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理工大學章程

哈爾濱理工大學章程

《哈爾濱理工大學章程》經黑龍江省教育廳第62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6年3月15日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生效。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兩部分,正文包括總則、基本辦學職能、內部治理結構、教職工與學生、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外部關係、校徽、校旗、校歌與校慶日、附則等八章內容,共一百零六條,1萬餘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理工大學章程
  • 評議機構:黑龍江省教育廳第62次廳務會議
  • 核准單位:黑龍江省教育廳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2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10月21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6年3月15日
  • 章條數:8章106條
  • 字數:1萬餘字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4年9月,章程修訂工作正式啟動,歷經學習調研階段、動員部署階段、修訂起草階段、徵求意見階段、諮詢論證階段、審議完善並報送核准等六個階段。章程修訂過程中徵求了學校領導、校內外專家、機關幹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等人員的意見,並對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多次諮詢論證,經過反覆修改後,形成章程徵求意見稿,並於2015年7月10日,提交學校第三屆教代會常設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提交學校校長辦公會和黨委常委會審定,最終,將通過審定的《哈爾濱理工大學章程》(核准稿)報省教育廳核准。
2015年10月21日,黑龍江省教育廳第62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哈爾濱理工大學章程》。
2016年3月15日,《哈爾濱理工大學章程》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生效。

核准公告

黑龍江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2號
哈爾濱理工大學:
你校《關於申請核准<哈爾濱理工大學章程>的報告》(哈理工黨發〔2015〕44號)收悉,經2015年10月21日黑龍江省教育廳第62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專題會議精神,你校應當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以核准後的章程為基本準則和依據,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要結合學校建設實際,不斷豐富章程的內容,健全章程監督機制,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有效保障章程的良好運行。
省直有關部門要尊重高校章程,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做好巨觀調控和管理服務工作,促進我省高校改革發展。
黑龍江省教育廳
2016年3月15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哈爾濱理工大學是經教育部批准,由原機械工業部所屬的哈爾濱科學技術大學、哈爾濱電工學院和哈爾濱工業高等專科學校於1995年合併組建而成,三校均始建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學校於1998年劃轉黑龍江省,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為主的管理體制。
學校以工為主,以機、電為特色,多學科協調發展,為區域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培養了大批優秀人才。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堅持“育人為本、追求卓越”的辦學思想,立足區域,面向全國,突出服務現代裝備製造業特色,走開放式、國際化的辦學道路,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特色鮮明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促進依法治校,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保障舉辦者、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哈爾濱理工大學,簡稱“哈理工”;學校英文名稱為Harb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縮寫“HUST”。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學府路52號(西區)。學校另設有三個校區,其中二個校區在哈爾濱市:哈爾濱市香坊區林園路4號(南區)、哈爾濱市香坊區三大動力路23號(東區);一個校區在山東省榮成市:山東省榮成市學院路2006號。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可自主調整辦學場所。學校網址。
第四條 學校是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行政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對學校進行巨觀管理、依法監督,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根據政策規定、社會需求,結合學校實際,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及其他教學活動,自主制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判標準;
(四)根據社會需要,結合學校實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推廣、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
(五)與國(境)內外大學、研究機構依法自主開展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學校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編制範圍內,自主設定教學、科研、管理服務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配備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校內津貼分配標準;
(七)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自主管理和使用國家提供的資產、財政性資助以及所接受的捐贈資產等;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積極回響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對學校辦學的各項要求;
(二)認真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文化傳承與創新等各項職能,努力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撐;
(三)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等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社會公眾以及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監督和評議;
(四)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六)履行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哈爾濱理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施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依法治校“五位一體”的管理體制和校院兩級管理的運行機制。
第七條 學校以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兼顧非全日制教育、非學歷教育和繼續教育,加強國際合作教育。全日制辦學規模穩定在3.5萬人左右。
第八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黨委常委會審議、黨委全委會審定,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二章 基本辦學職能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九條 學校把人才培養作為辦學的根本任務,堅持“崇尚實踐、亦德亦能”的教育理念,面向社會需求,突出為現代裝備製造業服務的特色,致力於培養品德優良、人格健全、基礎紮實、知識結構完整,具有較強實幹精神、實踐能力、創新意識和國際視野的套用型、複合型高級人才。
第十條 學校學科專業設定堅持以工學為主,理工結合,工學、理學、管理學、經濟學、文學、藝術學、法學、哲學、教育學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原則,建立學科專業動態調整、交叉融合機制,保持合理的學科專業結構和規模。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一)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負責制定招生計畫、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的工作;
(二)學校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選拔的原則開展招生工作,依法依規自主選拔人才,接受教育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自主確定人才培養目標,自主制定和實施人才培養方案;依據國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自主確定畢業標準和學位授予標準,向合格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十三條 學校堅持校企協同育人,加強校內外實驗、實踐基地建設,建立各專業與企業聯合培養人才的制度。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建立健全教學管理制度和教學質量評估監督保障體系,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定期公布本科教學基本狀態數據和教學質量報告。
第二節 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
第十五條 學校把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作為辦學活動的重要內容和人才培養的重要途徑,通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促進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和科技進步,提升學校的科技創新和服務社會的能力。
第十六條 學校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環境和科研氛圍,提倡學術自由,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七條 學校加強科技創新團隊建設和科研人才的造就,打破學科界限,建立多學科融合、多團隊協作、多技術集成的科技協同創新機制,完善科技創新體系,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第十八條 圍繞裝備製造與材料、電氣工程與信息技術等重點領域,加強國家級、省部級科研基地以及與行業、企業共建基地建設,為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提供支撐平台。
第十九條 堅持面向科技前沿、面向區域和國家戰略需求,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建設高水平國際合作研究平台,拓展國際交流的深度與廣度,提升國際合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條 學校通過各項政策激勵高水平科技成果產出,通過產學研協同創新和國家大學科技園建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
第二十一條 學校加強和改進科技評價工作,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和監督保障機制,激發廣大教師和科技人員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科研質量和效益。
第三節 社會服務
第二十二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為區域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輸送優秀人才;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及教育培訓。
第二十三條 學校發揮學科專業和人才優勢,加強與地方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充分發揮智庫作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先進的思想文化,為地方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提供決策諮詢服務。
第四節 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二十五條 學校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借鑑吸收人類優秀文明成果,通過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服務社會傳播先進文化,推動文化的傳承與創新。
第二十六條 學校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遵循“育人為本、追求卓越”的辦學思想,傳承“自強不息、務實求是”的理工精神,踐行“崇尚實踐、亦德亦能”的教育理念,弘揚“誠實為人、踏實做事;崇尚學術、崇敬學者”的文化品質,形成特色校園文化。
第二十七條 學校秉承“知行統一、博厚悠遠”的校訓,發揚“團結奮進、務實創新”的校風和“勤奮嚴謹、求是自強”的學風,實現文化育人。
第三章 內部治理結構
第二十八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哈爾濱理工大學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事關教職工和學生切身利益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加強領導班子、幹部隊伍建設及學校各級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加強基層黨組織的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加強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八)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對學校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民主黨派依照其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
(十)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學校黨委設書記、副書記,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任免。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履行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召集並主持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等重要會議、檢查督促黨委決議貫徹落實等職責。
黨委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學校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對外代表學校,對內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等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重大基本建設方案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等;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等相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
(四)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學校行政管理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由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由校長授權分管或協管有關工作。
學校設總會計師,協助校長管理學校財經工作,其職責及任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學校根據需要,可設名譽校長一名,由具有卓著社會貢獻或學術聲望的人擔任,經學校黨委同意後聘任。
第三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哈爾濱理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
第二節 學校決策機制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機制。
第三十五條 學校通過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等形式對相關事項進行決策。
學校對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應做好調查研究、方案論證、徵求意見等前期工作,由學校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六條 在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校黨委全委會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黨委常委會召集並確定議題,黨委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黨委全委會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如遇重大問題,由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提議,可以隨時召開。
第三十七條 學校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履行其職責。黨委常委會委員由黨委全委會選舉產生,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日常工作,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書記因故缺席時,可委託黨委副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
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非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學校黨委全委會及黨委常委會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因故缺席時,由校長授權其他校領導召集並主持。
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
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校長辦公會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節 學術組織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各種學術組織,管理和協調學校學術事務;積極構建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相對獨立、相互支撐、雙向溝通的運行機制。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按校學術委員會章程組建並開展工作。
校學術委員會應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校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正高職人員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委員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提名,經校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民主選舉產生。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第四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依法統籌、行使對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權等職權,依其章程履行在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學位評定、學術評價、教師聘任、學風與學術道德建設等學術事務中的工作職責。
第四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本科教學指導委員會、研究生教學指導委員會、學科建設與科學研究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師資隊伍建設與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學風與學術道德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委員若干名,各專門委員會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節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實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職工和學生參與學校的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師生員工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機制。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相關法律和規章開展工作,依法保障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至少每兩年評議一次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基層工會為單位,由教職員工直接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屆滿須進行換屆選舉。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含)以上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與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其執行委員會行使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下按照相關規章制度開展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工作,履行職責。學校教職員工通過工會反映情況、維護權益,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六條 學校內各民主黨派、群團等統一戰線基層組織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積極參政議政、建言獻策,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七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團組織的指導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開展工作,依法保障學生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學校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諮詢委員會,作為學校管理決策的研究、諮詢機構,負責學校重大決策事項的諮詢工作。
第五節 校院兩級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
第五十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以院為主的管理體制。
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根據學院的辦學目標、辦學成本和辦學績效配置資源,通過綜合預算方案劃撥學院日常經費和其他資源,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發揮學院辦學主體的作用。學校定期評估學院的運行情況和目標完成情況。
第五十一條 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以黨政聯席會議決策、教授治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
第五十二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對學院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集體討論決定。
有關教學、科研、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工作等議題由院長(主任)主持,黨務、基層黨組織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宣傳文化工作、幹部工作、學生工作和安全穩定工作等議題由書記主持。
第五十三條 學院黨委(總支)負責學院教職工和學生的思想政治、黨的建設及文化建設工作,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學院黨委(總支)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學院重要事項;支持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文化建設工作;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五)做好學院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七)做好學院的安全穩定工作及學校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四條 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學院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學院發展規劃;
(二)組織開展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及管理工作;
(三)制定工作規則和管理辦法,負責學院教職工和學生的服務與管理;
(四)設定、調整學院的內部機構;
(五)制定學院內部聘任和考核的實施細則並負責落實;
(六)管理和合理使用學校核定、撥付的辦學經費、設備和固定資產;
(七)學校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五條 學院設定學術分委員會,作為學院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院學術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1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副主任委員由學院黨政聯席會提名,經學院學術分委員會全體委員民主選舉產生。
第五十六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黨委(總支)的領導下,對學院管理進行民主監督和評議,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 學校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部、教學中心、研究院等,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教職工與學生
第一節 教職工
第五十八條 學校的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崗位聘用與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類人員。學校健全公開招聘制度、競聘上崗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開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資源配置工作。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實行分類管理,實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對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對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隊伍建設與考核評價機制,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續聘、解聘、晉升、獎懲的依據。
學校按規定建立表彰獎勵制度,對工作業績突出、成果優異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十二條 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主體的理念,建立師資隊伍建設的長效機制,培育和建設高水平教學、科研團隊。
第六十三條 學校重視師德建設,將師德建設納入教師考評體系,在教師考核、聘任(聘用)和評優獎勵中,實行師德一票否決制。
第六十四條 學校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學術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對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服務和管理。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和實際需求,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公平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促進自我發展、自我提升、自我實現的機會和條件;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學校制度規定和聘任契約約定,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等待遇;
(六)就職務、福利待遇、社會保障、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國家法紀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規範,為人師表;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愛崗敬業,勤奮進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
(五)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六)愛校榮校,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制度規定和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學 生
第六十七條 學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八條 學校堅持教育以學生為主體、以育人為根本的理念,引導學生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學生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環境、熱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六十九條 學校為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第七十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益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為學生提供健康教育、學業和就業指導、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建立健全學生資助體系,設立獎、貸、助、補和勤工助學等資助項目,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科學的獎懲機制,對取得突出成績和榮譽的學生與集體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十二條 學校在學生中成立黨組織、團組織和學生會組織,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三條 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和促進自身全面發展的平台;
(二)參加學校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的各項活動,在思想品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公平獲得獎、貸、助、補和勤工助學的機會;
(四)自主開展科研,發表學術成果,參加各類學術活動;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社會服務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六)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和榮譽稱號;
(七)知悉涉及學校改革發展和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四條 學生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的管理制度;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參加學校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的各項教學活動,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學校公共財產,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節 教職工、學生權益保障
第七十五條 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教職工、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六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學生行使申訴權。教職工、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提起申訴。學校按照相關程式處理教職工、學生申訴。
第七十七條 學校設立教師、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健全師生權利保護制度。
第七十八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學生的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工、學生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
第五章 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第一節 經費來源與財務管理
第七十九條 學校辦學經費實行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學校設立基金接受社會捐贈等籌措經費的機制。
第八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在國家法律規定範圍內統一財經政策、統一規章制度、統一財務收支計畫、統一資源調配。
第八十一條 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內部控制、財務信息公開與績效管理制度,強化財務運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資金安全、高效運行。
第八十二條 學校建立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管有機結合的財務考核與管理體系,防範財務風險。
第二節 資產管理
第八十三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和對外投資等。
第八十四條 學校負責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依法實施管理。遵從“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在保證國有資產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分配資源,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八十五條 學校依法保護、管理和使用校名、校譽、智慧財產權、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未經學校授權,校內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學校無形資產。
第八十六條 學校負責各類資產的安全,防範國有資產損失的風險。未經學校法人或法人委託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任何單位、機構、團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國有資產的權屬和用途。
第八十七條 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國有資產的採購、處置嚴格執行審批程式。任何單位、機構、團體和個人不得隨意採購、擅自處置國有資產。
第八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或其他非教育用途以及使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資者權利,履行投資者義務,保障投資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嚴禁未經審批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或使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
第八十九條 對於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學校實行責任追究,違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節 條件保障
第九十條 學校建立後勤服務保障體系,不斷提高后勤管理和服務水平,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校園環境,為學校各項工作的開展和教職工及學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後勤保障。
第九十一條 學校開展信息化建設、教學科研基礎設施建設、教育技術現代化建設、圖書情報和檔案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滿足辦學活動的要求。
第九十二條 學校加強安全技術防範體系建設,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警和處理機制,落實安全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創建平安校園。
第六章 外部關係
第一節 國內合作與交流
第九十三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積極開展與各級政府、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其他高校、科研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的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及社會實踐等活動,為社會發展提供服務,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
第九十四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積極發展與地方政府的戰略性合作關係。
第二節 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九十五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走國際化辦學的強校道路,與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和科研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開展多種形式的實質性合作,引進優質教育資源。
學校發揮地緣優勢,加強與周邊國家大學及科研機構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九十六條 學校加強來華留學生培養,開展多層次的留學生教育,重點發展學歷教育,提升學校的國際影響力。
第三節 理事會、校友會、基金會
第九十七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和學生代表、學校主管部門代表、相關企事業單位代表、校友代表、社會知名人士代表組成,充分發揮其在加強社會合作、擴大決策民主、爭取辦學資源、接受社會監督等方面的作用。理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九十八條 學校建立校友總會,依據法律法規和校友會章程開展工作,鼓勵各地校友依法建立校友分會,在總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一)凡在學校(或其前身院校)學習、進修或工作過的教職工、學生以及被學校授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各種榮譽學位、職銜的各界人士均為校友;
(二)學校設立負責校友工作的專門機構,為校友和學校之間、校友與校友之間的交流合作搭建平台;
(三)學校為校友提供各種資源和服務,就重大發展舉措和事項向校友徵詢意見或通報情況;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發展建設,凝聚校友力量,拓展辦學資源,實現合作共贏。
第九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開展工作,爭取社會捐贈,募集發展資金,資助學生成長和學術研究,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
第七章 校徽、校旗、校歌與校慶日
第一百條 校徽:以中英文校名、建校年號為基本構成元素,主顏色為科技藍。
圖案中三個圓形相套,順時旋轉,漸變匯合成一個整體正圓形,象徵“三校合一”和“聯合、團結、發展”的主題,數字“1950” 位於三個圓形的起始點,水平橫排,表明學校始建於1950年。
第一百零一條 校旗:為絳色門旗,中央印有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題寫的校名。校旗規格:2400mm×1600mm。
第一百零二條 校歌:《哈爾濱理工大學校歌》。
第一百零三條 校慶日:每年的9月19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常委會審定,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通過核准後,予以實施。
第一百零五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內部治理,履行基本職能的根本制度。學校其他規章制度須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授權其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六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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