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08年第84號

2003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2003年第6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韓國和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型號為TDI80/20,以下簡稱TDI)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03年11月22日起5年。 該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商務部分別發布2005年第115號公告、2006年第53號公告,依法對措施進行了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務部公告2008年第84號
  • 發布單位:商務部
2003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2003年第6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韓國和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型號為TDI80/20,以下簡稱TDI)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03年11月22日起5年。
該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商務部分別發布2005年第115號公告、2006年第53號公告,依法對措施進行了調整。
2008年5月21日,商務部發布該年度第41號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經複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TDI國內產業可在原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向商務部提出書面複審申請。
2008年9月1日,商務部收到河北滄州大化TDI有限責任公司、藍星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等二家企業代表中國TDI產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期終複審調查申請。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韓國和美國的進口TDI對中國的傾銷行為可能繼續發生,傾銷行為給中國TDI產業造成的損害將有可能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該反傾銷措施。2008年9月19日,申請人提交了申請補充材料,對申請中有關內容進行了解釋和補充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申請書關於被調查產品和國內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發生的可能性情況、損害將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情況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申請人提出的證據表明,申請和支持企業TDI產量之和占同期全國總產量的50%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於國內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申請人有資格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同時,申請人也提交了關於傾銷和損害繼續/再度發生可能性的初步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商務部決定自2008年11月22日起,對原產於日本、韓國和美國的進口TDI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在反傾銷期終複審調查期間,對原產於日本、韓國和美國的進口TDI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3年第61號公告、2005年第115號公告、2006年第53號公告公布的徵稅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徵收反傾銷稅。
二、複審調查期及複審範圍
複審調查期:本複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複審範圍:如取消對原產於日本、韓國和美國的進口TDI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可能性。
三、被調查產品
本複審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被調查產品一致,即甲苯二異氰酸酯(型號為TDI80/20,簡稱TDI),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291010。該產品英文名稱為Toluene Diisocyanate。
四、登記應訴
就傾銷調查,任何利害關係方可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參加應訴,同時被調查國家的有關出口商或生產商應提供調查期內對中國及其他國家(地區)市場出口該產品的數量及金額。《傾銷調查應訴登記參考格式》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公告”欄目下載。
就損害調查,任何利害關係方可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申請參加應訴,同時應提供產業損害調查期內的生產能力、產量、庫存以及在建和擴建的計畫。《參加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申請表》可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公告”欄目下載。
如果利害關係方未在本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商務部登記應訴,則商務部有權拒絕接受其提交的有關材料,並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利害關係方權利
如利害關係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範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和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有異議,可以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意見書面提交商務部。
利害關係方可以到商務部反傾銷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公開文本等檔案。在調查過程中,利害關係方可以申請召開聽證會,也可以提交書面評論意見。
六、調查方式
為獲得調查所需信息,商務部可以採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利害關係方了解情況並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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