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博亞太公司於2010年11月12日向商標局提出被異議商標的註冊申請,2011年8月27日,被異議商標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指定使用服務為第38類信息傳送、電話業務、電話通訊、行動電話通訊等。
在法定異議期內,張某對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2013年3月19日,商標局作出(2013)商標異字第7726號裁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創博亞太公司不服該裁定,於2013年4月7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在商標異議複審程式中,創博亞太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軟體全稱為“創博亞太微信系統”、軟體簡稱為“微信系統”、開發完成日期為2011年2月23日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表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創博亞太公司與北京永通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於2011年4月簽訂的“微信”業務在河北移動合作的契約,以證明創博亞太公司“微信系統”的開發和使用情況。
案件經過,裁定結果,
案件經過
張某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中文百科、“微信”官方網站、報刊雜誌、網路媒體對“微信”的介紹和報導等證據,以證明“微信”的商業使用情況。其中,“微信”官方網站中顯示:微信1.0 for iphone(測試版)於2011年1月21日發布。2011年12月14日的北青網報導稱“截至11月底,微信上線一年以來,註冊用戶數已超過5000萬”。2013年7月25日的《人民日報海外版》中報導稱“工業和信息化部總工程師、新聞發言人朱宏任今天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今年上半年我國微信用戶超過4億”。
2014年10月22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第67139號裁定。
裁定結果
雖然創博亞太公司申請註冊第8840949號“微信”商標(簡稱被異議商標)時,騰訊公司的“微信”軟體尚未正式對外推出。但是,張某提交的證據表明,騰訊公司在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前已正式推出了“微信”軟體,且用戶量持續迅猛增長,截止2013年7月騰訊公司的“微信”註冊用戶至少已經增長到4億人,並且多地政府機關、法院、學校、銀行等推出了微信公共服務,相關公眾已經將“微信”與騰訊公司緊密地聯繫起來。雖然創博亞太公司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是否損害騰訊公司的特定民事權益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調整的內容,也不是本案審理的焦點,但在社會公眾對“微信”的認知發生變化,社會客觀環境和公眾利益內容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對被異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會對變化了的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響作出判斷。考慮本案的事實,如核准被異議商標註冊,將會對多達4億的微信註冊用戶以及廣大公共服務微信的用戶帶來極大不便乃至損失,同時也可能使他們對創博亞太公司提供的“微信”服務的性質和內容產生誤認,從而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因此被異議商標已經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禁止的情形。綜上,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