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衛生
- 簽訂日期:1964年07月0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商業和辦事處所衛生建議書(第120號建議書)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於一九六四年六月十七日舉行其第四十八屆會議,並經決定採納本屆會議議程第四項關於商業和辦事處所衛生的某些提議,並經確定這些提議應採取建議書的形式,於一九六四年七月八日通過以下建議書,引用時得稱之為一九六四年(商業和辦事處所)衛生建議書。
一、實施範圍
1.本建議書適用於下述一切企事業、團體或行政機構,不管它們屬於政府還是屬於私人:
(a)商業機構;
(b)其工作人員主要從事辦公室工作的企事業、團體或行政機構,其中包括自由職業者的辦公室;
(c)既不在第2條所述的範圍之內,也不在有關工、礦業、運輸或農業部門中實施的有關衛生的國家法律或其他規定所提及的範圍之內:工作人員主要從事商業活動或辦公室工作的其他企事業、團體和行政機構。
2.本建議書也適用於下述企事業、團體和行政機構:
(a)提供個人服務的企事業、團體和行政機構;
(b)郵電部門;
(c)新聞出版單位;
(d)旅館和膳宿公寓;
(e)飯店、俱樂部、咖啡館和其他消費場所;
(f)演出單位和大眾娛樂機構以及其他文娛部門。
3.(1)需要時,應採取適當措施,以便在與有關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磋商的基礎上,劃分適用於本建議書的企事業、團體或行政機構和其他一切單位的界線。
(2)在無法肯定本建議書是否適用於某一企事業、團體或行政機構的情況下,應由主管當局經與有關的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磋商後作出決斷,或按符合國家法律或條例和實際情況的方法處理。
二、實施辦法
4.鑒於各國的條件和實際情況不盡相同,本建議書的各項規定可按如下辦法加以實施:
(a)國家立法;
(b)訂立集體協定或有關僱主和工人之間訂立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協定;
(c)仲裁決定;
(d)主管當局經與有關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磋商後同意的其他任何辦法。
三、養護和清潔
5.工作場所、工人走動的地方、衛生設施和供工人使用的其他設施以及這些地方的設備均應認真保養。
6.(1)上述地方和設備均應保持清潔。
(2)尤其應經常清掃:
(a)地面、樓梯和走廊;
(b)室內採光玻璃窗和人工照明源;
(c)牆壁、天花板和設備。
7.清掃工作應:
(a)採用最不易揚塵的方法;
(b)在下班後進行,有特殊要求或清掃時不妨礙上班工人的情況除外。
8.更衣室、衛生間、盥洗室和供工人使用的其他公共設施應經常清掃和定期消毒。
9.應按主管當局規定的標準,儘快地處理、清除或隔離可能產生不適、有毒或危險物質或可能成為污染源的廢棄物。
10.應採取措施,清除其他廢棄物。應在適當地方安放足夠數量的盛放廢棄物的容器。
四、換氣和通風
11.應採取自然通風或人工通風的方式,或同時採取這兩種方式,向工作場所、衛生設施和供工人使用的其他公共設施,提供充足的新鮮空氣或淨化的空氣。
12.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a)自然通風設備或人工通風設備的設計安裝應根據工作性質和條件,按人均和小時向室內輸送足夠的新鮮空氣或淨化的空氣;
(b)採取措施儘可能清除工作過程中產生的廢氣、粉塵或其他不適或有害的雜質,或對此進行無害處理;
(c)在固定工作地點,空氣流動的正常速度應不損害該處工作人員的健康或給他們造成不適;
(d)按情況要求,在可能的條件下,採取適當措施,以便保持封閉式建築物內空氣中的一定濕度。
13.在裝有空調系統的工作場所,還應備有自然或人工通風設備,以確保全全。
五、照明
14.工作場所、工人走動的地方、衛生設施和供工人使用的其他公共設施,在有人使用時,應以自然或人工的方式照明,或同時採用這兩種方式,以保證滿足室內亮度的需要。
15.特別是應採取確實可行的措施,以便:
(a)保證視覺舒適:
(ⅰ)利用分布合理、大小合適的自然採光的門窗;
(ⅱ)合理選擇和適當配置人工照明源;
(ⅲ)合理選擇建築物及其設備的色調;
(b)防止因耀眼、明暗級差過大、反光和強光直射而造成的模糊和不適;
(c)消除使用人工照明時產生的一切有損視力的閃爍。
16.凡在採用自然採光獲得足夠亮度方面不存在太多困難的地方,最好使用這一採光方式。
17.主管當局應為不同的工種、場所以及不同的工作崗位制定自然或人工照明的適當標準。
18.在聚有大批工人或參觀者的建築物內,應安裝安全照明設備。
六、溫度
19.在工作場所、工人走動的地方、衛生設施和供工人使用的其他公共設施內,應根據工種和氣候,保持溫度、濕度和通風儘可能良好。
20.不能讓工人經常在溫度過高或過低的條件下工作。因此,主管當局應根據氣候、部門類別和工作性質,制定最高溫度標準或最低溫度標準,或同時制定這兩種標準。
21.不能讓工人經常在主管當局認為有害健康的溫度急劇變化的條件下工作。
22.(1)不能讓工人經常在主管當局認為有害健康的產生強烈熱輻射或使室內氣溫急劇下降的設施附近工作,除非採取適當的監督措施,縮短暴露的時間或者發給工人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服裝。
(2)應安裝和使用固定或移動式的屏障、偏導裝置或其他適當的設備,以保護工人免受寒冷或包括太陽熱量在內的酷熱的侵襲。
23.(1)當氣溫過低有損於健康時,不能讓售貨員在露天櫃檯前工作,除非提供必要的取暖手段。
(2)當氣溫過高有損於健康時,不能讓售貨員在露天櫃檯前工作,除非提供必要的防暑手段。
24.應禁止在室內使用有可能產生危險或有異味氣體的取暖或降溫設備。
25.當工人在低溫或高溫下工作時,應規定工間休息時間,或縮短勞動時間,或採取其他有利於工人的措施。
七、勞動單位空間
26.(1)一切工作場所和工人走動的地方的布置應以不損害工人的健康為前提。
(2)每名工人均應有足夠的、不受堵塞的空間,以便在對健康沒有任何危險的情況下從事勞動。
27.主管當局應具體規定:
(a)封閉式建築物內每名正式工人應占的面積;
(b)每座封閉式建築物內每名正式工人應占的、不受堵塞的空間;
(c)經常有工人工作的新建築物的高度。
八、飲用水
28.應向工人提供足夠的飲用水或其他衛生飲料。凡有條件供應可飲用自來水的地方,最好都供應這樣的飲用水。
29.(1)用於供應飲用水或其他被批准的飲料的容器必須:
(a)加蓋密封,必要時應裝有水龍頭;
(b)貼有註明飲料性質的書寫清楚的標籤;
(c)不能是可以插入水舀的、有蓋或無蓋的水桶、水缸或其他敞口式容器;
(d)經常保持清潔。
(2)應提供足夠數量的水杯;應提供用清水漂洗杯子的條件。
(3)禁止合用水杯。
30.(a)不是來自正式批准的飲用水供應處的水不能供人飲用,除非經衛生主管部門特許並定期化驗。
(b)除正式批准的供水部門採用的方式之外,其他任何供水方式均需報請衛生主管部門批准。
31.(a)供應非飲用水的地方均應有註明非飲用水的標牌。
(b)飲用水供應系統和非飲用水供應系統之間不得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聯繫。
九、盥洗室和淋浴室
32.應在合適的地方安裝足夠的供工人盥洗用的合適設施,並認真加以維護。
33.(1)這些設施應儘可能包括需要時有熱水供應的洗手池以及根據工作性質要求的熱水淋浴設備。
(2)應向工人提供肥皂。
(3)應根據工作性質的要求向工人提供合適的潔膚用品(例如:洗滌劑、護膚霜或特殊的護膚粉)。禁止使用有損於工人健康的潔膚用品。
(4)應向工人提供最好是個人專用的毛巾或其他乾燥手段。禁止使用公共毛巾,除非每次向工人提供一部分尚未用過的乾淨毛巾。
34.(1)盥洗室和淋浴室的用水不應對健康構成威脅。
(2)如果盥洗室或淋浴室的用水是不能飲用的,則應加以註明。
35.男女盥洗室應該分開,但在小企業里經主管部門批准可設男女不分的盥洗室。
36.主管部門應根據工人人數及其工作性質規定盥洗室和淋浴室的規模。
十、廁所
37.應在適當的地方設立足夠的供工人使用的合適的廁所,並加以認真維護和清掃。
38.(1)廁所內的便池套用隔板完全分開。
(2)如果條件許可,廁所應有沖洗的水箱、下水道、衛生紙或其他類似的衛生用品。
(3)女廁所內應設有式樣合適的帶蓋的廢物箱或如焚化爐一類的其他設備。
(4)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在廁所附近設有足夠的使用方便的洗手池。
39.男女廁所應該分開,但在最多只雇有五人或只僱傭家人的企業里,經主管當局批准,可設男女合用的廁所。
40.主管當局應根據工人的多少確定男用大小便池和女用廁所的數目。
41.廁所應通風良好,其位置應選在不會帶來不便的地方。廁所不應與工作場所本身、休息室或食堂直接相通,它們之間套用過廳或空地分開。通往戶外廁所道路的上方應搭遮棚。
十一、座椅
42.應設足夠的、供工人使用的合適的座椅,工人應能在合理的範圍內使用這些座椅。
43.只要符合工作要求,工作場所的布置應儘可能使站著工作的工人可坐下幹活。
44.供工人使用的座椅應採用合適的式樣和尺寸;它們應方便工作,有利於採取正確的、有益健康的工作姿勢;需要時,應提供用於同樣目的的擱腳凳。
十二、更衣室
45.為了使工人能夠更換衣服、存放和涼乾工作期間不穿的衣服,應備有衣架、柜子等必要的設備,並加以認真維護。
46.應根據工人人數和工作性質的需要,設立更衣室。
47.(1)更衣室應具備:
(a)大小合適、通風良好和能夠上鎖的個人衣櫃或其他類似的設備;
(b)足夠數量的座位。
(2)如果工人在工作時必須換穿工作服,而工作服有可能被污染、弄髒、有污跡或浸漬,那么衣櫃內應有分開存放平時穿的衣服和工作服的格子。
48.男女更衣室應分開。
十三、地下建築物及其他類似建築物
49.通常有人工作的地下建築物和無窗戶建築物均應符合主管當局規定的衛生標準。
50.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在地下建築物或無窗戶建築物工作的工人應該輪換,而不能長期固定不變。
十四、有礙環境安寧、不衛生或有毒物質和工藝手段
51.應採取適當的和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護工人不受有礙環境安寧、不衛生、有毒或由於某種原因危及安全的物質和工藝手段的危害。
52.尤其應該:
(a)採取一切必要和可行的措施,用無害或危害程度較小的物質或工藝手段來代替這些有礙環境安寧、不衛生、有毒或危險的物質或工藝手段;
(b)主管當局鼓勵採取(a)點中所述的替代措施,鼓勵零售時使用沒有任何危險的方法或包裝,並提出有關忠告;
(c)如果不能採取(a)點中所述的替代措施,可使用封閉、隔離、通風等其他保護手段;
(d)用於監控和清除有礙環境安寧、不衛生、有毒或危險的物質的設備應始終保持良好狀態;
(e)採取一切適當和可行的措施,保護工人免受因有礙環境安寧、不衛生、有毒或危險物質的翻倒、流淌、外泄或飛濺而造成的危害;
(f)在使用有毒或危險物質時,應禁止吸菸、進食、飲水或化妝;工人的食品、飲料、菸草或化妝品不得暴露在外,以免遭受這類物質的污染。
53.盛放危險物質的容器應帶有:
(a)符合國際公認標準和根據需要註明危害性質的危險標誌;
(b)物質的名稱或識別記號;
(c)在可能的範圍內,關於危險物質對健康或人體造成損害時進行搶救的主要注意事項。
54.(1)雖然採取了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的措施,如果工人幹的活十分骯髒或者需要使用、搬運或擺弄有損健康、有害或危險的物質,或需要採用危險的工藝手段,那么,應該發給工人防護服或其他必要的個人防護設備或用品。
(2)個人防護服裝、設備和用品應根據工種包括如下一件或數件物品:外套、罩衣、圍裙、眼鏡、手套、帽子、頭盔、呼吸罩、鞋子、防護油膏和專門的粉霜。
(3)主管當局必要時應制定個人防護設備和用品的最低效用標準。
(4)如果為了維護公共衛生或保障人員身體健康而需要在工作時穿上工作服或使用用其他個人防護用品,那么購置、清洗和保養這些服裝或用品的費用應由僱主負擔。
55.如果採用的個人防護設備或用品尚不足以完全消除有損健康、有毒或危險物物質或工藝手段的有害影響,主管當局應建議補充採取預防措施。
56.(1)主管當局必要時應規定從事需要使用這類物質或工藝手段的工作工人的最低年齡。
(2)主管當局應規定接觸有損健康、有毒或危險物質的工人必須接受健康檢查(初檢和定期檢查)。
十五、噪音和振動
57.(1)應採取適當和可行的措施,儘可能減少對工人產生不良影響的噪音(包括音響廣播)和振動。
(2)應特別注意:
(a)明顯減輕機器、器械和聲響設備產生的噪音和振動;
(b)隔離強度無法減弱的噪音源和振動源;
(c)限制包括播放音樂在內的音響的強度和時間;
(d)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辦公室應有隔音設備,以防止車間、電梯、輸送裝置或大街上噪音傳入。
58.如果第57條第(2)款規定的措施不足以消除噪音和振動造成的不良影響:
(a)在可能造成危害的聲響中工作的工人應佩戴耳塞;
(b)應該讓在可能造成危害的聲響和振動中工作的工人在沒有噪音和振動的場所或地方定時進行工間休息;
(c)必要時實行工作分攤或輪換的制度。
十六、工作方法和節奏
59.工作方法應儘可能符合衛生方面的要求以及工人身心健康和舒適方面的要求。
60.採取適當措施,使機械操作或提高工作速度的方法不至於造成過快的工作節奏,防止因長時間精神高度集中或完成一系列快速動作而對工人產生不良影響,尤其是防止產生有可能導致生理紊亂的體力或神經的過度疲勞。
61.主管當局應根據工作條件,必要時規定從事第60條所述的工作的最低年齡。
62.為了儘量防止或限制第60條所述的有害影響,應規定工間休息時間或在有條件的地方實行工作分攤或輪換的制度。
十七、急救
63.適用於本建議書的企事業、團體或行政機構均應根據其規模大小和發生危險的可能性,設有:
(a)自己的醫務所或急救站;
(b)與其他單位、機構或行政部門合用的醫務所或急救站;
(c)一個或數個急救櫃、急救箱或急救袋。
64.(1)第63條所述的醫務所、急救站、急救櫃、急救箱或急救袋的裝備應由主管部門根據人員多少和危險的性質加以確定。
(2)急救櫃、急救箱或急救袋內的藥品和器械應存放在無菌的條件下,妥善加以保管;急救櫃、急救箱或急救袋每月至少應檢查補充一次,或必要時用後立即進行補充。
(3)每一急救櫃、急救箱或急救袋均應附有關於緊急情況下如何進行搶救的簡單明了的說明書,並以明顯的方式註明根據第65條指定的負責人的姓名。裡面的藥品和器械均應仔細地貼上標籤。
65.醫務所、急救站、急救櫃、急救箱或急救袋均應容易識別和隨時找到,並由能夠按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搶救的人員專門負責。
十八、食堂
66.應按主管當局的規定設立供工人用餐的食堂。
67.(1)食堂內應有足夠的座位和桌子。
(2)食堂里或緊靠食堂的地方應有領菜加熱用的裝置以及涼開水和熱水的供應點。
(3)應設有帶蓋的廢物箱。
68.(1)食堂應同存有有毒物質的地方隔開。
(2)禁止穿已被污染的工作服進入食堂。
十九、休息室
69.(1)如合適,應根據工作的性質、條件與環境,設立休息室,供上班時需要作短暫休息但又不具備其他便利條件的工人使用。開闢休息室主要是為了滿足女工、從事繁重勞動的工人、從事上班時要求作短暫休息的特別工種的工人或者倒班工人休息的需要。
(2)國家法律或條例應在適當條件下授權主管部門,在它認為必要的時候,根據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規定設立休息室。
70.這類休息室至少應包括:
(a)根據氣候條件布置的房間,以減少冷或熱造成的不適;
(b)適當的通風和照明設備;
(c)足夠數量的座位。
二十、平面圖和建築
71.供適用於本建議書的企事業、團體或行政機構使用的新建築物的圖紙,以及這些企事業、團體或行政機構原有的建築物需要重新翻修和增加新設施的圖紙,應該盡最大可能符合本建議書的規定,並按國家法律或條例的要求上報主管當局批准。
72.圖紙應提供充分資料,特別是關於:
(a)工作場所通道、正常出口、緊急出口和衛生設施的位置;
(b)工作場所和緊急出口的大小以及門窗尺寸和門楣、窗台的高度;
(c)地面、牆體和天花板的類型;
(d)凡可能產生或排放出足以影響工人健康、安全或舒適的熱量、蒸氣、氣體、粉塵、氣味、亮光、噪音或振動的機器和設備,以及為消除這些危害而建議採取的措施;
(e)取暖和照明的方式;
(f)機械通風設施;
(g)隔音、防潮和調溫方法。
73.主管當局應要求適用於本建議書的企事業、團體或行政機構在合理的期限內修改圖紙,以便符合建議書的各項規定。
74.建築物地面覆蓋層或地面本身、牆壁和天花板以及這些建築物的設備,在設計時就應儘量注意防止對健康造成危害。
75.應設有足夠的緊急出口,並認真加以維護。
二十一、防止疾病傳播的措施
76.(1)應採取措施,防止傳染病在適用於本建議書的企事業、團體或行政機構的人員中間蔓延,以及在工人和外部人員之間蔓延。
(2)這些措施主要指:
(a)集體或個人的技術和衛生預防措施,其中包括預防傳染病和消滅蚊蠅、老鼠等害蟲;
(b)衛生監督措施。
二十二、衛生監督措施方面的教育
77.採取措施,使工人對他們在上班時間應採取的衛生措施有基本的認識。
78.(1)應讓工人了解:
(a)有可能被他們搬運,擺弄或使用的有害物質對健康造成的危害,即使其中有些是企業不常用的產品;
(b)正確使用衛生設備和防護設施的重要性。
(2)如果工人不懂衛生須知使用的文字,那么至少套用他們懂得的語言向他們解釋某些重要的衛生標誌,用語和辭彙的含義。
二十三、衛生方面的合作
79.(1)主管當局、僱主和工人應建立相互聯繫,以保障工人的勞動衛生。
(2)主管當局在實施本建議書各項規定的過程中,應與有關的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磋商;如果沒有這些組織,則應與有關的僱主代表和工人代表磋商。
80.(1)主管當局應提倡研究旨在保障工人勞動衛生的各項措施,需要時自己也應進行這方面的研究。
(2)主管當局應廣泛散發關於保障工人勞動衛生措施的資料。
(3)應能從主管當局那裡獲得與本建議書涉及的問題有關的一切信息、忠告和建議。
81.(1)在主管當局根據發生危險的可能性認為有必要的企事業、團體或行政機構中,應指定至少一名衛生代表或衛生人員。
(2)衛生代表或衛生人員應在清除威脅工人健康的危險方面與僱主和工人密切配合,尤其應與僱主和工人的代表保持接觸。
(3)在主管當局根據發生危險的可能性認為有必要的企事業、團體和行政機構,應成立衛生委員會。
(4)衛生委員會應致力於消除威脅工人健康的種種危險。
82.主管當局應在有關僱主和工人的配合下,或者在他們的組織的配合下,進行調查研究,收集關於因職業引起的疾病的資料,擬定消除產生這些疾病的原因和條件的措施。
二十四、監督實施
83.採取適當措施,通過設立適當監督機構或其他手段,確保衛生法規的實施。
84.應根據本建議書各項規定的實施辦法,建立適當的處理制度,以保證這些規定得到切實的執行。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於一九六四年六月十七日舉行其第四十八屆會議,並經決定採納本屆會議議程第四項關於商業和辦事處所衛生的某些提議,並經確定這些提議應採取建議書的形式,於一九六四年七月八日通過以下建議書,引用時得稱之為一九六四年(商業和辦事處所)衛生建議書。
一、實施範圍
1.本建議書適用於下述一切企事業、團體或行政機構,不管它們屬於政府還是屬於私人:
(a)商業機構;
(b)其工作人員主要從事辦公室工作的企事業、團體或行政機構,其中包括自由職業者的辦公室;
(c)既不在第2條所述的範圍之內,也不在有關工、礦業、運輸或農業部門中實施的有關衛生的國家法律或其他規定所提及的範圍之內:工作人員主要從事商業活動或辦公室工作的其他企事業、團體和行政機構。
2.本建議書也適用於下述企事業、團體和行政機構:
(a)提供個人服務的企事業、團體和行政機構;
(b)郵電部門;
(c)新聞出版單位;
(d)旅館和膳宿公寓;
(e)飯店、俱樂部、咖啡館和其他消費場所;
(f)演出單位和大眾娛樂機構以及其他文娛部門。
3.(1)需要時,應採取適當措施,以便在與有關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磋商的基礎上,劃分適用於本建議書的企事業、團體或行政機構和其他一切單位的界線。
(2)在無法肯定本建議書是否適用於某一企事業、團體或行政機構的情況下,應由主管當局經與有關的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磋商後作出決斷,或按符合國家法律或條例和實際情況的方法處理。
二、實施辦法
4.鑒於各國的條件和實際情況不盡相同,本建議書的各項規定可按如下辦法加以實施:
(a)國家立法;
(b)訂立集體協定或有關僱主和工人之間訂立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協定;
(c)仲裁決定;
(d)主管當局經與有關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磋商後同意的其他任何辦法。
三、養護和清潔
5.工作場所、工人走動的地方、衛生設施和供工人使用的其他設施以及這些地方的設備均應認真保養。
6.(1)上述地方和設備均應保持清潔。
(2)尤其應經常清掃:
(a)地面、樓梯和走廊;
(b)室內採光玻璃窗和人工照明源;
(c)牆壁、天花板和設備。
7.清掃工作應:
(a)採用最不易揚塵的方法;
(b)在下班後進行,有特殊要求或清掃時不妨礙上班工人的情況除外。
8.更衣室、衛生間、盥洗室和供工人使用的其他公共設施應經常清掃和定期消毒。
9.應按主管當局規定的標準,儘快地處理、清除或隔離可能產生不適、有毒或危險物質或可能成為污染源的廢棄物。
10.應採取措施,清除其他廢棄物。應在適當地方安放足夠數量的盛放廢棄物的容器。
四、換氣和通風
11.應採取自然通風或人工通風的方式,或同時採取這兩種方式,向工作場所、衛生設施和供工人使用的其他公共設施,提供充足的新鮮空氣或淨化的空氣。
12.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a)自然通風設備或人工通風設備的設計安裝應根據工作性質和條件,按人均和小時向室內輸送足夠的新鮮空氣或淨化的空氣;
(b)採取措施儘可能清除工作過程中產生的廢氣、粉塵或其他不適或有害的雜質,或對此進行無害處理;
(c)在固定工作地點,空氣流動的正常速度應不損害該處工作人員的健康或給他們造成不適;
(d)按情況要求,在可能的條件下,採取適當措施,以便保持封閉式建築物內空氣中的一定濕度。
13.在裝有空調系統的工作場所,還應備有自然或人工通風設備,以確保全全。
五、照明
14.工作場所、工人走動的地方、衛生設施和供工人使用的其他公共設施,在有人使用時,應以自然或人工的方式照明,或同時採用這兩種方式,以保證滿足室內亮度的需要。
15.特別是應採取確實可行的措施,以便:
(a)保證視覺舒適:
(ⅰ)利用分布合理、大小合適的自然採光的門窗;
(ⅱ)合理選擇和適當配置人工照明源;
(ⅲ)合理選擇建築物及其設備的色調;
(b)防止因耀眼、明暗級差過大、反光和強光直射而造成的模糊和不適;
(c)消除使用人工照明時產生的一切有損視力的閃爍。
16.凡在採用自然採光獲得足夠亮度方面不存在太多困難的地方,最好使用這一採光方式。
17.主管當局應為不同的工種、場所以及不同的工作崗位制定自然或人工照明的適當標準。
18.在聚有大批工人或參觀者的建築物內,應安裝安全照明設備。
六、溫度
19.在工作場所、工人走動的地方、衛生設施和供工人使用的其他公共設施內,應根據工種和氣候,保持溫度、濕度和通風儘可能良好。
20.不能讓工人經常在溫度過高或過低的條件下工作。因此,主管當局應根據氣候、部門類別和工作性質,制定最高溫度標準或最低溫度標準,或同時制定這兩種標準。
21.不能讓工人經常在主管當局認為有害健康的溫度急劇變化的條件下工作。
22.(1)不能讓工人經常在主管當局認為有害健康的產生強烈熱輻射或使室內氣溫急劇下降的設施附近工作,除非採取適當的監督措施,縮短暴露的時間或者發給工人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服裝。
(2)應安裝和使用固定或移動式的屏障、偏導裝置或其他適當的設備,以保護工人免受寒冷或包括太陽熱量在內的酷熱的侵襲。
23.(1)當氣溫過低有損於健康時,不能讓售貨員在露天櫃檯前工作,除非提供必要的取暖手段。
(2)當氣溫過高有損於健康時,不能讓售貨員在露天櫃檯前工作,除非提供必要的防暑手段。
24.應禁止在室內使用有可能產生危險或有異味氣體的取暖或降溫設備。
25.當工人在低溫或高溫下工作時,應規定工間休息時間,或縮短勞動時間,或採取其他有利於工人的措施。
七、勞動單位空間
26.(1)一切工作場所和工人走動的地方的布置應以不損害工人的健康為前提。
(2)每名工人均應有足夠的、不受堵塞的空間,以便在對健康沒有任何危險的情況下從事勞動。
27.主管當局應具體規定:
(a)封閉式建築物內每名正式工人應占的面積;
(b)每座封閉式建築物內每名正式工人應占的、不受堵塞的空間;
(c)經常有工人工作的新建築物的高度。
八、飲用水
28.應向工人提供足夠的飲用水或其他衛生飲料。凡有條件供應可飲用自來水的地方,最好都供應這樣的飲用水。
29.(1)用於供應飲用水或其他被批准的飲料的容器必須:
(a)加蓋密封,必要時應裝有水龍頭;
(b)貼有註明飲料性質的書寫清楚的標籤;
(c)不能是可以插入水舀的、有蓋或無蓋的水桶、水缸或其他敞口式容器;
(d)經常保持清潔。
(2)應提供足夠數量的水杯;應提供用清水漂洗杯子的條件。
(3)禁止合用水杯。
30.(a)不是來自正式批准的飲用水供應處的水不能供人飲用,除非經衛生主管部門特許並定期化驗。
(b)除正式批准的供水部門採用的方式之外,其他任何供水方式均需報請衛生主管部門批准。
31.(a)供應非飲用水的地方均應有註明非飲用水的標牌。
(b)飲用水供應系統和非飲用水供應系統之間不得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聯繫。
九、盥洗室和淋浴室
32.應在合適的地方安裝足夠的供工人盥洗用的合適設施,並認真加以維護。
33.(1)這些設施應儘可能包括需要時有熱水供應的洗手池以及根據工作性質要求的熱水淋浴設備。
(2)應向工人提供肥皂。
(3)應根據工作性質的要求向工人提供合適的潔膚用品(例如:洗滌劑、護膚霜或特殊的護膚粉)。禁止使用有損於工人健康的潔膚用品。
(4)應向工人提供最好是個人專用的毛巾或其他乾燥手段。禁止使用公共毛巾,除非每次向工人提供一部分尚未用過的乾淨毛巾。
34.(1)盥洗室和淋浴室的用水不應對健康構成威脅。
(2)如果盥洗室或淋浴室的用水是不能飲用的,則應加以註明。
35.男女盥洗室應該分開,但在小企業里經主管部門批准可設男女不分的盥洗室。
36.主管部門應根據工人人數及其工作性質規定盥洗室和淋浴室的規模。
十、廁所
37.應在適當的地方設立足夠的供工人使用的合適的廁所,並加以認真維護和清掃。
38.(1)廁所內的便池套用隔板完全分開。
(2)如果條件許可,廁所應有沖洗的水箱、下水道、衛生紙或其他類似的衛生用品。
(3)女廁所內應設有式樣合適的帶蓋的廢物箱或如焚化爐一類的其他設備。
(4)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在廁所附近設有足夠的使用方便的洗手池。
39.男女廁所應該分開,但在最多只雇有五人或只僱傭家人的企業里,經主管當局批准,可設男女合用的廁所。
40.主管當局應根據工人的多少確定男用大小便池和女用廁所的數目。
41.廁所應通風良好,其位置應選在不會帶來不便的地方。廁所不應與工作場所本身、休息室或食堂直接相通,它們之間套用過廳或空地分開。通往戶外廁所道路的上方應搭遮棚。
十一、座椅
42.應設足夠的、供工人使用的合適的座椅,工人應能在合理的範圍內使用這些座椅。
43.只要符合工作要求,工作場所的布置應儘可能使站著工作的工人可坐下幹活。
44.供工人使用的座椅應採用合適的式樣和尺寸;它們應方便工作,有利於採取正確的、有益健康的工作姿勢;需要時,應提供用於同樣目的的擱腳凳。
十二、更衣室
45.為了使工人能夠更換衣服、存放和涼乾工作期間不穿的衣服,應備有衣架、柜子等必要的設備,並加以認真維護。
46.應根據工人人數和工作性質的需要,設立更衣室。
47.(1)更衣室應具備:
(a)大小合適、通風良好和能夠上鎖的個人衣櫃或其他類似的設備;
(b)足夠數量的座位。
(2)如果工人在工作時必須換穿工作服,而工作服有可能被污染、弄髒、有污跡或浸漬,那么衣櫃內應有分開存放平時穿的衣服和工作服的格子。
48.男女更衣室應分開。
十三、地下建築物及其他類似建築物
49.通常有人工作的地下建築物和無窗戶建築物均應符合主管當局規定的衛生標準。
50.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在地下建築物或無窗戶建築物工作的工人應該輪換,而不能長期固定不變。
十四、有礙環境安寧、不衛生或有毒物質和工藝手段
51.應採取適當的和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護工人不受有礙環境安寧、不衛生、有毒或由於某種原因危及安全的物質和工藝手段的危害。
52.尤其應該:
(a)採取一切必要和可行的措施,用無害或危害程度較小的物質或工藝手段來代替這些有礙環境安寧、不衛生、有毒或危險的物質或工藝手段;
(b)主管當局鼓勵採取(a)點中所述的替代措施,鼓勵零售時使用沒有任何危險的方法或包裝,並提出有關忠告;
(c)如果不能採取(a)點中所述的替代措施,可使用封閉、隔離、通風等其他保護手段;
(d)用於監控和清除有礙環境安寧、不衛生、有毒或危險的物質的設備應始終保持良好狀態;
(e)採取一切適當和可行的措施,保護工人免受因有礙環境安寧、不衛生、有毒或危險物質的翻倒、流淌、外泄或飛濺而造成的危害;
(f)在使用有毒或危險物質時,應禁止吸菸、進食、飲水或化妝;工人的食品、飲料、菸草或化妝品不得暴露在外,以免遭受這類物質的污染。
53.盛放危險物質的容器應帶有:
(a)符合國際公認標準和根據需要註明危害性質的危險標誌;
(b)物質的名稱或識別記號;
(c)在可能的範圍內,關於危險物質對健康或人體造成損害時進行搶救的主要注意事項。
54.(1)雖然採取了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的措施,如果工人幹的活十分骯髒或者需要使用、搬運或擺弄有損健康、有害或危險的物質,或需要採用危險的工藝手段,那么,應該發給工人防護服或其他必要的個人防護設備或用品。
(2)個人防護服裝、設備和用品應根據工種包括如下一件或數件物品:外套、罩衣、圍裙、眼鏡、手套、帽子、頭盔、呼吸罩、鞋子、防護油膏和專門的粉霜。
(3)主管當局必要時應制定個人防護設備和用品的最低效用標準。
(4)如果為了維護公共衛生或保障人員身體健康而需要在工作時穿上工作服或使用用其他個人防護用品,那么購置、清洗和保養這些服裝或用品的費用應由僱主負擔。
55.如果採用的個人防護設備或用品尚不足以完全消除有損健康、有毒或危險物物質或工藝手段的有害影響,主管當局應建議補充採取預防措施。
56.(1)主管當局必要時應規定從事需要使用這類物質或工藝手段的工作工人的最低年齡。
(2)主管當局應規定接觸有損健康、有毒或危險物質的工人必須接受健康檢查(初檢和定期檢查)。
十五、噪音和振動
57.(1)應採取適當和可行的措施,儘可能減少對工人產生不良影響的噪音(包括音響廣播)和振動。
(2)應特別注意:
(a)明顯減輕機器、器械和聲響設備產生的噪音和振動;
(b)隔離強度無法減弱的噪音源和振動源;
(c)限制包括播放音樂在內的音響的強度和時間;
(d)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辦公室應有隔音設備,以防止車間、電梯、輸送裝置或大街上噪音傳入。
58.如果第57條第(2)款規定的措施不足以消除噪音和振動造成的不良影響:
(a)在可能造成危害的聲響中工作的工人應佩戴耳塞;
(b)應該讓在可能造成危害的聲響和振動中工作的工人在沒有噪音和振動的場所或地方定時進行工間休息;
(c)必要時實行工作分攤或輪換的制度。
十六、工作方法和節奏
59.工作方法應儘可能符合衛生方面的要求以及工人身心健康和舒適方面的要求。
60.採取適當措施,使機械操作或提高工作速度的方法不至於造成過快的工作節奏,防止因長時間精神高度集中或完成一系列快速動作而對工人產生不良影響,尤其是防止產生有可能導致生理紊亂的體力或神經的過度疲勞。
61.主管當局應根據工作條件,必要時規定從事第60條所述的工作的最低年齡。
62.為了儘量防止或限制第60條所述的有害影響,應規定工間休息時間或在有條件的地方實行工作分攤或輪換的制度。
十七、急救
63.適用於本建議書的企事業、團體或行政機構均應根據其規模大小和發生危險的可能性,設有:
(a)自己的醫務所或急救站;
(b)與其他單位、機構或行政部門合用的醫務所或急救站;
(c)一個或數個急救櫃、急救箱或急救袋。
64.(1)第63條所述的醫務所、急救站、急救櫃、急救箱或急救袋的裝備應由主管部門根據人員多少和危險的性質加以確定。
(2)急救櫃、急救箱或急救袋內的藥品和器械應存放在無菌的條件下,妥善加以保管;急救櫃、急救箱或急救袋每月至少應檢查補充一次,或必要時用後立即進行補充。
(3)每一急救櫃、急救箱或急救袋均應附有關於緊急情況下如何進行搶救的簡單明了的說明書,並以明顯的方式註明根據第65條指定的負責人的姓名。裡面的藥品和器械均應仔細地貼上標籤。
65.醫務所、急救站、急救櫃、急救箱或急救袋均應容易識別和隨時找到,並由能夠按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搶救的人員專門負責。
十八、食堂
66.應按主管當局的規定設立供工人用餐的食堂。
67.(1)食堂內應有足夠的座位和桌子。
(2)食堂里或緊靠食堂的地方應有領菜加熱用的裝置以及涼開水和熱水的供應點。
(3)應設有帶蓋的廢物箱。
68.(1)食堂應同存有有毒物質的地方隔開。
(2)禁止穿已被污染的工作服進入食堂。
十九、休息室
69.(1)如合適,應根據工作的性質、條件與環境,設立休息室,供上班時需要作短暫休息但又不具備其他便利條件的工人使用。開闢休息室主要是為了滿足女工、從事繁重勞動的工人、從事上班時要求作短暫休息的特別工種的工人或者倒班工人休息的需要。
(2)國家法律或條例應在適當條件下授權主管部門,在它認為必要的時候,根據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規定設立休息室。
70.這類休息室至少應包括:
(a)根據氣候條件布置的房間,以減少冷或熱造成的不適;
(b)適當的通風和照明設備;
(c)足夠數量的座位。
二十、平面圖和建築
71.供適用於本建議書的企事業、團體或行政機構使用的新建築物的圖紙,以及這些企事業、團體或行政機構原有的建築物需要重新翻修和增加新設施的圖紙,應該盡最大可能符合本建議書的規定,並按國家法律或條例的要求上報主管當局批准。
72.圖紙應提供充分資料,特別是關於:
(a)工作場所通道、正常出口、緊急出口和衛生設施的位置;
(b)工作場所和緊急出口的大小以及門窗尺寸和門楣、窗台的高度;
(c)地面、牆體和天花板的類型;
(d)凡可能產生或排放出足以影響工人健康、安全或舒適的熱量、蒸氣、氣體、粉塵、氣味、亮光、噪音或振動的機器和設備,以及為消除這些危害而建議採取的措施;
(e)取暖和照明的方式;
(f)機械通風設施;
(g)隔音、防潮和調溫方法。
73.主管當局應要求適用於本建議書的企事業、團體或行政機構在合理的期限內修改圖紙,以便符合建議書的各項規定。
74.建築物地面覆蓋層或地面本身、牆壁和天花板以及這些建築物的設備,在設計時就應儘量注意防止對健康造成危害。
75.應設有足夠的緊急出口,並認真加以維護。
二十一、防止疾病傳播的措施
76.(1)應採取措施,防止傳染病在適用於本建議書的企事業、團體或行政機構的人員中間蔓延,以及在工人和外部人員之間蔓延。
(2)這些措施主要指:
(a)集體或個人的技術和衛生預防措施,其中包括預防傳染病和消滅蚊蠅、老鼠等害蟲;
(b)衛生監督措施。
二十二、衛生監督措施方面的教育
77.採取措施,使工人對他們在上班時間應採取的衛生措施有基本的認識。
78.(1)應讓工人了解:
(a)有可能被他們搬運,擺弄或使用的有害物質對健康造成的危害,即使其中有些是企業不常用的產品;
(b)正確使用衛生設備和防護設施的重要性。
(2)如果工人不懂衛生須知使用的文字,那么至少套用他們懂得的語言向他們解釋某些重要的衛生標誌,用語和辭彙的含義。
二十三、衛生方面的合作
79.(1)主管當局、僱主和工人應建立相互聯繫,以保障工人的勞動衛生。
(2)主管當局在實施本建議書各項規定的過程中,應與有關的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磋商;如果沒有這些組織,則應與有關的僱主代表和工人代表磋商。
80.(1)主管當局應提倡研究旨在保障工人勞動衛生的各項措施,需要時自己也應進行這方面的研究。
(2)主管當局應廣泛散發關於保障工人勞動衛生措施的資料。
(3)應能從主管當局那裡獲得與本建議書涉及的問題有關的一切信息、忠告和建議。
81.(1)在主管當局根據發生危險的可能性認為有必要的企事業、團體或行政機構中,應指定至少一名衛生代表或衛生人員。
(2)衛生代表或衛生人員應在清除威脅工人健康的危險方面與僱主和工人密切配合,尤其應與僱主和工人的代表保持接觸。
(3)在主管當局根據發生危險的可能性認為有必要的企事業、團體和行政機構,應成立衛生委員會。
(4)衛生委員會應致力於消除威脅工人健康的種種危險。
82.主管當局應在有關僱主和工人的配合下,或者在他們的組織的配合下,進行調查研究,收集關於因職業引起的疾病的資料,擬定消除產生這些疾病的原因和條件的措施。
二十四、監督實施
83.採取適當措施,通過設立適當監督機構或其他手段,確保衛生法規的實施。
84.應根據本建議書各項規定的實施辦法,建立適當的處理制度,以保證這些規定得到切實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