協調與對接;負責城區管線工程的普查和管線數據的管理;參與歷史文化保護相關政策研究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歷史街區各類規劃的編制組織工作;負責對全市歷史街區、歷史地段、歷史建築保護規劃的監督檢查;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組織編制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全市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實施情況、資源保護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審核風景名勝區及周邊控制範圍內新建建(構)築物的項目及設計方案;承擔市城鄉規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用途管制科(耕地保護科)。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編制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耕地、林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查、報批與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等工作的管理和組織實施;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指導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補充耕地指標的調劑和市級統籌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組織指導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九)林業管理科(行政服務科)。擬訂全市林業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國土綠化工作;指導各類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低產低效林改造和退化林修復工作、實施森林質量提升工程;擬訂全市森林公園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林木種苗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承擔古樹名木保護相關工作;指導林業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重大林業科技項目申報等相關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負責林業統計信息工作;指導全市林業產業發展;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全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實施;承擔林地管理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編制全市森林經營規劃和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承擔市級以上生態公益林的區劃界定、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擬訂全市濕地公園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承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實施相關生態補償制度;承擔森林防火、行業安全生產等相關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市自然保護地,擬訂全市自然保護地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按規定提出新建、調整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牽頭全市自然資源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林業、測繪等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查或審批工作,並限時辦結;參與現場勘查、專家論證和相關技術審查;協調市以上重大項目、重大工程的並聯審批,協調辦理與其他部門聯合審批事項;負責做好與市行政審批局的工作銜接、執法結果反饋等工作;負責事中事後監管事項的牽頭、匯總和評價工作;牽頭“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機關黨組織。
所獲榮譽
2021年10月,被評為2021年度自然資源報刊讀報用刊工作先進單位。
2022年1月,入選2019-2021年度江蘇省文明單位候選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