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關於2015年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到期情況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複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反補貼稅的徵收期限和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複審確定終止徵收反補貼稅有可能導致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補貼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為使利害關係方及時了解措施期限,商務部對2015年將到期的反傾銷反補貼措施 公告如下:
一、2014年7月30日,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50號公告,對外告知原產於日本、韓國、美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苯酚反傾銷措施將於2015年1月30日到期。
2014年10月10日,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67號公告,對外告知原產於美國和俄羅斯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反傾銷措施及原產於美國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反補貼措施將於2015年4月10日到期。
2014年10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64號公告,對外告知原產於美國、歐盟、俄羅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切片反傾銷措施將於2015年4月21日到期。
除上述措施外,其他將於2015年到期的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均通過本公告一併對外告知(見附屬檔案),商務部不再發布個案措施到期公告。
二、在本公告附屬檔案所列個案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關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如認為,終止徵收該措施有可能導致傾銷/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可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複審申請。
三、該申請書應包含要求進行期終複審的明確表示和終止該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將可能導致傾銷/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充分證據。
四、如相關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按本公告的規定提出期終複審申請,同時在相關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到期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複審調查,則該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將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終止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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