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修改

是指立法機關依法進行的對商標法的修改活動。第一部《商標法》於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改,仍43條。修改內容主要是增加了:關於服務商標;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對違反禁用條款或者以欺騙的手段取得註冊的商標由商標局依職權撤銷的規定;增加了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和犯罪行為的種類。此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入世。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條文增加到64條。

2013年8月30日,備受社會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並通過,新法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商標法的第三次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法修改
  • 簡介:依法進行的對商標法的修改活動
  • 修訂討論:2001年10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
  • 決定草案:有的常委委員提出
修訂討論,決定草案,

修訂討論

<附>:2001年10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草案)、關於修改商標法的決定(草案)、職業病防治法(草案)、海域使用管理法(草案)和修改工會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書面報告(節選)

決定草案

(一)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加強商標管理不僅為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也包括了保障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在本法立法目的中應體現這一內容。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二)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對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共同註冊同一商標的,應進一步明確規定由註冊人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五條修改為:“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三)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商標中有誤導公眾的地理標誌的應當禁止使用,但是對已經善意註冊的此類商標,應當承認其繼續有效。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四)有的常委委員、專家提出,現在有的企業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擅自將他人在商品上使用的註冊商標去掉,換上自己的商標後投入市場銷售,這種行為妨礙了他人的商品創名牌,應當加以限制。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三十六條列舉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中增加一項內容:“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草案第三十九條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封、扣押權,對行使這項權力的條件應當更為明確地規定是有證據證明的侵權行為。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修改為:“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六)有些常委委員提出,對商標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活動和管理活動應該確立嚴格的行為規範,並應加強監督。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兩條規定:
1、“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草案第四十一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本條規定的申請證據保全措施的範圍過寬,應當有所限制。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附>2006年8月23日上午,商標局在總局304會議室召開修改《商標法》專家學者意見徵求會。有關專家學者圍繞《商標法》修改草稿,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商標法與專利法相比較,在立法宗旨、調整範圍、商標法律概念、商標確權法定程式以及商標權保護方面,已明顯不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應當進行根本性修改。
二、修法既要與正在制訂的智慧財產權戰略中的商標戰略有機結合,考慮長遠,又要針對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不能規定過於具體,面面俱到,重點在於可否解決實際存在的問題。
三、商標權源於商品上的使用以及商品與商標的密切聯繫,而不僅僅限於商標局的授權。因此,要從立法上逐步引入商標的在先使用概念,在一些程式中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使用證據或者強調具有使用意圖,從而對不良註冊行為進行約束和引導。
四、要對自然人申請註冊商標和轉讓商標進行適當限制,制止因此導致的惡意註冊和惡意商標交易行為。
五、建議保留商標的實質審查;同意將商標異議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減少一級行政程式;
修改草稿中引入了註冊商標的無效程式,建議與撤銷程式進行明確區分,最好分別表述。
六、對類似商品在實踐中爭議很大,建議對商品分類表確定一個法律上的名分,便於執法統一。
七、商標與其他在先權利的衝突在實踐中反映很大,特別是與企業名稱衝突問題,建議利用修法機會予以解決。
八、建議取消商標侵權的自行協商規定,或者明確這種情況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管轄范
圍。
九、建議參考專利法修改進程,對商標理論問題進行專家論證。
同時,可以找一些法律界專家,成立專門小組逐條草擬修改稿,會更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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