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複審

商標異議複審又稱“再異議”。商標異議的當事人任何一方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後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如有特別原因,可以兩次申請延期,但每次延期不能超過30日。再異議要送交商標異議複審申請書一式兩份。

申請書應填寫對某號異議裁定不服,申請複審的理由,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並附商標圖樣和證明材料。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後,進行複查審議,並做出終局裁定。不服者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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