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旺國

商旺國,原黃梅縣黃梅鎮商河村黨支部書記。2018年8月6日涉嫌違紀被查。

2019年5月,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審判,商某國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沒其非法所得人民幣28萬元。

違紀被查,開除黨籍,依法判決,

違紀被查

2018年8月6日,黃梅縣黃梅鎮商河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商旺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被採取留置措施

開除黨籍

2018年12月經查,商旺國在擔任黃梅縣黃梅鎮商河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期間,違反政治紀律,指使他人隱匿村財務會計憑證及賬簿,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濫發放津補貼;違反廉潔紀律,接受村組幹部、民眾禮品;違反民眾紀律,為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指使他人採取虛報手段騙取國家惠農補貼資金;擅自處置村集體土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購買村集體土地及工程建設中謀取非法利益,收受他人賄賂,涉嫌犯罪。
商旺國身為村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法紀意識淡薄,私慾膨脹,收受賄賂。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黃梅縣紀委監委研究決定給予商旺國開除黨籍處分;收繳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黃梅鎮人民政府接受其辭去商河村委會主任職務。

依法判決

2019年5月,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受賄案,被告人商某國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沒其非法所得人民幣28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商某國在其擔任商河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購買村集體土地及小產權房開發和承建商河村辦公大樓系列工程及工程款結算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兩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總計人民幣28萬元。
另查明,2018年9月7日、9月13日,被告人商旺國的親屬分別退還贓款235040元、49010元,合計28405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商某國利用職務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妨害了國家對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的監督管理秩序,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積極退還贓款,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可以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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