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會信用建設促進條例

《唐山市社會信用建設促進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查批准了《唐山市社會信用建設促進條例》。

2024年3月1日起,《唐山市社會信用建設促進條例》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社會信用建設促進條例
  • 實施日期:2024年3月1日
發展歷史,內容解讀,

發展歷史

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查批准了《唐山市社會信用建設促進條例》。
2024年3月1日起,《唐山市社會信用建設促進條例》正式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共7章55條,重點圍繞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對信用環境建設、信用信息套用、信用監管與服務、信用主體權益保護和相關法律責任等進行了全面規範,從制度層面建立了以信用為基礎,貫穿信用主體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後全監管環節的新型監管機制,具有鮮明的唐山特色。
《條例》提出建立區域信用合作機制,促進與周邊區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評價結果互認,加強跨區域聯合激勵和依法懲戒。《條例》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會信用建設,統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通過調動各類社會信用活動主體參與社會信用建設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其在社會信用建設中的不同功能和作用,提升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契約,應當認真履約和兌現,不得以機構調整、人員變動等理由違約毀約。
《條例》明確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個人誠信積分管理制度,依據省個人誠信積分基礎指標體系,形成本轄區內個人誠信積分指標體系和計算標準,建立個人誠信積分模型,定期生成個人誠信積分計算結果並動態更新,拓展個人守信激勵。
《條例》堅持過懲相當的原則,規定了守信激勵措施和失信懲戒措施及其套用範圍,鼓勵市場主體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主體給予優惠便利,對失信主體取消優惠便利。
《條例》規定本市建立以信用為基礎,貫穿信用主體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後全監管環節的新型監管機制,健全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監管對象信用等級高低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更有效地配置監管資源、實施精準監管。
《條例》明確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社會信用建設領域和特點,制定促進信用服務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信用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鼓勵成立信用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提升行業服務能力和公信力。
《條例》對信用主體的知情權、查詢權、異議權、修復權給予立法保障,明確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體在認定失信行為時,應當同時告知信用主體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式;規定了信用主體書面異議申請撤銷、變更信用信息的權利,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體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主動撤銷、變更信用信息的義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