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反映出鄔文輝作為律師辦案的一個難能可貴的特點,就是律師辦案中注意與法官換位思維。由於作者有著較為紮實的民商法理論功底和長期司法實踐的經驗,因此不僅能夠較為準確地洞悉爭議焦點,把握法律適用的基本準則,而且能夠根據民商法所要求的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在綜合考慮法、理、情的基礎上提出案件解決思路,並結合當事人的具體訴求及實際情況,來研究、確定有利於更好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律師代理策略和操作技巧,使每一個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做到“案結事了”促進社會和諧。作者以為,作為一個律師,應當有一定的法官式的思維,這對於解決民商事糾紛很有必要。因為民商事爭議的解決,最終仍然不能偏離公平、公正的軌道。如果一個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只是一味地為追求己方當事人訴求的最大滿足,甚至是故意玩弄訴訟代理技巧,而不是站在公平、合理的民商法原則立場上綜合考慮代理思路及策略,相信他不僅會容易陷入追求奇技淫巧或玩弄雕蟲小技的法律工匠式的俗套,也未必最終能更好地、最大限度地維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這本書中,展現在讀者諸君面前的,既有通天大案,也有普通百姓常常耳熟能詳的民商事爭議;既有法庭中的劍拔弩張,也更有以和為貴的握手言歡。只要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他們都樂於且善於拿起法律武器。不遺餘力地鼓與呼。從這裡,也會讓讀者們看到鄔文輝律師和他所帶領的團隊辦事雷厲風行,執著追求真理,富於智慧,沉著、激情而不拘泥於案件一時之得失的辦案魅力與風格。
作者簡介
鄔文輝律師,1967年出生,武漢大學法學學士、中山大學法律碩士、武漢大學民商法博士生。1994年獲得律師資格,2005年獲得律師執業證書。現為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鄔文輝律師在2003年10月前,先後在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2003年底,鄔文輝律師加盟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重點關注複雜、重大的民商事訴訟、仲裁,主要專業方向是公司糾紛、金融證券糾紛、房地產糾紛的律師業務,成功代理了許多重大、複雜、疑難的民商事爭議案件,並長期擔任深圳市立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華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市衡業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合正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 鄔文輝律師多年來筆耕不輟,先後在國家級及省級以上專業刊物公開發表專業論文十多篇。
目錄
合作方出資不實 中外合作陷僵局
——惠東縣碧某集團有限公司與台灣春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永某發展有限公司、張某合作糾紛案
股東不得非法干涉公司對其法人財產的處分權
——黃某訴李某、深圳市仙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損害股東利益糾紛案
夫妻股東未必導致公司法人人格獨立性的喪失
——寧夏五某礦產進出口公司訴深圳市奧某工貿發展有限公司、敖某、吳某進料加工出口契約、進出口代理契約糾紛案
有限責任公司隱名股東的司法認定
——深圳橋某科技有限公司與張某出資糾紛案
瑕疵股權轉讓後的責任承擔
——深圳寶安中某大酒店訴馬來西亞金某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寶安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股東虛假出資糾紛案
股東轉移公司資產的司法認定
——翁某與浙江春某集團有限公司、深圳春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買賣契約糾紛案
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中實際施工人的認定與工程款的結算
——黃某、蘇某、錢某訴清遠市星某自來水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案
建設工程承包人與普通債權人在執行過程中的權利衝突
——中某建南方建設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惠東縣帆某實業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案
證券回購,還是非法資金借貸
——營某證券公司訴華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資金拆借契約糾紛案
非法的證券回購契約不應受法律保護,十年更迭認定承責主體應慎重
——光某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與華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證券回購契約糾紛案
證券公司提供私募融資顧問服務不違法
——海某國際工貿(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大豐市某港口有限公司訴華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服務契約糾紛案
錯賣證券惹紛爭券商巧訴化危機
——中某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紅荔西路證券營業部訴呂某、鄭某不當得利糾紛案
未履行專利轉讓契約義務無權要求支付專利轉讓費
——宗某與深圳市鑫某科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專利申請權轉讓契約糾紛案
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在司法實務中的認定
——羊某晚報社與深圳市合某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契約糾紛案
違法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協定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深圳市寶安龍某經濟發展有限公司訴耀某通運輸(深圳)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糾紛案
被保險人轉讓保險標的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
——中國太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與何某保險契約糾紛再審案
提供虛假髮票要擔責債權債務轉移須慎重
——深圳市民某農產品配送連鎖商業有限公司訴鄭某債務糾紛案
一起因使用網路圖片引起的著作權糾紛
——陳某訴深圳某報社、深圳某業集團、深圳市合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高校國有資產的出資人職責不應由國資委承擔
——中某學院、江某包裝廠與某省政府、某省國資委行政複議案
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管轄與竟業禁止條款效力的認定
——利某行機械(崑山)有限公司訴鄒某勞動契約糾紛案
附錄一:鄔文輝律師擔任法官期間主審的代表性案件王兆垣訴廣州市梅州水庫管理處等股權糾紛案
附錄二:鄔文輝律師公開發表的部分學術論文
1.淺談對當事人訴因選擇權的限制
2.論有限責任公司未出資股東的資格認定及其權利限制——從一起公司股東權益糾紛案例引出的課題
3.對虛假股評賠償案的若干思考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