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1、原執行
非居民照明電價的除以下用電外均屬商業用電:機關、部隊、團體、福利院、醫院、科研所、學校、幼兒院的用電,以及電信、公路管理機關辦公用電;工業企業辦公與車間照明用電;鐵路、航運、航空、效能、郵政、氣象、水文、測繪、環衛、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殯葬用電;非經營性公用設施和公用場所的用電;其他無
經營性收費的用電。上述用電(不包括對外營業場所和開展有償服務的第三產業用電)以外的按商業電價執行。
2、對公路(含高速公路)的收費站、加油(氣)站、飲食服務、商品銷售、娛樂(包括商店、商場、賓館飯店、酒店、對外營業招待所中的娛樂場所)以及商業性的金融、服務性的信息(含電信模組局、交換傳輸及輔助設備、發射基站)、房地產交易、廣告、美容美髮場所的用電,原執行非居民照明和動力電價的電量,均按商業電價執行。
3、對外提供有償服務的軍隊事業單位,凡按以上規定應執行商業電價的均按商業電價執行。
4、對既有商業用電又有其他類別用電的辦公地點,其輔助設施如水泵、消防、電梯等用電應按比例分攤。
5、對城鄉臨街居民住戶前店後家的用戶,營業面積在10平方米及以下的,其用電量暫按城鄉居民生活電價執行。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服務業:如賓館、飯店、旅社、酒店、咖啡廳、茶座、美容美髮廳、浴室、休閒中心等;
商業銷售業:如商場、商店、交易中心、超市、農貿市場、加油站等;
文化娛樂業:如收費的旅遊點、影劇院、錄像放映店、遊藝機室、健身房、保齡球館、游泳池、歌舞廳、卡拉OK廳等;
金融交易業:如證券、期貨、保險公司和銀行(除人民銀行外)等:
其他服務業:如洗染店、彩擴、攝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