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無效宣告

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商標法的規定而不應獲得註冊的已註冊商標,按照法律程式宣告其無效的制度。具體而言,是指已經註冊的商標,因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或因侵犯他人權益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主動依職權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或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申請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的制度。

被宣告無效的商標自始無效,即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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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第五章“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規定了商標權無效的情形以及無效宣告的程式;第六章“商標使用的管理”規定了商標無效後的一年過渡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 ,發布部門:國務院,內容:對於商標無效宣告的程式等方面進行了補充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正確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

無效情形

註冊商標的無效可以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因違反絕對無效事由而無效,第二種是因違反相對無效事由而無效。
(一)絕對無效事由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因此,絕對無效事由包括以下:
1.違反《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註冊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2.違反《商標法》第十條,將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註冊為商標的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3.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將禁止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註冊為商標的
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4.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商標代理機構超範圍代理的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
5.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
除前述四項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性規定的情形,商標註冊申請人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也屬於絕對無效事由。
(二)相對無效事由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1.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侵犯未註冊馳名商標或註冊馳名商標的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2.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商標以及因契約業務關係搶注商標的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契約、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3.違反《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商標中錯誤標示地理標誌,誤導公眾的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4.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與已經註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5.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違反先申請原則或先使用原則的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6.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注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的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在先權利包括姓名權、肖像權、企業名稱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

無效程式

(一)因違反絕對無效事由而宣告無效的程式
違反絕對無效事由的註冊商標,可以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也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因此,絕對無效註冊的無效宣告程式可以由商標局依職權啟動也可以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申請啟動。
1.商標局依職權宣告無效的程式
商標局做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申請宣告無效的程式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因違反相對無效事由而宣告無效的程式
違反相對無效事由的註冊商標,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1.因違反相對無效事由申請無效宣告的時限:對於一般商標,要求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請求無效宣告;對於被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2.因違反相對無效事由申請無效宣告的主體: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3.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申請宣告無效的程式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複審查程式。
(三)申請宣告國際註冊商標無效的程式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宣告國際註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註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複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註冊決定生效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宣告國際註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註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複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註冊決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四)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審理範圍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審理範圍。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請求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作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決定的複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決定和申請人申請複審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五)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裁定的生效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裁定生效。

宣告效力

1.商標權自始無效
依照商標法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2.惡意註冊應予賠償原則與顯失公平應予返還原則
《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契約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3.僅對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理由僅及於部分指定商品的,對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註冊予以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4.宣告無效之日起的一年過渡期
《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註銷後設定一年過渡期的目的在於,該註冊商標在權利終止前已經使用,並在市場上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在其商品或服務還未完全退出市場時,如果立即允許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使得帶有新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市場,可能會造成消費者混淆。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有必要在一定期限內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做出一定的限制。因此《商標法》規定了一年的過渡期,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而超過一年時間的,則應當依法予以核准。

相關案例

金X”商標無效行政糾紛案
一審:(2018)京73行初10552號
二審:(2019)京行終7285號
1.基本案情:
李某於2013年申請註冊了第X號“金X”商標,核定使用於第41類“教育、培訓”等服務。劉某為央視主持人和配音演員,曾於1994年至2017年期間主持央視少兒節目《七巧板》《大風車》《金X城堡》等,並在其主持的兒童節目中裝扮成“金X”卡通形象、以“金X”為藝名。
劉某認為該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損害了自己享有的在先姓名權,故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宣告商標無效,商標評審委員隨之作出商標無效宣告裁定。
李某不服上述裁定,認為“金X”只是劉某在節目中所扮演的角色名稱非其藝名,即使“金X”可以作為劉某的藝名予以保護,其姓名權的保護範圍也不能跨類到訴爭商標使用的“教育、培訓”等服務上,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訴裁定並重新作出裁定。
2.爭議焦點:
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姓名權作為一項法定權利,屬於商標法所述“在先權利”。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由此可知,“在先權利”不僅涵蓋了“姓名”所承載的自然人的人格權,也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層面上通過規制行為人明知他人姓名而採取盜用、冒用等手段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發生混淆誤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而產生的“姓名權益”。
在商標確權行政案件中,在先姓名權益的保護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量:一是相關公眾是否能夠將所涉的姓名、藝名、綽號等主體識別標誌與特定自然人建立起對應關係;二是相關公眾是否容易認為標有訴爭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三是訴爭商標申請人是否具有明知他人姓名而盜用、冒用的主觀惡意。
本案中,其一,在案證據可以證明相關公眾已將“金X”與劉某建立起對應關係。關於李某提出的“金X”只是劉某在節目中所扮演的角色名稱非其藝名的抗辯主張,“金X”既屬於劉某在節目中扮演的卡通角色名稱,也屬於其藝名,二者並不是非此即彼的關係,判斷該特定名稱能否作為在先姓名權保護客體的關鍵,是相關公眾能否將該名稱與在先權利人建立起穩定的對應關係。
其二,判斷混淆與否,系指具有發生混淆或者誤認的可能性,而非要求必須實際發生混淆或者誤認。結合劉某主持的少兒節目及其藝名“金X”的知名度,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訓”等服務的相關公眾在看到“金X”商標時,容易認為系經過劉某許可或者與劉某存在特定聯繫。
其三,劉某主持的少兒節目多為寓教於樂性質的節目,其節目和藝名均具有較高知名度,而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對象、內容與“金X”藝名賴以知名的領域具有較高的重合度,可以推定李某在申請註冊訴爭商標時,明知“金X”系劉某的藝名這一事實,具有較為明顯的主觀惡意。
因此,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了劉某在先的“金X”藝名的合法權益,違反2013年商標法“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規定。
3.裁判結果:
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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