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12.28
- 實施時間:1995.01.01
第一條 為加強電影發行、放映管理,促進電影事業發展,滿足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根據國務院《電影管理條例》、《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影發行、放映的市、區、縣(市)屬單位(含個體戶、下同),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電影發行、放映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電影發行、放映的管理工作。
縣(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影發行、放映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電影發行、放映,實行許可證制度。電影發行許可證,經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請上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核章煮格發。電影放映許可證,由市或縣(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 。
第五條 從事電影發行、放映的單位,應當憑電影發行、放映許可證,依法辦理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書。從事營業性電影發行、放映的,付肯朽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六條 申請辦理電影發行許可證的具體條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申請辦理電影放映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熟悉電影放映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合格的電影放映技術人員;
(二)有與電影放映規定的條件相符合的場地、設寒備駝乘施和資金;
(三)電影放映的場地符合安全規定;
(四)有健全的電影放映管理制度。
第八條 領取電影發行許可證的單位,可自行選購經國家電影審查機構審查並頒發準映證的影片。
第九條 在本市發行電影的單位,應當在發行影片前三日持下列材料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影片:
(一)國家電影審查機構頒發的影片準映證;
(二)影片名稱、製片廠家;
(三)影照紙記估片發行的影片著作權證明書。
第十條 從事電影發行、放映的單位,不得擅自發行、放映未經國家審查許可的影片。
第十一條 在本市因文化和學術交流等需要,舉辦未獲國家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影片放映活動,應當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後,在指定的範圍、時間、場所內放映。
第十二條 營業性電影發行、放映的單位,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其經營方式由其自主決定。
第十三條 電影放映單位出售的電影票,由電影放映許可證簽發部門監製。
第十四條 從事營業性電影放映的單位,應當如實統計電影經營情況,按期上報統計報表,並按國家規定上繳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基金。
第十五條 電影著作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期內,未經電影著作權人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影片進行複製、播放、經營。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由市或縣(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發行、放映的船隻厚影片,並處以非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或縣(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電影拷貝及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腳頌應可限期停業整頓或吊銷電影發行、放映許可證;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由著作權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罰沒使用的票據和罰沒的處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在本市登記註冊市屬以外整微電影放映單位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一條 電影音像製品、鐳射電影視盤的放映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由著作權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罰沒使用的票據和罰沒的處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在本市登記註冊市屬以外電影放映單位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一條 電影音像製品、鐳射電影視盤的放映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