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縣監察委員會

唐河縣監察委員會

唐河縣監察委員會是由唐河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唐河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南陽市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21日,唐河縣監察委員會揭牌成立,與縣紀委合署辦公,標誌著我縣監察體制改革取得了新成果,黨風廉政建設進入了新時代。

現任中共唐河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唐河縣監察委員會主任:楊好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河縣監察委員會
  • 外文名:Tanghe County Supervisory Committee
  • 成立時間:2018年1月21日 
  • 機構屬性:國家監察機關
  • 現任領導:楊好寧 
  • 隸屬機構:南陽市監察委員會
主要職責,監察職能,監察職責,監察改革,監察程式,複審覆核,審查調查,監察機構,內設機構,派駐機構,機構職責,監察範圍,現任領導,主任,副主任,委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唐河縣監察委員會
唐河縣監察委員會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唐河縣監察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唐河縣監察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程式

複審覆核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上一級監察機關的覆核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的複查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複查、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審查調查

(一)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黨規和憲法法律獨立行使檢查權、監察權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的原則;在黨規黨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靠黨組織,堅持走民眾路線的原則;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維護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以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規合法。
(三)工作程式
受理:信訪、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接受反映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問題線索處置:按照規定對受理的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談話函詢:按照規定對受理的反映在遵守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方面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紀違法事實比較輕微的問題線索,通過談話、函詢的形式進行了解、核實。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具有可查性的反映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進行了解、核實。
立案審查調查:按照管轄許可權對經過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需要追究紀律或者法律責任的,依照規定決定立案審查調查,並依照黨章黨規和監察法以及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收集證據,查明違紀違法事實。
審理:對經過立案審查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或者法律責任的案件,在審查調查結束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由案件審理部門嚴格依規依紀依法進行審核把關,提出審理意見。

監察機構

內設機構

唐河縣紀委機關與唐河縣監察委合署辦公,共有19個內設機構,分別是: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調研法規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至第四監督檢查室、第一到第六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和申訴複查複議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實行統一管理的派駐機構17個。
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紀委。

派駐機構

唐河縣紀委監察委共設立17家縣紀委監察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其中綜合派駐14家,單獨派駐3家。
(一)設定14家綜合派駐紀檢監察組
1、縣紀委監委駐縣委辦公室紀檢監察組
2、縣紀委監委駐縣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
3、縣紀委監委駐縣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
4、縣紀委監委駐縣政協機關紀檢監察組
5、縣紀委監委駐縣委組織部紀檢監察組
6、縣紀委監委駐縣委宣傳部紀檢監察組
7、縣紀委監委駐縣委統一戰線工作部紀檢監察組
8、縣紀委監委駐縣委政法委員會機關紀檢監察組
9、縣紀委監委駐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10、縣紀委監委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紀檢監察組
11、縣紀委監委駐縣財政局紀檢監察組
12、縣紀委監委駐縣教育體育局紀檢監察組
13、縣紀委監委駐縣農業農村局紀檢監察組
14、縣紀委監委駐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紀檢監察組
(二)設定3家單獨派駐紀檢監察組
1、縣紀委監委駐縣公安局紀檢監察組
2、縣紀委監委駐縣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
3、縣紀委監委駐縣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

機構職責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縣紀委監委有關綜合業務檔案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規範性檔案的核文、備案審查、清理、編纂;負責機關保密工作,協調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密碼管理工作等。
(二)組織部。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負責縣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及直屬單位、派駐機構幹部人事工作;會同有關方面,負責縣紀委監委派駐機構、鄉鎮(街道)紀(工)委、鄉鎮(街道)監察辦公室、縣管企業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協調辦理縣管幹部有關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等。
(三)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綜合輿情工作;負責縣紀委監委網站內容更新工作等。
(四)調研法規室。負責綜合分析全縣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組織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檔案文稿等。
(五)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歸口受理對縣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等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縣紀委監委派駐機構、鄉鎮(街道)紀(工)委、鄉鎮(街道)監察辦公室報送的以及其他單位移交的相關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後將問題線索類信訪舉報移送案件監督管理室等相關部門;受理黨員對縣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縣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民眾來訪,處理民眾來信和電話網路舉報事項;對轉送縣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和鄉鎮(街道)紀(工)委、鄉鎮(街道)監察辦公室辦理的檢舉控告進行監督檢查,對典型問題交辦、督辦等。
唐河縣監察委員會
唐河縣紀委監察委
(六)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巡視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負責對縣管幹部問題線索進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處置建議;負責向市紀委監委報告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工作;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構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有關部門;歸口管理審查調查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全縣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承擔縣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縣紀委監委對外交流合作事宜;負責執紀辦案特殊裝備、信息查詢平台的建設、管理、使用和信息技術保障;承擔全縣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承辦縣管幹部及其他重點個案的追逃追贓工作;承擔縣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日常工作等。
(七)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縣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鄉(科)級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提出處理或者處分意見;負責案件質量和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辦黨員對縣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縣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縣紀委監委辦理的申訴、覆核案件等。
(八)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綜合協調整治民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工作,推動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有關部門移送的重大事故、事件中涉及監督對象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綜合分析全縣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活動;統籌建立縣管幹部廉政檔案工作;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等。
(九)第一至第四監督檢查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鄉鎮(街道)領導班子及縣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鄉鎮(街道)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縣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綜合分析所聯繫鄉鎮(街道)政治生態狀況,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意見及工作措施,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承辦涉嫌一般違紀問題線索處置;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兩個責任”落實不力等方面的典型案件;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綜合、協調、指導聯繫鄉鎮(街道)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聯繫鄉鎮(街道)及其系統做好以案促改、巡視巡察整改工作等。
(十)第一至第六審查調查室。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十一)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受理對縣紀委監委機關幹部、直屬單位和派駐機構幹部,縣管企業等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鄉鎮(街道)紀(工)委、鄉鎮(街道)監察辦公室負責人及其成員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求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監督工作,督辦有關違紀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開展系統內監督檢查工作等。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唐河縣監察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現任領導

主任

楊好寧

副主任

田宏君、張君儀

委員

謝明軍、鄭化忠、吳建宇、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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