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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試行方案
一、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改革現行的低租金、福利性的住房制度,逐步把住房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納入有計畫的商品經濟軌道,促進消費結構和產業結構的合理化,實現住房建設資金良性循環;採取經濟手段抑制住房的不合理需求和不正之風,更好地滿足人們對住房日益增長的需要。
二、改革的基本原則是:體現國家、地方、企業和個人合理經濟負擔,從各方面積極籌措資金,把住房改革不斷推向前進。堅持多住房多拿錢的原則,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採取優惠政策,鼓勵職工個人買房、建房。
三、改革的基本做法是:“提租補貼(發券),勞人(職工)結合,建立基金,分步實轉。”即在分步提高租金的同時,以職工工資為基數,發放相應比例的住房補貼,對超過現行住房標準的面積和改革後新出租的公有住房,收取新標準租金。個人領取的住房補貼用於交新增租金,節餘部分存入銀行,納入個人購建房基金,不衝擊其它消費品市場。
四、實施範圍:坐落在本市路北區、路南區、開平區、東礦區、新區的城市公有住房(不含簡易房),均按本方案規定提高租金。
五、補貼對象:行政機關、部隊、人民團體、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租住改革範圍內公有住房的下列人員(包括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中的職工),以1986年底工資為依據,按本方案規定發給住房補貼。
(一)固定職工、勞動契約制工人;
(二)離、退休職工;
(三)按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享受40%生活補貼的退職職工;
(四)經勞動部門批准的城市正式戶口的臨時工;
(五)帶工資服現役的戰士和帶工資上學的職工;
(六)改革範圍內企、事業單位聘用的停薪留職人員;
(七)未開除公職的勞動教養人員;
(八)配偶(無配偶者以父母為準)租住改革範圍內公有住房,本人住集體宿舍者;
(九)改革後調入本方案實施範圍內工作和新就業的職工;
(十)中外合資企業的中方人員。
不符合上述規定範圍的職工不發住房補貼。
六、住房補貼的計算基數:
(一)參加1985年工資改革,執行行政事業工資標準的職工(含離退休職工)以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之和為基數;
(二)參加1985年工資改革,執行企業工資標準的職工(含離退休職工)以標準工資加五元副食品補貼之和為基數;
(三)未參加1985年工資改革的離退休職工,以離退休時的標準工資加五元副食品補貼及十七元生活補貼之和為基數;
(四)按照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享受40%生活補貼未重新就業的退職職工,以原標準工資為基數;
(五)帶工資服現役的戰士和帶工資上學的職工以其原標準工資為基數;
(六)被聘用的停薪留職人員以其原標準工資為基數;
(七)勞動教養人員以其勞教前的標準工資為基數;
(八)在國外工作的人員、中外合資企業的中方人員,以其原國內標準工資為基數。
七 、租金、補貼及實施步驟: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的平均月租金(準成本)暫定為一元零八分,同時按住房的環境、層次及室內設施等因素,適當拉開差價。全市職工平均住房補貼數為24%,按照“勞人(職工)結合”原則,其中18%按職工工資掛鈎發放,6%按定額每個職工發四元八角。租住公有住房的職工,由所在單位發給住房補貼。
為使改革順利起步,在總的租金水平和補貼係數不變的前提下,在三年內分三步實施。
第一步:從1988年1月份開始,在現行住房租金的基礎上,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租金提高二角四分,同時按補貼計算基數的6%發給職工住房補貼。住房標準、層次及設施等調劑因素差價,以及房租補貼辦法,仍按原規定執行;取消原規定的住房未達控制標準的獎勵辦法和超標準住房收費辦法;超過住房標準的部分一律按每平方米月標準租金一元零入分計收。改革後新租住公有住房的職工(不含改革後新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和上級分配來唐等人員)按工資的6%發給住房補貼,並執行原規定的房租補貼辦法,但其所租住的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標準租金按一元零八分計收。
第二步:在第一步的基礎上實行“勞人結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租金累計平均達到八角四分;住房補貼發放係數增加6%,累計達到12%,同時按月發給每個職工四元八角定額補貼;取消原承租人所在單位發放的房租明貼;調整設備、層次等因素的差價,增加環境差價。
第三步:在第二步的基礎上,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租金增加二角四分,累計月平均租金水平達到一元零八分;住房補貼發放係數增加6%,累計達到18%,加上定額補貼四元八角,從全市總量上計算,補貼係數相當於職工平均工資的24%。
二、三兩步的實施,在第一步實施後,根據實際情況,可作適應調整。
八、租金收繳辦法:改革後由承租人單位同產權單位簽訂契約,租金由承租人所在單位統一收繳,產權單位以托收無承付方式與承租人所在單位結算。
九、改革範圍內的職工在本方案實施後,購買住房和自建住房者,發給相當於工資18%的住房補貼和四元八角的定額補貼。
十、本方案實施範圍以外的職工(含現役軍人),戶口在本市並租住公有住房,以及戶口在外地,配偶在本市租住公有住房者,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本方案規定發放住房補貼。
十一、1937年7月7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發放的住房補貼不足以交納改革後新增加的租金部分予以免交;經民政部門批准的社會救濟戶、享受撫恤金待遇的烈屬和殘廢軍人,其家庭成員沒有工資收入的,因提高房租而增加支出,生活確有困難者,由有關部門給予補助。
十二、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推進,租金水平逐步提高,少數人口多、工資收入低的職工家庭,由於經濟負擔加重,影響基本生活的,可由承租人所在單位用自有資金予以適當補助。
十三、按本方案規定發放的住房補貼資金來源,主要從原有住房資金(包括建房、維修,企業已進成本的折舊和大修理基金,及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資金等)中籌集解決,並從企業留利的後備基金和其它留成資金中籌集一部分資金;不足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列入經費支出,企業可有控制地少量進入成本。
十四、確定合理的住房售價,採取優惠措施,積極鼓勵個人買房。
(一)出售給職工的住房,新房按單方工程造價計算,舊房按原造價和重置價的平均價格成新折扣計價;
(二)職工個人買房首次付款不低於房價的30%,其餘部分可向銀行申請長期低息低押貸款;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職工貼息。
十五、在改革中,把圍繞住房發生的生產、經營、消費資金集中起來,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規範化、建立城市、企業、個人住房基金,定向使用,不得挪用。
十六、由市政府委託專業銀行成立房地產信貸部,專門辦理住房建設的資金籌集使用、住房消費貸款發放等業務。房地產信貸部實行單獨核算,自主經營,自求平衡;就地完稅,三年免予繳稅,不分紅利;繳存款準備金有困難的,可適當降低比例。信貸部盈利,納入市級住房基金。
十七、本方案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另行制定。
十八、原規定與本方案有牴觸者,以本方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