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匯票結算

商業匯票結算是以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為工具在同城、異地完成的款項劃轉。根據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的《銀行結算辦法》,商業匯票結算適用於在銀行開立帳戶的法人之間根據購銷契約進行的商品交易。商業承兌匯票按收付雙方約定簽發,都必須記名,在最長不超過9個月的承兌期限內由付款人承兌。付款人承兌後應在票據到期之前將票款足額交存開戶銀行,商業承兌匯票的持有人應在票據到期前將票據送交開戶銀行,委託辦理收款,然後在銀行之間劃撥轉帳。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人帳戶不足支付時,其開戶銀行應將商業承兌匯票退給原持有人,由其自行解決,銀行不代墊款項。同時,銀行對付款人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50元的罰款。銀行承兌匯票必須記名,在最長不超過9個月的時間內由承兌申請人申請開戶銀行承兌,並訂立承兌協定。票據到期,持票人應將銀行匯票送交開戶銀行,由其開戶銀行向承兌銀行收取款項,承兌銀行必須無條件支付,對於未能將票款足額交存的承兌申請人,承兌銀行應根據承兌協定的規定,執行扣款,並對尚未扣回的部分每天按萬分之五計收罰息。商業匯票允許背書轉讓,次數不限。目前,商業匯票結算在發貨後收款和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中被廣泛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匯票結算
  • 利用商業匯票
  • 特點商業匯票的適用範圍相對較窄
  • 結算規定:禁止簽發無商品交易的匯票
概念,特點,基本規定,兌匯風險分析,程式,

概念

商業匯票結算是指利用商業匯票來辦理款項結算的一種銀行結算方式。

特點

商業匯票結算的特點:
與其他銀行結算方式相比,商業匯票結算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與銀行匯票等相比,商業匯票的適用範圍相對較窄,各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只有根據購銷契約進行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簽發商業匯票。除商品交易以外,其他方面的結算,如勞務報酬、債務清償、資金借貸等不可採用商業匯票結算方式
第二,與銀行匯票結算方式相比,商業匯票的使用對象也相對較少。商業匯票的使用對象是在銀行開立賬戶的法人。使用商業匯票的收款人、付款人以及背書人被背書人等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在銀行開立賬戶,二是具有法人資格。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戶、個人、法人的附屬單位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以及雖具有法人資格但沒有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單位都不能使用商業匯票
第三,商業匯票可以由付人簽發,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但都必須經過承兌。只有經過承兌商業匯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兌人負有到期無條件付款的責任。商業匯票到期,因承兌人無款支付或其他合法原因,債務人不能獲得付款時,可以按照匯票背書轉讓的順序,向前手行使追索權,依法追索票面金額;該匯票上的所有關係人都應負連帶責任商業匯票承兌期限由交易雙方商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屬於分期付款的應一次簽發若干張不同期限的商業匯票
第四,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可以到銀行辦理貼現,從而使結算和銀行資金融通相結合,有利於企業及時地補充流動資金,維持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
第五,商業匯票在同城、異地都可以使用,而且沒有結算起點的限制。
第六,商業匯票一律記名並允許背書轉讓商業匯票到期後,一律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銀行不支付現金。商業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

基本規定

商業匯票結算的基本規定:
1、結算規定  在銀行開立賬戶的法人之間根據購銷契約進行商業交易,可以使用商業匯票。簽發商業匯票必須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禁止簽發無商品交易的匯票
商業匯票承兌後,承兌人即付款人負到期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
商業匯票一律為記名式。允許背書轉讓
商業匯票承兌期限由交易雙方商定,不得超過9個月。
2、商業承兌匯票  (1)商業承兌匯票按購、銷雙方約定簽發。由收款人簽發的商業承兌匯票,應交付款人承兌;由付款人簽發的商業承兌匯票,應經本人承兌。承兌時,付款人須在商業承兌匯票下面簽署“承兌”字樣,並加蓋預留銀行印章,再將商業承兌匯票交給收款人。
(2)商業承兌匯票的辦理辦法
商業承兌匯票的收款人或被背書人,對在同一城市的付款人承兌的匯票,應於匯票到期日將匯票送交銀行辦理收款,對在異地的付款人承兌的匯票,應於匯票到期日前五天內,將匯票交開戶銀行辦理收款。對逾期的匯票,應於匯票到期日次日起十天內,將匯票送交開戶銀行辦理收款。超過期限,銀行不予受理。
②辦理商業承兌匯票收款時,均需填制委託收款憑證,並在“委託收款貨物名稱欄”註明“商業承兌匯票”及匯票號嗎,將匯票隨托收憑證一併送交開戶銀行。
(3)收款人在商業承兌匯票審查中應注意的問題
①是否為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商業承兌匯票
匯票的簽發和到期日期、收付款單位的名稱(必須是全稱)和賬號及開戶銀行(大小寫金額)等欄目是否填寫齊全正確。
匯票上的簽章(簽發人處應加蓋簽發單位的法人印章,承兌人蓋章處蓋付款人預留銀行印章並填寫承兌的日期)是否齊全正確。
匯票是否超過有效承兌期限(最長為六個月,但應注意:有效期是從承兌日開始計算,而不是從匯票的簽發日開始)。-
匯票上有無批註“不得轉讓”的字樣。經轉讓的匯票,背書是否連續(每一手的背書是否為前一手的被背書人或收款人),背書的簽章是否正確(是否為單位公章、財務專用章)。

兌匯風險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三十三條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第三十七條 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六十八條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程式

商業匯票結算的程式:
採用商業承兌匯票結算方式,付款人應於匯票到期前將款項足額存到銀行,銀行在到期日憑票將款項劃轉給收款人、被背書人貼現銀行。如到期日付款人賬戶存款不足支付票款,開戶銀行不承擔付款責任,將匯票退回收款人、被背書人貼現銀行,由其自行處理,並對付款人處以罰款。
採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方式承兌申請人應持購銷契約向開戶銀行申請承兌,銀行按有關規定審查同意後,與承兌申請人簽訂承兌協定,在匯票上蓋章並按票面金額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承兌申請人應於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銀行。到期未能存足票款的,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收款人、被背書人或貼現銀行無條件支付款項外,還將按承兌協定的規定,對承兌申請人執行扣款,並將未扣回的承兌金額作為逾期貸款,同時收取一定的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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