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理法學產生於18世紀末19世紀初,是由德國古典哲學家伊曼努爾·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開創的一支法學流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哲理法學派
- 類型:流派
基本信息,發展歷程,早期發展,晚期發展,新康德主義法學,新黑格爾主義法學,後世影響,
基本信息
哲理法學產生於18世紀末19世紀初,是由德國古典哲學家伊曼努爾·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開創的一支法學流派。哲理法學的特點是從哲學認識論的角度去研究法學課題,在哲學體系之下對法學課題予以重新考察,從而得出了一些哲學化的法學觀點,使其更接近“法”這一事物的本質。這是哲理法學的最大特色。此外,它在論述其法哲學思想時,又貫穿著人本主義和主體性哲學思想,提出“人是目的”的主張,體現了啟蒙思想和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精神。一般來說,我們可以把西方的法學流派劃分為兩大類。一是研究對象側重實然法、研究方法側重經驗主義的實證法學;一是研究對象側重應然法、研究方法側重理性主義的非實證法學。依此標準,哲理法學則歸屬於非實證法學。
發展歷程
哲理法學派的發展歷程可分為兩個階段:早期哲理法學和晚期哲理法學。二者在時間上間斷了近一個世紀,但其哲學基礎、研究方法是一脈相承的。由此也可以看出哲理法學生命力的強大
早期發展
早期哲理法學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康德、費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762-1814)、弗里德里希·威廉·約瑟夫·馮·謝林(Friedrich Wilhelm Joseph von Schelling,1775-1854)、喬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和路德維希·安德列斯·費爾巴哈(Ludwig Andreas Feuerbach,1804-1872)。早期的哲理法學派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學流派。其代表人物都首先是哲學家,而後才是法學家。他們的哲學觀自成體系,而其法學觀點又是建立在各自的哲學體系之上的,故而有很大的差異性。如康德認為意識之外存在“自在之物”的世界,但“自在之物”是不可被認識的。費希特是主觀唯心主義者,他不承認“自在之物”的客觀存在,認為“自我”才是唯一的實在。黑格爾是德國古典唯心主義哲學的集大成者和完成者,創立了客觀唯心主義體系。但他們的法學思想仍有一些共通的地方。
早期哲理法學是在批判地繼承古典自然法學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其研究對象仍然是自然法,並仍採用理性思維的研究方法。不同的是,他們的研究以人的自由作為出發點和以人的意志作為核心,因而他們認為,法追求的根本目標是人人自由,法產生和存在的基礎則是意志自由。自然法在他們看來,是一種應然的法、法的理論,或法的原理,而不再是實際上存在的法。
晚期發展
晚期哲理法學分為新康德主義法學和新黑格爾主義法學,二者分別是在新康德主義哲學和新黑格爾主義哲學的影響下產生的法學流派。
新康德主義法學
1.代表人物
魯道夫·施塔姆勒(Stammler Rudolph,1856-1938)、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拉斯克(Lask Emil,1857-1915)、G·德爾·韋基奧(Giorio Del Vecchio,1878-1970)等。(凱爾森是新康德主義者的理由?)
2.法律思想
新康德主義法學家認為,法實證主義者的態度抹殺了作為實踐哲學的法哲學本色。他們以康德的哲學為基礎,批判以往法哲學上的絕對觀念,重視和強調法的理念,主張法的價值問題和法的目的問題才是法哲學的主要問題。但他們否認自然法學者所主張的以正義為目的的永久普遍的法律體系的存在,主張法哲學的研究應以弄清價值或目的的純粹形式為範疇,而不應以其內容和實質性的規定為對象。
新黑格爾主義法學
- 代表人物
德國的J·柯勒(J. Kohler,1849-1919)、J·賓德(J. Binder,1870-1939)、K·拉倫茲(KarlLarenz,1878-1970),義大利的G·德爾韋·基奧(Giorio Del Vecchio,1878-1970,前期是新康德主義者),英國的博山克(Bernard Bosanguet,1848-1923)和布拉德雷(Francis herbert Brandley,1864-1924)等。
2.法律思想
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是19世紀末至20世紀上半葉在歐洲和美國流行的以新黑格爾主義為哲學基礎,以繼承和發展黑格爾哲學、法學思想為基本特徵的法學派別。學界對新黑格爾主義法學的評價多是負面的。英國的法學家霍布豪斯評價其,“他們使革命武器的鋒芒轉向了,或者說,手執刺刀的革命者把刀刃對準了自己。革命的自由主義者及現代人為之努力奮鬥的自由,變成了對法律的服從;他們對社會理性的要求被接受了,但內容卻被偷換了:變成了對現存秩序的遵守。
後世影響
哲理法學派的影響:不徹底否定封建制度,不僅維護它的好的一面,而且主張通過改良的方式革新舊制度,甚至美化封建制度,這與康德和黑格爾的教職有一定的關係,但是由於其影響,間接導致了普魯士軍國主義化問題的產生。哲理法學派後期代表人物拉得布魯赫重新審視哲理法學派存在的問題,使得其更為理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