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引進國外智力與國外培訓工作管理試行辦法

《商業部引進國外智力與國外培訓工作管理試行辦法》在1991.04.08由商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部引進國外智力與國外培訓工作管理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商業部
  • 頒布時間:1991.04.08
  • 實施時間:1991.04.0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部門引進國外智力與國外培訓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商業、糧食部門、供銷社和商業部直屬企、事業單位以及部機關各司(局)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與選派各類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赴國外或港澳地區對口單位學習。
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外國來華留學生和派遣出國留學、進修、講學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引進國外智力與國外培訓工作要同商業部門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和消化吸收國產化、科技攻關、技術開發、技術改造、出口創匯、高新技術的開發套用以及商業現代化管理工作相結合,重點學習國外先進適用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培養商業技術與管理人才。
第二章 機構設定及其職責
第四條 商業部設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歸口管理商業部門引進國外智力與國外培訓工作。
第五條 商業部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商業部門引進國外智力與國外培訓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商業部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研究審定商業部門引進國外技術、管理專家和進行國外培訓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研究制訂商業部門引進國外智力與國外培訓工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管理辦法;
(三)指導和檢查地方各級商業、糧食、供銷社主管部門引進國外智力與國外培訓工作;
(四)研究和協調解決商業部門引進國外智力與國外培訓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第七條 商業部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引進國外智力與國外培訓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草擬商業部門引進國外智力與國外培訓工作的有關檔案及實施意見,提交商業部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審批;
(三)擬定商業部引進國外智力與國外培訓工作年度計畫,報部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和國務院引進智力辦公室審批;
(四)辦理引進國外技術、管理專家和國外培訓項目的立項、申報、備案、審核、審批手續和報送國務院引進智力辦公室審批的有關手續;
(五)組織有關國外培訓項目人員的外語培訓;
(六)加強與涉外機構、國外民間友好組織的聯繫,疏通並擴大商業部門引進國外智力與國外培訓的渠道;
(七)組織實施由國務院引進智力辦公室批准下達商業部門的引進國外智力與國外培訓項目;
(八)定期檢查引進國外智力與國外培訓項目的執行情況,不斷總結經驗和改進工作;
(九)承辦部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根據國務院引進智力辦公室歸口管理國外培訓工作的範圍,商業部引進智力辦公室歸口管理國外培訓工作的職責是:
(一)執行商業部引進技術設備項目契約安排的國外培訓;
(二)執行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家或經國務院批准的我部與外方簽訂的多邊和雙邊經貿、科技、貸款或贈款等協定(議)安排的國外培訓;
(三)商業部門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通過友好關係或經濟技術合作關係等以商業部名義與外方簽約安排(包括對方出資和我方出資)的國外培訓;
(四)商業部引進智力辦公室每年向國務院引進智力辦公室申請立項的國外培訓。
第三章 項目報批程式
第九條 各地和部有關直屬單位申請引進國外技術、管理專家和赴國外培訓項目,須由項目承擔單位分別填寫《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申請表》、《工商企業出國實習培訓人員項目申請表》,經各地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按照規定時間報部引進智力辦公室,由部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匯總編制年度計畫,經部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審定後按照規定時間報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辦審批。
第十條 國外培訓管理分為下列程式:
(一)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項所列的國外培訓為備案項目。備案程式是:由項目執行單位向商業部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申請填寫《出國培訓項目備案表》。項目執行單位根據《備案表》辦理出國任務批件和出國手續。
(二)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國外培訓和人員為審核項目。審核程式是:項目執行單位向商業部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申請填寫《國外培訓項目、人員審核表》,經簽署意見後,送主管外事部門辦理出國任務批件,由商業部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將《審核表》、出國任務批件原件一同報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審核。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審核同意後,將於十五日內下達審核同意件。項目執行單位憑審核同意件、出國任務批件辦理出國手續。
(三)第八條第四項所列國外培訓為審批項目。審批程式是:由組團單位或派出單位向商業部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申請立項,經部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審核,報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列入國外培訓年度計畫。列入計畫的項目,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下達出國任務批件。項目執行單位憑出國任務批件辦理出國手續。
第十一條 第十條規定的備案、審核、審批項目人員的出國手續,均應由組團單位或派出單位按本人的隸屬關係在當地辦理。
第十二條 派往港澳地區的培訓項目要徵得國務院港澳辦公室或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同意後,分別按本辦法的第十條第一、二、三項辦理。
第四章 赴國外培訓人員的選拔
第十三條 赴國外培訓人員的選拔,必須遵循德才兼備、按需派遣、學用一致、確保質量、寧缺勿濫的原則,從政治、業務、外語、健康四個方面的條件進行選拔。
第十四條 赴國外培訓人員,應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思想品德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在實際工作中表現好,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十五條 赴國外人員應能保證項目圓滿完成,要業務對口,學用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和本專業的實踐經驗。
執行引進技術設備項目契約規定的赴國外培訓人員(以下簡稱契約培訓人員)須與項目有直接關係,保證培訓後仍從事與培訓內容有關的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50周歲以下;執行政府間經貿、科技等協定(議)所規定的經貿、科技及其他業務的赴國外培訓人員(以下簡稱協定(議)培訓人員)要有五年以上的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50周歲以下。項目契約或協定(議)中對年齡、工齡、學歷另有規定的,可按其規定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企業、事業單位通過各種渠道自行安排的赴國外培訓人員(以下簡稱自行安排的培訓人員)和由國家引進國外智力專款資助的赴國外培訓人員(以下簡稱專款資助培訓人員)要有五年以上的實際工作經驗,年齡應在50周歲以下。主要派遣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技術和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赴國外培訓人員應具備完成項目培訓任務所需的外語知識和能力。
契約培訓人員和協定(議)培訓人員,應根據契約、協定(議)的具體要求進行外語考核;明確不要求具備外語能力的,可免試;對隨團翻譯人員,須由主管部門進行外語考查,證明確能承擔翻譯任務。
自行安排的培訓人員和專款資助培訓人員,要通過由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全國工商企業出國實習培訓人員外語考試(簡稱BFT)》或其他經國家承認的統一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或相應的成績證明。若業經對方接受單位考核或來函明確同意接受者,可不要其通過上述外語考試。
曾在國外連續獨立工作或學習一年以上者,原則上可免試外語。
第十七條 赴國外培訓人員,應身體健康,無傳染病或嚴重慢性病,能勝任在國外的實習培訓任務。凡赴國外培訓三個月以上者,均須經省級醫院檢查並出具健康合格證明(證明半年內有效)。
第五章 檢查總結
第十八條 凡經商業部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立項的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和國外培訓項目,商業部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要加強對其執行過程的督促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處理。項目的承擔單位要加強對項目執行過程的組織領導工作,及時解決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反映通報執行中的情況。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完成後一個月內,要對項目完成的情況進行總結,並寫出書面材料(一式兩份)報部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
第二十條 引進國外智力和國外培訓所取得的成果要進行評審。對取得優秀成果的,要及時通過部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向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申報成果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業部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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