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今天適用版本為由世界
直銷協會聯盟執行長委員會於2008年10月通過的版本。
直銷的行為必須合乎商德,乃是WFDSA一貫的理念,《商德約法》提供了規範無固定地點銷售的道德基礎,為其聯盟會員的直銷立法“範式”起到了指導作用,是直銷業為各國做出貢獻的具體實證。已成為52個WFDSA會員都必須遵守的基本規則.
《商德約法》包含8部分內容。包括:前言、通則、保護消費者的營業守則、
直銷員的行為守則、
直銷公司間的營業守則、商德約法的執行、解釋性條款和申訴處理條款。該約法的宗旨是滿足並保護消費者,在自由企業的框架內建立行業標準,並且提高
直銷行業的公眾形象。
《商德約法》對消費者的營業守則包括:1.禁止性行為;2.表明身份;3.說明及示範;4.
訂貨單;5.宣傳資料;6.見證資料;7.比較及詆毀;8.冷靜期及退貨;9.尊重隱私權;10.公正性;11.引介式銷售;12.
交付貨物。這些規定,保障了消費者與
直銷人員的權益,鼓勵企業公平競爭,並以公正方式呈現
直銷獲利的機會。
《商德約法》對
直銷人員規定:
直銷公司及
直銷人員不得以誤導、欺騙或不公平的方式進行推薦;
直銷人員的遵循;推薦活動;商業資訊;收入聲明;費用;
直銷員要求終止契約時,公司應當買回
直銷員產品
存貨等。對
直銷公司之間規定:
直銷協會的會員公司應對其他會員公司公平相待的原則;
直銷公司及
直銷人員不得慫恿或勸誘其他公司直銷人員加入自己的組織;不得且不允許直銷人員詆毀其他公司的產品、業務計畫或該公司的其他方面。
《商德約法》並非法律,屬於
直銷業自律辦法。但遵守該約法所需的道德行為標準,高於國家法律的要求,這是
直銷公司的責任。與此同時,創業自由意味著企業不僅對於個人有責任,對於他人乃至整個業界,也都有責任。因此,各國的
直銷協會應任命獨立的個人或團體為《商德約法》執行長,監督會員是否遵守《商德約法》。
前 言
本法則包含以下主體間相互關係的指導意見:
會員公司與他們的銷售代表;會員公司與他們的銷售代表以及公司產品消費者;在
市場上相互競爭的會員公司;以及個人申訴者,法則監督者和會員公司。
通 則
1.1 範圍
本法則包含以下部分:“保護消費者的營業守則”、“企業與
直銷員之間的營業守則”和“企業間的營業守則”。這三部分解決
直銷領域各種變化的相互關係。本法則致力於滿足並保護消費者,在自由企業的框架內建立行業標準,並且提升
直銷行業的公眾形象。
1.2 專門用語
本法則中,以下黑體字辭彙是指如下含以:
法則監督者:由
直銷協會指定的獨立個人或主體,負責監督公司是否遵守法則並且根據本法則解決投訴。
公司:利用
直銷分銷系統推銷其產品並是直銷協會會員的商業實體。
消費者:任何從一個
直銷員或者一個公司處購買並消費產品的個人。
直銷員:有權買或/和賣公司產品並且可能有權招募其他直銷員的個人或實體。直銷員通常在永久、固定的
零售場所外直接向消費者推銷消費者產品,通常採取解釋或者展示產品和服務的方式進行推銷。直銷員可能是一個獨立的商業代理人、獨立的承包商、獨立的經銷商或
批發商,受僱或自我僱傭的公司代表,或者任何其它類似的公司銷售代表。
訂貨單:一份印刷或者手寫的檔案,該檔案確認消費者定單的所有細節,也是提供給消費者的銷售收據。在網路購物的情況下,是指包含了要約與銷售所有條款的訂單,以可列印或者可下載的形式存在。
產品:有形及無形的消費者產品和服務。
1.3公司
公司保證制定並執行吸收了本法則條款實質內容的一部行為守則。這是公司取得並延續其在
直銷協會中的會員資格的條件。公司同樣保證公開宣傳本法則、本法則內適用於消費者和
直銷員的一般條款及關於消費者和直銷員在哪可以獲得本法則副本的信息。
直銷員不直接受本法則約束,但是作為取得公司銷售系統資格的條件,會被其直銷公司要求遵守符合本法則標準的行為規則。
1.5自律
商德約法是
直銷業自律的準則,並非法令。其所要求的職責是一種超乎法令所要求的
商業道德。不遵守商德約法並不直接產生民事責任。
直銷公司的直銷協會
會員資格被解除者,即不再受制於商德約法。儘管如此,公司
會員資格延續期間的事件和交易仍適用本法則。
1.6 地方法規
公司和
直銷員必須遵守營業地國家的所有法律要求。因此,本法則不是要重申所有的法律義務。遵守經營行為所在地與
直銷有關的法律是公司和直銷員取得並延續其直銷協會成員資格的條件。
1.7 域外效力
每個國家
直銷協會保證他將要求每個會員在其母國外的直銷行為仍遵守世界直銷聯盟的商德約法,並以此作為會員取得並延續其協會
會員資格的條件,除非這些行為受其他國家直銷協會商德約法的管轄並且該會員也是該協會的會員。
保護消費者
2.1 禁止性行為
2.2 表明身份
開始介紹
直銷計畫時,
直銷員應主動向潛在的顧客真實、清楚得表明其身份、其代表的公司、產品的性質和他們
拜訪的目的。
2.3 說明及示範
直銷員應就產品價格和信貸條款(如果可適用的話)、支付條件、冷靜期(包括退貨政策)、擔保條款、售後服務及送貨日期等事項,向消費者作出準確、完整的說明及展示。
直銷員應就消費者提出的所有問題給出準確、易懂的回答。對於產品功效,
直銷員只能作出經公司批准的口頭或者書面的產品聲明。
在最初的銷售開始時或者開始之前,應交付或提供消費者一份書面的
訂貨單。如果銷售是通過郵件、電話、網路或者類似的非面對面的方式進行的,
訂貨單的副本應提前提供,或者應包含在最初的訂購中,或者應該通過網路以可列印或者下載的形式提供。
訂單應該列明
直銷員及其所代表的公司,並應包含公司或者直銷員的全稱、永久性住址和電話號碼以及銷售的所有實質性條款。擔保或者保證的條款、售後服務的細節和限制、保證人的姓名和地址、保證的期限、消費者可採取的救濟方式應該在
訂貨單或者其他隨產品一起提供的附帶資料中清楚規定。所有的條款必須清楚、易讀。
2.5 宣傳資料
促銷資料、
廣告和郵件不應包含具有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產品描述、功效聲明、照片或者例證。
促銷資料應包含公司的名字、地址或者電話號碼,並可以包含
直銷員的電話號碼。
2.6 見證資料
公司及
直銷員不得使用任何未經授權、不實、過期、已作廢或者與要約無關的證明書或擔保書,不得使用任何可能誤導消費者的證明書或擔保書。
2.7 比較及詆毀
公司和
直銷員不能使用誤導性的比較方式。作為比較的論點應當基於能被證實的事實。公司和
直銷員不得直接或通過暗示的方式不公平得詆毀任何公司、商業或者產品。公司及
直銷員不得不當利用其他公司、商業或者產品的商標和標誌的良好信譽。
2.8 冷靜期和退貨
不管法律是否要求,公司和
直銷員都應當提供冷靜期,以使消費者能夠在一明確、合理的時間內撤銷訂單。冷靜期應當明確表述。退貨權,不管其行使是否有條件,都應以書面的形式規定。
2.9 尊重隱私權
直銷員應當只以合理的方式、在合理的時間段內以私人或者電話的方式接觸消費者,以免打擾消費者。經消費者請求,
直銷員應立即停止展示或者銷售說明。
直銷員和公司應採取合適的措施保證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和直銷員的所有
私人信息都得到保護。
2.10 公正性
直銷員應當尊重消費者缺乏商業經驗的事實。
直銷員不應濫用消費者的信任,或者利用對方的年齡、疾病、對一種語言理解力不足或者不熟悉,進行推銷。
2.11 引介式銷售
公司和
直銷員不得以介紹買主給賣方即可享受
折扣或折現,引誘顧客購買產品或服務,如果這種折扣或折現的實現是基於某些不確定的未來事件。
直銷員之間
公司應要求
直銷員遵守本法則,並以此作為其加入公司分銷體系的條件。
3.2 招募
公司在與其潛在或者現存的
直銷員接觸中,不得使用誤導性、欺騙性或者不公平的招募手段。
3.3 商業信息
公司提供給潛在或現存
直銷員關於機會和與權利、義務有關的信息應當準確、完整。公司不得向潛在的
直銷員作出任何不能被證實的事實性陳述或者不能實現的許諾。公司不得以錯誤或者欺騙性的方式向任何潛在的被招募人員展示銷售機會的優勢。
3.4報酬和賬戶信息
根據公司與
直銷員間的契約,公司應該向
直銷員提供定期帳戶信息,如可能的話應包括
銷售額、購買額、收入細節、
佣金、
獎金、
折扣、交付情況、交易撤銷情況和其他有關數據。所有到期款項都應支付,任何扣繳都應合理。
3.5 收入聲明
公司和
直銷員都不應歪曲他們
直銷員實際或可能的銷售額或收入。所作的任何收入或者銷售額的描述都應基於有記錄可查的事實。
3.6 契約關係
公司應該或者提供給他們的
直銷員一份書面契約,這份書面契約將由公司和
直銷員共同簽署,或者應提供一份書面的聲明,該聲明應當包含
直銷員與公司關係的所有實質性細節。公司應告知
直銷員他們的法律義務,包括任何適用的資質要求、登記要求和
稅務要求。
3.7 費用
公司和
直銷員不應要求
直銷員或者潛在的
直銷員承擔不合理的高
入門費、培訓費、
加盟費、
促銷資料費或者任何只跟加入公司行銷體系有關的費用。任何
入門費都應直接跟隨後提供的材料、產品或者服務的價值相對應。
3.8 終止契約
如果
直銷員要求終止與公司之間的關係,公司應當買回直銷員在過去12個月購買的所有未使用、可再次銷售的產品
存貨、
促銷資料、銷售輔助材料和套裝。公司應退還
直銷員最初的
成本,不能收取超過淨購買值10%的手續費。公司也可以扣除
直銷員購買該批
存貨時獲得的收益的
成本。
公司不應要求或者鼓勵
直銷員購買過量的
存貨。公司應該採取合理的措施以確保
直銷員所購買的產品被其消費或者轉售了,並以此作為其可以因下線銷售額而獲得補償的條件。
3.10 其他資料
公司應該禁止
直銷員推銷或者要求其他人購買任何與公司政策和程式不符的資料。銷售經公司許可的
促銷資料或者培訓資料的
直銷員,不管該資料是以紙質或者電子形式存在的,都應該(i)只利用與公司遵循的標準一致的材料;(ii)不應要求下線以購買以上銷售輔助材料作為加入條件;(iii)以合理、公平的價格提供銷售輔助材料,應與
市場上類似材料的價格差不多,並且(v)提供一份與公司退貨政策一樣的書面退貨政策檔案。公司應到採取勤勉、合理的措施以確保由
直銷員生產的銷售輔助資料符合本法則有關規定,並且不具有誤導性或者欺騙性。
直銷公司間
4.1 相互關係
直銷協會會員公司應當本著
公平競爭的精神,開展與其他會員公司有關的活動。
4.2 勸誘
公司和
直銷員不應當系統性得勸誘或者勸導其他公司的直銷員。
4.3 詆毀
公司不應不公平的詆毀或者允許其
直銷員不公平的詆毀其他公司的產品、銷售或者行銷計畫或者該公司的任何其他事項。
執行
確保
直銷公司和
直銷員遵守本法則的首要責任在公司。若有違犯本法則情形發生,
直銷公司應在合理的範圍內盡其所能滿足申訴者的要求。
5.2 商德約法監督者
直銷協會應指派一獨立個人或團體擔任商德約法監督者之職。商德約法監督者應採取適當行動來督導
直銷公司遵守商德約法,並應妥善處理因違反商德約法而產生的顧客申訴案件。
5.3 救濟
商德約法監督人可以要求撤銷訂單、退回所購物品、返還價金或者其他適當的處分,包括告誡
直銷員或公司,取消或者終止
直銷員契約或者其他與公司的關係,告誡公司。
5.4 申訴處理
直銷協會和商德約法監督人應當建立、推廣、實施申訴處理程式,以確保迅速處理所有的申訴。公司也應當在其獨立的申訴處理過程中建立、推廣並且實施申訴處理程式,以確保迅速處理所有申訴。
5.5 推廣
解釋性條款
(略)
申訴處理程式
(略)
有關顧客
2.1禁止行為
直銷人員不得有誤導、欺騙或不公平的銷售行為。
2.2表明身份
開始介紹直銷計畫時,直銷人員即應自動向潛在的顧客表明身份並告知其代表的公司、銷售的產品及
拜訪的目的。在聚會銷售中,
直銷人員應向主人及在場參加聚會者,表明聚會的目的。
2.3說明及示範
產品的說明及示範應正確及完整,尤其是關於產品價格或
分期付款價格、付款方式、猶豫期或退貨權利、品質保證及售後服務,送貨等事項。
2.4答覆問題
直銷人員應明確答覆顧客所提出有關產品及買賣的問題。
2.5訂單
於買賣成交時應給予新顧客一份書面訂單,上面應列出
直銷人員及公司的全名、事務所或住居所地址及電話號碼,並應詳列買賣條款。所有條款須清楚易讀。
2.6口頭承諾
直銷人員對商品的口頭承諾,不得逾越其公司授權的範圍。
2.7猶豫期及退貨
不論是否法令有規定,
直銷公司及直銷人員應在訂單或其他檔案上,明列顧客得在一定期間內隨時解約,並取回所有
貸款的猶豫期條款,若直銷公司或直銷人所提供的是無條件退貨者,應書面明列之。
2.8品質保證及售後服務
訂單或其他附屬檔案或產品上﹐應明列品質保證條件、售後服務的方式及範圍、保證人的姓名住址、買方所享有的保證期限及補償辦法。
2.9文宣
促銷文宣、
廣告或信件均不得刊載誇大不實的商品介紹、商品聲明或插圖,而應印有公司或
直銷人員之全名及地址或電話。
2.10見證資料
直銷公司及直銷人員,不得引用未經授權、不實、過期、已作廢的證明書或擔保書來誤導消費者。
2.11比較及詆毀
直銷公司及直銷人員,不得使用容易誤導且有違
公平競爭原則的比較方式,作為比較的論點須公平且根據事實並有明確證據。
直銷公司及直銷人員不得以直接或影射方式來詆毀任何公司或商品。直銷公司及直銷人員不得冒用其他公司之名稱或產品之商標以獲取不當之利益。
2.12尊重隱私權
直銷人員應選擇適當時機且以得體的態度,進行個人
拜訪或電話拜訪,以避免妨礙對方。並應於消費者要求停止時立即中止商品示範或
直銷計畫說明。
2.13正直原則
直銷人員不得濫用消費者的信賴,應顧及對方商業經驗的不足,不得利用對方之高齡、疾病、理解力之不足或缺乏語言能力。
2.14引介式推銷
直銷公司或直銷人員,不得以介紹買主給賣方即可享受
折扣或折現方式,來引誘顧客購買產品或服務,若此種折扣或折現優待並無任何保障時。
2.15送貨
直銷公司或直銷人員,應確保顧客所訂購的產品能按約定時間準時送達。
直銷協會
直銷公司應要求其直銷人員遵守本商德約法或相類同的營業守則,以作為加入公司的直銷體系成為直銷人員的條件。
3.2推薦活動
直銷公司及直銷人員不得有誤導、欺騙或不公平的推薦行為。
3.3資訊
直銷公司提供直銷人員有關直銷
創業機會及其權利義務的資料應詳盡且正確,直銷公司不得對推薦對象提出不實的言論或無法實現的承諾。直銷公司不得以錯誤或不實的方式,向推薦對象表示有關直銷
創業機會的各種好處。
3.4收入聲明
直銷公司及直銷人員不得誇大直銷人員實際或可能達到的
銷售業績及收入。若提及任何收入或
銷售業績﹐均須有事實及檔案作根據。
3.5契約關係
直銷公司應提供其
直銷人員一份須經過雙方簽署的契約書或聲明書,此契約書或聲明書應詳列雙方基本的權利義務關係。
直銷公司應告知直銷人員其應負的
法律責任,如營業執照、註冊登記及
稅金等。
3.6費用
直銷公司及直銷人員不得向其他直銷人員收取明顯不合理的高額入會費、訓練費、經銷權費,業務推廣資料的費用或任何有關加入直銷業之費用等。
3.7終止契約
終止
直銷人員契約時,直銷公司應接受直銷人員之退貨並買回可供再銷售之
存貨,包括業務推廣資料、輔銷器材及創業資料袋,並依據原先購買金額,返還直銷人員原先的
成本淨額,可扣除最高10%的手續費及根據直銷人員購買該批存貨時所獲得的
獎金。
3.8存貨
直銷公司不得要求或鼓勵直銷人員購買過量之
存貨。下列為合理
存貨應考量的重點﹕存貨量與實際之可能銷售量之間的考量,產品
市場競爭力之性質及其
市場狀況,以及
直銷公司之退貨及退費之制度。
直銷公司應提供一份周期性的各項
獎金清單予直銷人員,例如銷售、購買、所得
項目、
佣金、獎金、
折扣、運費,取消訂單及其他相關的事項,並應根據直銷公司和直銷人員的安排,所有
應付款項應準時支付,且不得有不合理的扣留。
3.10教育及訓練
直銷公司應提供直銷人員適當的教育及訓練,使其以誠信的方式經營。教育訓練可透過訓練課程或事業手冊或事業指南,或視聽資料。
直銷公司之間
4.1原則
4.2勸誘
直銷公司及直銷人員不得向其他公司的直銷人員,以有計畫性的誘導方式,來慫恿其離開或勸誘其加入自己的組織。
4.3詆毀
直銷公司不得允許其直銷人員,不公平的詆毀其他公司的產品、業務計畫或該公司的其他事項。
施行
直銷公司之首要職責即遵守本商德約法。若有違反商德約法的情形發生,直銷公司應在合理的範圍內盡其所能滿足申訴者之要求。
直銷協會應指派人員負責處理申訴案件。協會應在合理的範圍內,盡其所能妥善處理申訴案件。
5.3商德約法督導人
直銷協會應指派一獨立個人或團體擔任商德約法督導人之職。商德約法督導人應採取適當行動來督導直銷公司遵守商德約法,並應妥善處理因違反商德約法而產生的顧客申訴案件。
5.4處分
處分可由
直銷公司、直銷協會或商德約法督導人自行決定,其中包括取消訂單、退回購品、返還價金或其他適當的處分,包括告誡涉及違反的直銷人員、終止直銷人員與直銷公司契約關係、告誡涉及違反的直銷公司、解除協會會員資格及公布該處分。
5.5申訴之處理
直銷公司、直銷協會或商德約法督導人,應訂定一套處理程式以確申訴案件的收件迅速,並於合理期限內提出解決方案,並免費處理顧客申訴案件。
直銷公司對另一直銷公司或對直銷協會之申訴,應交由商德約法督導人或獨立
仲裁者處理。
直銷協會須制定處理的程式。
5.7商德約法之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