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業用電降成本暫行辦法》旨在落實國家關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重大戰略部署,減輕深圳市實體經濟企業負擔。《辦法》共十九條 ,自2018年9月14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工商業用電降成本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14日
深圳市工商業用電降成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關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重大戰略部署,減輕我市實體經濟企業負擔,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資助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針對的是實際用電企業(即終端用電戶)。受益主體須為在我市行政區域(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內用電,向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深圳招商供電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蛇口自貿區供電有限公司等三家供電企業繳交電費並符合本暫行辦法其他規定要求的深圳市企業。
資助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工商業用電資助,受益主體為規模以上工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限額以上物流企業(規模以上工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企業名單以市統計局提供的為準,限額以上物流企業名單以市交通運輸委提供的為準)。每度電的資助金額為5.5分/千瓦時,根據受益主體實施周期內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實際使用並與供電企業結算的全部工商業及其他電量(不含居民用電),按量實施。
第二部分為先進高技術製造企業用電資助,受益主體為部分或全部增加值納入規模以上先進制造業或高技術製造業統計的深圳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部分或全部增加值納入規模以上先進制造業或高技術製造業統計的深圳市企業名單以市統計局提供的為準;深圳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名單以市科技創新委提供的為準;受資助企業需要同時在兩個名單里)。每度電的資助金額為8.5分/千瓦時,根據受益主體實施周期內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實際使用並與供電企業結算的全部工商業及其他電量(不含居民用電),按量實施。
本暫行辦法針對的受益主體如果既符合資助第一部分的規定,又符合資助第二部分的規定,兩部分資助同時享受。
第四條 實施周期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五條 本暫行辦法規定的資助採取事後實施方式,上月的資助在企業繳納下月電費時,通過資助部分由財政代繳、剩餘部分由企業自繳(或供電企業自動從企業指定銀行賬戶劃撥)的方式實施(具體周期根據電費實際收取周期確定)。首次實施時,實施周期中已發生的月份予以一次性補計(補計至當月企業自繳金額為零時,未補計完畢的,下月再補計)。
第六條 資助流程如下:
(一)實施周期內,市經貿信息委根據供電企業提供的上年向受資助企業銷售電量數及預期增長情況,按照資助標準做出相應資金測算,報市財政委。市財政委按程式報市政府審定後,納入市經貿信息委當年部門預算,經市人大批准後執行。
(三)實施周期內,供電企業應每月統計上月應享受資助的企業和電量情況,測算應資助的金額,將相關情況報告市經貿信息委。市經貿信息委收到報告後及時審核並將資助資金撥付供電企業。
(四)供電企業收到財政資金後,在下一次收取企業電費時將資助資金以沖抵電費等方式實施傳導至企業,用電戶名和實際繳費戶(即供電企業所稱結算戶)名不一致的,以結算戶名為準實施。
第七條 由於企業換表、兩個月抄一次表等原因造成企業當月沒有抄表計算電費的,資助在下一個抄表周期中發放。對於月中存在過戶等用電變更情況的,應按照實際用電量進行資助或按照實際使用天數除以30天進行月度資助折算。對於用電銷戶的,不再計發資助。
第八條 供電企業是本資助政策的實施主體,其日常經營核算不受此政策影響,仍按企業用電量和相應電價類別計算應收電費、確認售電收入。
第九條 實施周期內每年1月31日前,對供電企業上年度本資金實施情況進行審計。每年3月31日前進行年度資金的清算。
第十條 對受資助企業要求如下:
(一)實際用電企業和結算戶名稱不一致的,企業應及時到供電企業辦理結算戶名變更。
(二)結算戶是電力中間層的,不管其是否有自有用電,該結算戶不享受資助。
(三)對於結算戶是電力中間層卻享受了資助的,由市經貿信息委委託供電企業向結算戶追繳應退的資助資金,相應的電費由結算戶補繳給供電企業;如果因企業銷戶、結算戶拒不繳納等非供電企業原因導致供電企業確實無法追回電費的,由供電企業記賬,年度清算時按財務制度規定及市經貿信息委審核意見辦理核銷。市經貿信息委將按照相關規定將涉事企業和個人列入市經貿信息委不誠信名單向社會公布,3年內不得申請資金資助;並在深圳市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出台後依照相關規定申請列入深圳市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第十一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因本暫行辦法通過任何方式向實際用電企業加收電費。違反的,將按照相關規定將涉事企業和個人列入市經貿信息委不誠信名單向社會公布,3年內不得申請資金資助;並在深圳市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出台後依照相關規定申請列入深圳市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實施資助依據的電量以供電企業統計數據為準,供電企業應對其統計數據真實性負責,並將資助金額給付工商業用電結算戶。
第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採取切實措施,加強資金監督管理,保證資金的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資金。
第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資金的企業,將收回全部資助資金,並將其列入市經貿信息委不誠信名單向社會公布,3年內不得申請資金資助;並在深圳市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出台後依照相關規定申請列入深圳市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第十五條 市經貿信息委應當每年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供電企業資金實施情況進行審計,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審計報告應抄送市財政委和審計局。對有關違法違規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責任追究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受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與資助對象或供電企業串通作弊等行為並出具虛假報告的,取消其資金審計資格,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對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資金審核管理各環節的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經貿信息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8年9月14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