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強制主義

商法強制主義又稱“商法干預主義”。現代大陸法各國民商法中體現國家公共權力干預商事活動的立法原則。大陸法學說中認為:商法雖以私法規範為核心,但為保障私法規範的實現,須以公法規範或方法對商事關係進行統制,所謂“商法的公法化”。根據商法干預主義,各國民商法中均對某些商行為設有強行性規範,行為人不得對之違反或任意變更,例如有關商業登記的規定,有關公聞章程絕對必要條款的規定,有關商主體財產責任的規定,有關商事代理的規定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法強制主義
  • 別名:商法干預主義
在行為形式上,各國法廣泛採取嚴格要式主義。例如有關保險契約必要條款的規定,海運提單標準條款的規定,證券或票據交易規則等;在法律責任上,多數國家的商法則對違反限制性規範者適用懲罰性責任規定。例如對於商業負責人違反商業登記法的罰則,對於發票人簽發定頭支票的罰則,對於不正當競爭者的行政性罰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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