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11號

商務部2007-12-29發布《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11號》,自2008年1月7日起執行。公告明確:由德國格萊富特岡茨巴赫有限兩合公司(Glatfelter Gernsbach GmbH & Co.KG)繼承德國舒豪紙業有限公司(Papierfabrik Schoeller &aHoesch GmbH Co.KG)所適用的耐磨紙反傾銷案10%的反傾銷稅稅率;自本公告執行之日起,以德國舒豪紙業有限公司名稱出口的公司,將適用“其他歐盟公司”所適用的42.8%的反傾銷稅稅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11號
  • 頒布時間:2007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7年12月29日
  • 發布單位:商務部
  • 文號: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11號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具體內容
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11號耐磨紙反傾銷案德國應訴企業更名公告
2006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2OO6年第9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耐磨紙徵收反傾銷稅。其中,德國舒豪紙業有限公司(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 Co.KG)的反傾銷稅稅率為10.0%。
2007年11月23日,德國格萊富特岡茨巴赫有限兩合公司(Glatfelter Gernsbach GmbH & Co.KG)函稱,德國舒豪紙業有限公司(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 Co.KG)已於2007年3月經股東大會決議變更為格萊富特岡茨巴赫有限兩合公司,並完成在德國相關的變更手續。該公司申請繼承德國舒豪紙業有限公司在耐磨紙反傾銷案中反傾銷稅稅率。
商務部審查了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並向國內產業原申請人提供了更名申請材料的公開部分,國內產業原申請人未表示異議。經調查,商務部認為,現有證據材料表明德國舒豪紙業有限公司已變更為格萊富特岡茨巴赫有限兩合公司,在德國變更的相關手續業已經我駐德國使館商務處的認證,且更名前後關於耐磨紙的經營管理、生產設備、原材料供應以及客戶基礎等未發生變化。
據此,商務部決定:
一、由德國格萊富特岡茨巴赫有限兩合公司(Glatfelter Gernsbach GmbH & Co.KG)繼承德國舒豪紙業有限公司(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 Co.KG)所適用的耐磨紙反傾銷案10%的反傾銷稅稅率;
二、自本公告執行之日起,以德國舒豪紙業有限公司名稱出口的公司,將適用“其他歐盟公司”所適用的42.8%的反傾銷稅稅率。
本公告自2008年1月7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