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3號
- 發布日期:2009-04-29
- 生效日期:2009-04-29
對原產於美國、歐盟、俄羅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切片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於2009年3月2日正式收到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舜龍錦綸有限公司、無錫明特化纖有限公司、浙江華建尼龍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錦綸有限公司、無錫市長安高分子材料廠、岳陽巴陵石化化工化纖有限公司代表國內錦綸6切片產業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於美國、歐盟、俄羅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切片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中國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同時,商務部就申請書中提供的涉及傾銷、損害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等方面的證據進行了審查。申請人提供的初步證據表明,申請人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舜龍錦綸有限公司、無錫明特化纖有限公司、浙江華建尼龍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錦綸有限公司、無錫市長安高分子材料廠、岳陽巴陵石化化工化纖有限公司和支持該申請的江蘇瑞美福實業有限公司、駿馬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化工化纖有限公司、寧波亨潤聚合有限公司、江蘇海陽化纖有限公司、杭州帝凱工業布有限公司、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翔宇化纖有限公司在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1月至9月錦綸6切片產量之和占同期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國內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09年4月29日起對原產於美國、歐盟、俄羅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切片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立案調查及調查期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歐盟、俄羅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切片進行反傾銷調查,本次調查確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二、被調查產品及調查範圍
調查範圍:原產於美國、歐盟、俄羅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切片
被調查產品名稱:錦綸6切片,學名聚己內醯胺,又稱聚醯胺-6切片或尼龍6切片。英文名稱Polycaprolactam, Polyamide-6(簡稱PA6),Nylon6
分子式:―[NH―(CH2)5―CO]n―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徵:錦綸6切片是一種外觀通常呈乳白色或微黃色半透明到不透明狀的結晶性聚合物,可溶於苯酚和熱的硫酸中。
主要用途:錦綸6切片具有著色性、韌性、耐磨性、自潤滑性好,耐低溫、耐細菌,成型加工性好等特徵,是一種套用廣泛的合成樹脂,主要套用於化纖、紡織、化工、電子、機械、汽車、軍工、食品和醫療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
三、登記應訴
就傾銷調查,任何利害關係方可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參加應訴,參加應訴的涉案出口商或生產商同時應提供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向中國出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傾銷調查應訴登記參考格式》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子網站“公告”欄目下載。
就產業損害調查,利害關係方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登記應訴,同時應提供產業損害調查期內的生產能力、產量、庫存、在建和擴建計畫以及向中國出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和金額等說明材料。《參加錦綸6切片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申請表》可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上應訴登記欄目下載
四、不登記應訴
如利害關係方未在本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商務部登記應訴,則商務部有權拒絕接受其遞交的有關材料,並有權根據所掌握的現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關係方的權利
利害關係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範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及其他相關問題如有異議,可以於上述登記應訴期間內將意見書面提交商務部。
利害關係方可以在上述期間內到商務部反傾銷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
六、調查方式
調查機關可以採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係方了解情況並進行調查。
七、本次調查自2009年4月29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10年4月29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