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土地估價報告備案。
2.規範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審查。
3.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
(二)下放至縣級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臨時用地審批(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體建設用地範圍以內耕地的)。
(三)增加的職責
承擔全市不動產登記工作,推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國土資源發展市道套愉規劃和戰略;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執行國家並擬訂市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研究並實施國土資源領域的改革事項。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及地質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厚榆微研究擬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和地質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提出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管理和地質環境保護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負責指導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較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國土資源其它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實施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上報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拒罪贈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監管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移民搬遷用地和耕地開發的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負責土地資源調查及不動產權籍管理。擬訂全市地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全市土地資源,保護不動產所有者和頸戲挨促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指導監管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權登記、草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商州區不動產登記工作。
(六)負責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管理。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茅遷船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七)負責國土資承遙源市場秩序管理。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管理。依法實施礦產資源開採許可;組織開展全市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擬訂全市礦產資源政策和發展戰略;管理採礦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開採活動;調處較大礦權糾紛;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
(九)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熱蜜故,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管理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
(十)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非稅收入的監管。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依法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一)負責市級以上跨縣區的線性重點建設項目及單獨選址項目的統一征地及補償安置工作,做好商州區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用地的統一征地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源的公共服務。
(十三)協助省國土資源廳開展縣級幹部的日常管理,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科級幹部的考察、任免、考核、交流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機關規範化管理、監督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重要檔案的起草、新聞發布、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工作;負責保衛、接待、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對外合作、交流及外事工作。
(二)法制科
負責法制及依法行政工作;研究擬訂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承擔規範性檔案制定、審查和備案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政策法規調研和法制宣傳教育;參與市級土地礦產審批事項的會審;組織承辦行政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有關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政策法規諮詢;負責國土資源信訪處理及信訪案件的督辦;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等制度;承擔政府及部門契約的草擬、審查和備案工作;負責法律顧問的聘用、管理等工作。
(三)規劃管理科
編制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規劃及相關土地利用專項、專業規劃、方案;指導、審核縣、鎮(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及相關土地利用專項、專業規劃、方案;參與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其它國土資源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編制管理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土地徵收和農用地轉用項目用地的規劃、計畫審查;依法審查相關部門專項規劃;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政策措施;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研究;負責國土資源改革事項的研究、協調和組織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研究。
(四)資金資產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辦法;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承擔市局預決算、政府採購和機關財務、資產管理;指導和監督局屬單位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
(五)耕地保護科
擬訂和貫徹實施耕地保護、農用地保護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等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實施基本農田劃定調整和保護;負責全市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監管;組織實施縣級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考核;指導落實全市耕地占補平衡;負責建設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系統監管;指導做好土地整理項目監管;負責協調和組織制定、修訂全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片區綜合地價標準;負責土地徵收、徵用及農用地轉用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統一征地工作;負責征地制度改革及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監管工作,協助做好全市征地的信訪維穩工作;監督檢查全市土地徵收、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工作。
(六)土地利用科
組織實施土地利用法規政策的貫徹落實,擬訂全市土地利用政策、辦法;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監督管理;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租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負責市級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的審核報批;指導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管理、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城市建設用地節約集約評價和農用地、建設用地分等定級;負責閒置土地及低效利用土地的監督管理;負責基準地價更新與調整、標定地價的評估監測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負責土地評估機構資格和土地使用權價格審查備案;組織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和土地利用統計監督管理。
(七)礦產管理科
負責礦產資源開採(變更、延續、註銷、閉坑)許可;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年報的匯總、上報和採礦許可證的年檢;管理採礦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開採活動;調處較大礦權糾紛;依法辦理採礦權評估結果備案;核定並參與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徵收;負責全市礦山超層越界開採、非法開採等安全生產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備案、登記、統計;負責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參與壓覆礦產資源審查備案;負責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擬訂礦產資源政策和發展戰略。
(八)地質環境科
負責編制全市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及年度計畫,指導縣區編制相應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指導應急處置;指導和監督管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組織審查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方案;核定並參與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收繳;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九)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等管理工作。承辦科級幹部的考察、培養、選拔、交流、任免等具體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幹部職工及各縣國土資源局科級幹部的年度考核和檔案管理;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勞資申報;負責國土資源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幹部出國(境)政審、專業技術職務及相關職業資格的管理;負責幹部職工宣傳教育、業務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日常管理;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負責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的組織機構按黨章規定設定。
紀檢組、監察室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20名。其中:
局長1名、副局長3名,
總工程師1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其他事項
(一)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承擔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責,並指導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二)管理市國土資源局商州分局。
(三)管理市國土資源局商丹園區分局。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領導成員
牛 勇:黨組書記、局長
趙秋俊:黨組成員、副局長
彭家政: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汪宗禮:黨組成員,副局長
魏銀太:調研員
許臣續:調研員
(八)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管理。依法實施礦產資源開採許可;組織開展全市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擬訂全市礦產資源政策和發展戰略;管理採礦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開採活動;調處較大礦權糾紛;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
(九)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管理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
(十)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非稅收入的監管。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依法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一)負責市級以上跨縣區的線性重點建設項目及單獨選址項目的統一征地及補償安置工作,做好商州區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用地的統一征地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源的公共服務。
(十三)協助省國土資源廳開展縣級幹部的日常管理,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科級幹部的考察、任免、考核、交流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機關規範化管理、監督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重要檔案的起草、新聞發布、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工作;負責保衛、接待、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對外合作、交流及外事工作。
(二)法制科
負責法制及依法行政工作;研究擬訂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承擔規範性檔案制定、審查和備案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政策法規調研和法制宣傳教育;參與市級土地礦產審批事項的會審;組織承辦行政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有關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政策法規諮詢;負責國土資源信訪處理及信訪案件的督辦;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等制度;承擔政府及部門契約的草擬、審查和備案工作;負責法律顧問的聘用、管理等工作。
(三)規劃管理科
編制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規劃及相關土地利用專項、專業規劃、方案;指導、審核縣、鎮(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及相關土地利用專項、專業規劃、方案;參與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其它國土資源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編制管理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土地徵收和農用地轉用項目用地的規劃、計畫審查;依法審查相關部門專項規劃;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政策措施;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研究;負責國土資源改革事項的研究、協調和組織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研究。
(四)資金資產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辦法;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承擔市局預決算、政府採購和機關財務、資產管理;指導和監督局屬單位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
(五)耕地保護科
擬訂和貫徹實施耕地保護、農用地保護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等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實施基本農田劃定調整和保護;負責全市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監管;組織實施縣級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考核;指導落實全市耕地占補平衡;負責建設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系統監管;指導做好土地整理項目監管;負責協調和組織制定、修訂全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片區綜合地價標準;負責土地徵收、徵用及農用地轉用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統一征地工作;負責征地制度改革及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監管工作,協助做好全市征地的信訪維穩工作;監督檢查全市土地徵收、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工作。
(六)土地利用科
組織實施土地利用法規政策的貫徹落實,擬訂全市土地利用政策、辦法;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監督管理;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租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負責市級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的審核報批;指導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管理、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城市建設用地節約集約評價和農用地、建設用地分等定級;負責閒置土地及低效利用土地的監督管理;負責基準地價更新與調整、標定地價的評估監測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負責土地評估機構資格和土地使用權價格審查備案;組織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和土地利用統計監督管理。
(七)礦產管理科
負責礦產資源開採(變更、延續、註銷、閉坑)許可;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年報的匯總、上報和採礦許可證的年檢;管理採礦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開採活動;調處較大礦權糾紛;依法辦理採礦權評估結果備案;核定並參與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徵收;負責全市礦山超層越界開採、非法開採等安全生產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備案、登記、統計;負責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參與壓覆礦產資源審查備案;負責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擬訂礦產資源政策和發展戰略。
(八)地質環境科
負責編制全市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及年度計畫,指導縣區編制相應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指導應急處置;指導和監督管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組織審查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方案;核定並參與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收繳;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九)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等管理工作。承辦科級幹部的考察、培養、選拔、交流、任免等具體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幹部職工及各縣國土資源局科級幹部的年度考核和檔案管理;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勞資申報;負責國土資源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幹部出國(境)政審、專業技術職務及相關職業資格的管理;負責幹部職工宣傳教育、業務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日常管理;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負責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的組織機構按黨章規定設定。
紀檢組、監察室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20名。其中:
局長1名、副局長3名,
總工程師1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其他事項
(一)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承擔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責,並指導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二)管理市國土資源局商州分局。
(三)管理市國土資源局商丹園區分局。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領導成員
牛 勇:黨組書記、局長
趙秋俊:黨組成員、副局長
彭家政: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汪宗禮:黨組成員,副局長
魏銀太:調研員
許臣續:調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