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蚌埠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試行方案
- 【發布單位】:81208
- 【發布日期】:1987-10-04
- 【生效日期】:1987-10-01
基本信息,改革方案,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改革方案
蚌埠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試行方案
一、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發展社會主義有計畫商品經濟的要求,積極改革現行的低房租、高補貼的住房制度,使住宅建設資金實現良性循環,加快住房建設的步伐,更好地適應人民民眾對住房的要求,促進合理的消費結構和產業結構的形成。
二、改革的基本做法,是“提租發券,空轉起步”。即:把公房租金提高到準成本租金標準,按照職工標準工資的一定係數發放住房券,並採取“以證代券,差額結算,沉澱統籌,納入住宅基金”的流轉方式,通過調整租金,形成合理的房屋租賣比價。同時提供多種優惠,鼓勵職工私人購買住宅。
三、為保證住房制度改革順利起步並逐步深化,發出的住房券應和通過提租收回的住房券數額持平,防止發生非正常的沉澱。職工多住房、住好房應由個人多付房租。住房券只能用於購買公房、自建房、交新增房租,不能進入其他流通領域。
四、經測算,成本月租金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43元。考慮到職工的承受能力,為利於改革起步,暫定按月準成本租金每平方米1.18元執行。在具體計算房屋租金時,按鋼混、磚混、磚木、簡易四種結構,內部設施十個等級,以及住宅坐落地段,居住樓層、朝向等因素加以調節。
五、提租範圍為蚌埠市區內房管部門和各單位的公有住房,住私房;租住私房和既住公房又住私房以及住集體宿舍的職工暫不實行。
六、發放住房券的範圍為(一)蚌埠市區的中央、省、市、區屬所有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和大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居住公房的固定職工、契約制職工、離退休職工;(二)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退職的職工;(三)經勞動部門批准,在常年性生產(工作)崗位上頂崗的城市戶口的計畫內臨時工;(四)按蚌埠市人民政府蚌政〔1986〕93號檔案規定,原無工作單位並享受大集體待遇的新老居委會主任及其他享受大集體待遇的職工;(五)經批准被聘用到國營企事業或大集體單位的停薪留職人員;(六)從企事業單位到部隊服現役帶薪的軍人;(七)城市戶口的民辦教師;(八)配偶系農村戶口、本人在市內獨住公房的職工;(九)原是國營或大集體單位正式職工的勞教人員(需經過審查批准)。
七、計算住房券的工資基數,按下列標準掌握:(一)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標準的職工,以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之和為基數;(二)執行企業工資標準的職工,以標準工資加五元副食品補貼之和為基數;(三)帶薪服役的軍人,以其原標準工資為基數;(四)未參加工資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離退休職工,以離退休時的標準工資加12元到17元補貼及5元副食品補貼之和為基數;(五)工資改革後的離退休職工,以離退休時的工資為基數;(六)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的退職職工,以計算退職費的標準工資加5元副食品補貼之和為基數;(七)計畫內臨時工,以蚌埠市勞動局規定的工資標準為基數;(八)被聘用到國營、大集體單位的停薪留職人員,以其原標準工資為基數;(九)街道居委會主任,以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工資標準為基數;(十)勞教人員,以其勞教前的標準工資為基數。
八、發券額按職工的計券工資基數乘以21%的發券係數計算。住房券不夠交付新租金時,差額部分由住房支付現金。結餘的住房券隨實轉比例的擴大逐步兌現後存入銀行,作為個人住房基金。不論住房券結餘與否,原租金仍以現金支付,並劃轉給原產權單位。
九、本辦法實施後的新住房全部進入實轉。新住房範圍是:新竣工出租給職工使用的公房和出售給參加房改職工的新、舊住房。老住戶換租新住房視同新住戶進入實轉,新住戶承租舊住房視同老住戶發券空轉。進入實轉住戶的職工,住房券由所在單位按現金進行“差額結算”,所得不足抵繳新房租的住戶,要以現金補足;如有結餘,由單位存入銀行,納入“個人購建房基金”,定向使用,不得流入其它消費品市場。房產單位應收的租金,通過銀行向職工所在單位統一結算。住房券實轉後的資金來源:人均留利在八百元以上的企業,二分之一進入成本,二分之一由企業留利中支付;人均留利在八百元以下的企業,全部進入成本;行政事業單位列入財政經費支出。
十、鑒於目前一部分職工收入較低,對1987年10月1日前承租公房的增支戶,在一定時期內實行減免補助。1987年10月1日後新承租公房的住戶一律不享受減免補助。減免補助資金,按發券總額的7%以內提取,企業單位進入成本,行政事業單位列入經費支出。
十一、列入減免補助範圍的住戶,發給的住房券加原租金全部交租後增加支出5元以上的,按下列辦法減免:(一)家庭人均計券工資收入40元以下(含40元)、人均住房使用面積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的全免;(二)其他增支戶超過5元以上的部分,減50%。
十二、特殊情況減免補助辦法:(一)紅軍時期的幹部、原住房的增支部分全免;本人去世,其配偶可繼續享受全免;(二)原享受撫恤待遇的烈士遺屬、享受遺屬補助的職工遺屬以及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戶,由發給生活補助費的單位按每人月工資30元為基數發給住房券;單獨居住的,原住房的增支部分全免;(三)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個別特殊困難戶,可由本人申請,經單位批准從福利費中適當補助。
十三、住房券在“空轉”向“實轉”過渡期間,對結餘住房券隨實轉比例,逐步按實兌現。起步時按結餘額的20%兌現,以後隨住房券實轉比例的擴大,相應地按實轉兌現,最後全部實轉,全部兌現。兌現的金額由單位存入銀行,納入“個人購建房基金”。
十四、鼓勵職工購買住房。考慮到現階段職工的實際收入狀況,在房價和付款方面給予優惠。凡購買住房的職工,在先付30%的購買款後,可享受低息抵押貸款。舊住宅還款期限不超過十年,新住房還款期限不超過二十年。有條件的企業單位,可承擔低收入職工購房貸款的部分或全部貼息;也可以由單位購一部分住房,先按有限產權的價格出售給本企業職工,待職工補齊其餘房款後,將全部產權交給職工個人所有。
十五、鼓勵住房由租轉售。舊住宅可優先優惠售給原住戶;新住宅要劃出一定比例售給職工個人。
十六、新舊住房出售或出租均納入房產市場統一管理,各種房產交易均應按規定手續辦理。嚴格控制房屋出售價格和私房出租價格,嚴禁各種違法亂紀行為。
十七、推行住房商品化,必須有金融體制改革的配合。為此,成立蚌埠住房儲蓄銀行,作為住房資金的結算、信貸中心。住房儲蓄銀行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人民銀行雙重領導。住房儲蓄銀行應積極開展住房儲蓄業務,籌辦住房基金以支持商品房的建設和經營;負責職工房改後的租金劃轉和沉澱房券存入“個人購建房基金”等管理;負責單位和個人購房資金的借貸工作。住房儲蓄銀行三年免稅、三年不分紅的優惠所得,納入市住房基金用於房改需要。
十八、實行住房基金制度,籌集住房建設基金。全市住房基金的提取渠道是:(一)市區財政原來用於住房建設、維修和房租補貼的資金;(二)企業按規定提取的住房折舊費和大修理基金;(三)企業留利中用於建房的自籌資金;(四)企事業單位其他預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五)出售住房回收的資金;(六)建築稅和房產稅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七)其他方面的閒散資金。這些資金統一存入住房儲蓄銀行,作為住房信貸資金來源。
新住房實轉後,新租金按12%提取房產稅。在改革期間,房產稅連同投資利息一併納入市住房基金,用於對困難的企事業單位統籌扶貧。
十九、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各單位和千家萬戶,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把它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十分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調動民眾的積極性;嚴格掌握政策,把改革的堅定性同科學的工作態度結合起來;要加強紀律,統一行動,各部門、各單位密切配合,保證改革的健康發展。
二十、列入房改範圍的單位,包括各駐蚌單位,不論其隸屬關係和級別,均應執行本方案和與本方案有關的配套政策及管理辦法。駐蚌部隊參與房改問題,另與部隊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