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辦公廳關於當前開展中新勞務合作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是商務部2003年印發的一份通知。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合字[2003]27號
【發布日期】2003-07-04
【生效日期】2003-07-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商合字[2003]27號
【發布日期】2003-07-04
【生效日期】2003-07-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當前開展中新勞務合作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商合字[2003]27號)
(商合字[2003]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
2002年3月,受新加坡建築市場不景氣、中新勞務合作過程中出現多起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以及市場經營秩序混亂等因素影響,新加坡政府暫停引進中國建築勞務。近日新加坡政府通告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自今年7月1日起,開始恢復受理在新註冊為B2級以上的建築企業申請引進中國建築勞務,並準備在今年下半年對引進中國勞務的整體情況進行評估,以確定是否自2004年全面恢復引進中國建築勞務,對目前已通過設在北京、南京、杭州的4個赴新建築勞務考試中心考試但尚未派出的勞務人員,由中國商務部統一安排,新方不再單獨安排。
新加坡決定恢復引進中國建築勞務將有效緩解自新方採取暫停措施以來中資建築企業面臨的嚴重人力資源短缺問題,有利於我在新承包勞務業務的發展。但由於近年來新建築業不景氣,大量建築企業出現財務危機,不少企業瀕臨破產,目前向新大量派遣建築勞務風險較大,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建議國內今年內對輸新建築勞務項目嚴格控制,重點解決具有一定規模的中資建築企業的用人需求及向部分資信狀況良好的新加坡建築企業派出勞務,防止因國外公司倒閉帶來我外派人員工資拖欠等問題。
為整頓和規範新加坡市場經營秩序,根據商務部、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的建議,目前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正在制定新的《輸新加坡勞務協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主要內容包括:最佳化經營主體,重新核定輸新勞務經營企業資格;對輸新勞務經營企業實行動態管理;降低收費標準;加強行業自律等。《辦法》將於近期下發執行。
為促進新加坡勞務市場全面恢復,保證中新勞務合作在規範的基礎上健康有序發展,現就當前開展中新勞務合作的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在《辦法》出台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暫不受理對外勞務合作經營公司(以下簡稱“經營公司”)向新加坡派遣建築勞務的申請,待輸新勞務經營公司重新核定後開始恢復。
二、暫緩4個赴新建築勞務考試中心的勞務考試工作,恢復後只受理重新核定的經營公司提出的考試申請,並將有關資料通報我駐新使館(經商處,下同)。
三、對已通過新加坡政府考試合格的建築勞務,由原經營公司在徵求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意見並向我駐新使館申請《外派勞務項目確認函》後,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審查,經批准後簽約派出。
(一)經營公司在向我駐新使館申請項目確認時,應同時提供新加坡人力部簽發的PA和IPA檔案,以便核實。
(二)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關於印發<對外勞務合作項目審查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外經貿合發[2002]137號)和《關於印發<對外勞務合作項目審查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通知》(商合發[2003]44號)的有關規定對輸新勞務合作項目進行審查。
(三)嚴禁經營公司向新方僱主支付5000新元入境保證金或允許新方僱主從勞務人員工資中逐月扣除保證金。
(四)對不具備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公司招收的且已通過新政府考試合格的勞務人員,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協調有關公司通過正規渠道派出。
(五)嚴格按照《關於轉發<關於執行“辦理勞務人員出國手續的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通知》(商合函[2003]7號)的有關規定和程式開具《外派勞務人員出境證明》。
四、請加強與省內各有關部門的協調與配合,及時溝通信息,共同做好輸新勞務工作。
五、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和意見建議請及時報告。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請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速將本《通知》轉發本地區有關經營公司。中央管理的企業由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