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專利法修改專題】
遺傳資源來源披露要求與我國《專利法》的修改
略論專利權的授權後救濟——以美國專利法上的“權利重授”制度為中心
實用新型報告檢索制度的實施與完善
外觀設計專利權授予標準的完善
專利無效宣告及訴訟程式法律問題研究
專利默認許可問題研究——從一起藥品發明專利侵權案談起
論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完善——以《專利法》第三次修改(送審稿)為分析藍本
關於專利產品的修理問題
國家財政資助科研項目所產生的發明創造
歸屬研究——兼論《<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9條
國家財政資助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權歸屬研究
【商標法修改專題】
《》第三次修改重大問題研究
對《商標法》第三次修訂中完善商標使用制度的建議
論我國商標法相對理由審查制度的改革問題
商標“搶注”行為的法律透析——兼論《商標法》的修改
論未註冊商標的保護——比較法上的觀察與思考
評述《商標法》修改稿對未註冊商標的保護
商標退化研究——兼談商標退化的立法建議
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標權問題
論商標間接侵權
從“鱷魚”商標之爭看如何計算商標國際註冊的爭議期——從“鱷魚”商標行政爭議案談起
網路商標侵權問題研究
網路遊戲註冊商標侵權的司法保護
論我國商標法中商標確權機制的合理重構
我國《商標法》第三次修訂應把傳統名號納入保護範圍
【馳名商標專題】
馳名商標認定相關問題探討
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完善——從泉州現象談《商標法》修改
我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與保護問題研究
關於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問題的思考
廣東省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調查與思考
建立統一的馳名商標認定製度
中日馳名商標保護比較研究
專利法、商標法修改中的相關問題研討會綜述
序言
中國現代智慧財產權制度的發展,已經走過了將近三十年的歷程。其中,《商標法》自頒布實施之後,經過了1992年和2001年的修訂;《專利法》自頒布實施之後,經過了1992年和2000年的修訂。目前,這兩部法律又在進行第三次修訂。正是由於這樣的原因,中國法學會智慧財產權法研究會、中國社會科學院智慧財產權中心和中國智慧財產權培訓中心,於2007年11月聯合主辦了“專利法、商標法修訂中的相關問題研討會”,深入探討了兩部法律修訂中的有關問題。
研討會共收到論文40篇,其中39篇編入年會的文集,19篇進行了大會交流。研討會結束後,會議組織者又選擇了其中的29篇論文,請作者進一步修改,準備編纂一本論文集。除此之外,會議的組織者還在會後收到了一些有關專利法和商標法修訂的文章,挑選其中的兩篇,再加上研討會的“綜述”,就有了呈現在讀者面前的這本文集。為了便於讀者閱讀,會議組織者還將有關的論文納入了三個專題之中,即“專利法修改專題”“商標法修改專題”和“馳名商標專題”。
《專利法》和《商標法》的前兩次修訂,都是伴隨著某種外來壓力而進行的。例如,1992年修訂《專利法》和《商標法》,是因為中關兩國簽訂了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諒解備忘錄,中國必須修改法律而履行自己的承諾。又如,2000年修訂《專利法》、2001年修訂《商標法》,是為了讓這兩部法律與TRIPS協定一致起來。
文摘
三、“權利重授”制度中的衡平機制
由於專利申請檔案是“最難以精確撰寫的法律檔案之一”,因而其中存在某些錯誤和缺陷具有某種必然性。這種發生錯誤的必然性是建立“權利重授”制度的邏輯起點。或者說,正是為了矯治這些不可完全避免的錯誤,以免除專利權人所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明顯的不公正”,專利立法才依據衡平原則建立了在專利授權後救濟專利權人的“權利重授”制度。
但是,“矯枉”須防“過正”,救濟權利人的目的在於使之獲得其應得利益,而不在於使之獲得原本並不屬於他的利益,更不允許權利人借救濟之機攫取、損害本屬於他人的利益,前者不應被忽視或漠視,後者也同樣不能被置之度外,衡平的要旨正在於使各相關利益主體各得其所。尤其在某項權利產生之後,本已劃出權利人與其他非權利主體之間各自的利益邊界,即該權利範圍內的利益由權利人專有,他人不得侵犯,而權利範圍外的利益則由權利人以外的各主體享有,權利人同樣也不得非法攫取。
還應特別指出的是,某項權利確立之後,權利人以外的各主體對由此劃定的利益邊界必然形成某種“信賴”。這種信賴首先是遵守法律、尊重權利人權利的題中應有之義,同時也是上述各主體合法安排自己未來行為的前提,由此也就產生了相應的“信賴利益”。保護這種信賴利益不僅對建立、維持健康的經濟秩序特別重要,對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在此突出表現為權利的公信力)、建立法治秩序也同樣不可或缺。如果任由權利人損害這種信賴利益,各非權利主體將喪失依法預測自己行為後果的機會,從而也將失去對法律、對權利的信任和尊重,同樣可能滋生、助長“權利虛無”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