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號),商務部制定了2015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現公告如下:
根據《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號),商務部制定了2015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現公告如下:
一、2015年羊毛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為28.7萬噸;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為8萬噸。
二、2015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實行先來先領的分配方式。申請者憑羊毛、毛條進口契約以及有關材料申請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含加工貿易)。商務部授權機構為符合條件的申請者發放《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當發放數量累計達到2015年羊毛、毛條關稅配額總量,商務部授權機構停止接受申請。
三、申請條件
(一)持有2014年羊毛、毛條關稅配額且有進口實績的企業(以下稱有實績申請者)或新建成投產且羊毛、毛條年加工能力5000噸以上的企業(以下稱無實績申請者);
(二)2015年1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並進行了年度報告公示;
(三)上一年度無海關、工商、稅務、質檢、外匯、社保、環保等方面的違規記錄;
(四)沒有違反《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和《2014年羊毛、毛條進口國別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的行為。
四、滿足上述條件的關稅配額申請者憑羊毛、毛條進口契約向工商註冊所在地商務部授權機構(在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企業直接向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下同)提交申請。申請者需如實填寫《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並在當年第一次申請時向商務部授權機構提供上述有關材料。
無實績申請者需先提供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檔案(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竣工驗收報告,經商務部核准後提交2015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申請。
五、關稅配額申請者可到商務部授權機構領取或從商務部網站下載《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
六、有實績申請者在年度內可多次申請關稅配額,但2015年9月30日前累計申領的羊毛、毛條關稅配額數量原則上分別不超過2014年同一貿易方式下的進口數量。進口數量按商務部授權機構收到並在網上核銷且經海關簽章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累計數量(下同)計算。
七、2015年9月30日後,如關稅配額總量未申領完畢,獲得配額的有實績者在已完成第六條規定的進口數量後,經商務部核准可繼續申請進口配額;經商務部核准的無實績申請者可以遞交配額申請,申領數量不超過核准數量。
八、商務部授權機構受理申請後,經審核符合第三條、第六條以及第七條規定的,應及時通過商務部計算機聯網系統申報。申請排序以商務部管理網路終端顯示為準。
九、商務部收到完整的網上申請後,於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在網上通知商務部授權機構。
十、商務部授權機構在收到批准通知後,按商務部批准的數量於5個工作日內向最終用戶發放《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過期未出證的,系統將收回申請數量,並相應扣減該企業當年可申領數量。
十一、《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最遲不得超過2015年12月31日。
十二、對2015年12月31日前從始發港出運,需在次年到貨的,關稅配額持有者需於12月31日前持裝船單證及有效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到商務部授權機構申請延期,延期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有效期最遲不超過2016年2月29日。
十三、在《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有效期內,關稅配額持有者未使用或未用完已申領的關稅配額,需將關稅配額證原件交回簽發該證的商務部授權機構。商務部授權機構及時將已使用數量在系統中核銷並退回未使用數量,同時在相應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原件備註欄中註明並留存備查。商務部將關稅配額證所列剩餘配額予以收回,計入羊毛、毛條關稅配額餘量。當年無法完成的關稅配額量最遲交回日期不得超過2015年9月15日。未按期交回者,視同未完成進口,等量扣減2016年可申領數量。
十四、關稅配額持有者在進口貨物辦結海關手續後20個工作日內,將海關簽章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第一聯(收貨人辦理海關手續聯)原件交簽發該證的商務部授權機構。商務部授權機構需及時在系統中進行核銷,並將原件留存。辦理延期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最遲核銷期不得超過2016年3月31日。未按期核銷者,視同未完成進口,等量扣減2016年可申領數量。
十五、對偽造契約或材料騙取《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的,按《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六、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的,將依照有關法律對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商務部及商務部授權機構兩年內不再受理其進口農產品關稅配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