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監察委員會

商洛市監察委員會

商洛市監察委員會是由商洛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商洛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7年12月20日,商洛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標誌著我市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重要成果。

現任中共商洛市委常委、商洛市紀委書記,商洛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張禮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洛市監察委員會
  • 外文名:Shangluo municipal supervisory committee
  • 成立時間:2017年12月20日 
  • 機關屬性:國家監察機關
  • 現任領導張禮進 
  • 隸屬機構:陝西省監察委員會
主要職責,人事任免,組織機構,監察範圍,監察改革,現任領導,主任,副主任,委員,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國家監察工作;維護黨的章程,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作風建設規定、廉潔自律規定等制度規定的落實;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履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職能。
(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了解黨員領導幹部遵守黨章,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負責黨員領導幹部和監察對象違紀(黨紀政紀)違法案件和其他重要、複雜案件的核實、調查工作,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和複雜案件。
(三)受理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按照管理許可權受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和電話網路舉報事項。
(四)組織協調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政文化建設工作;負責紀檢監察系統新聞報導和有關網路信息工作;表彰黨風廉政建設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五)綜合分析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反腐倡廉建設重要檔案文稿;負責提出紀檢監察系統制度建設規劃和建議;負責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諮詢答覆、解釋。
(六)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有關紀檢監察系統幹部人事工作;負責紀檢監察系統幹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市委巡察工作。
(七)監督檢查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按照管理許可權受理有關紀檢監察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的初核及案件審查工作。
商洛市監察委員會商洛市監察委員會
(八)對全市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產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紀委省監委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任務。

人事任免

(2020年5月31日商洛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商洛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商洛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接受牛克儉同志因工作職務變動辭去商洛市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的請求,並報商洛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備案。
2020年6月5日,商洛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大會,選舉張禮進為商洛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組織機構

市紀委監察委機關內設機構16個。即: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黨風政風監督室(市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七紀檢監察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信息技術保障室。市委巡視工作聯絡辦公室(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紀委。按有關規定設定機關黨委。
市紀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1個:市廉政教育中心。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監察體制改革監察體制改革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現任領導

主任

張禮進

副主任

趙軍、賀發濤、成小斌

委員

段曉芳、謝飛、楊文彥、楊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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