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物價局等部門制定《商業零售企業促銷行為規範》(試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範。

基本介紹

關聯法規:
第一條 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規範商業零售企業(以下簡稱:經營者)促銷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直接面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本規範為經營者促銷行為的基本規範。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有特殊規定的行業促銷行為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的促銷行為,是指經營者為吸引消費者、擴大銷售所採取的各種形式的促銷措施。
第四條 開展促銷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採取以下促銷行為:
(一)以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等欺詐消費者手段,虛假打折、虛假讓利的。
(二)利用購物返券促銷方式,採取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限制使用返券選購指定商品或同一品牌商品的。
(三)欺騙性有獎銷售、巨獎銷售。
(四)以低於進價的價格(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中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除外)銷售糧、油、鹽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時購物行為。
(五)價外饋贈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
(六)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批發價”或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七)有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櫃檯或商品,標稱“全場”範圍促銷活動的。
(八)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或文字誤導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虛假廣告行為。
(九)影響顧客購物、污染環境、影響交通、干擾居民的行為。
第六條 鼓勵經營者根據自身的經營理念及企業文化,採取人文促銷、文化促銷、服務促銷、品牌促銷等積極健康、富有特色的促銷方式。
第七條 經營者開展各種形式的促銷活動,應當將活動範圍、詳細規則向消費者明示,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一)將促銷活動所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範圍、方式、促銷規則,以及相關附加性條件等具體信息,在營業場所的入口處、店堂內等明顯適當的位置,提前進行明確的明示,使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了解或掌握其真實的信息。
(二)向消費者發布的促銷信息、活動規則,不得含有讓消費者承擔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義務;不得排除、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解除契約的權利;不得排除、限制消費者依法請求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等法定權利。不得以最終解釋權拒絕消費者的諮詢或做出任意解釋。
(三)已向公眾明示的促銷規則、時間、範圍等內容,不得在活動期間隨意變更或終止。
第八條 經營者開展以下促銷方式,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有關法律、社會公德和商業職業道德。
(一)打折、讓利。打折、讓利商品應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應當註明打折讓利商品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折扣率、打折讓利原因等有關真實情況。
(二)購物返券。經營者應當提前明示使用返券的商品範圍、時間、方式、返券面值,以及有關附加性條件等詳細內容。返券使用期限自當日購買商品的行為結束之後,一般應不少於七個營業日,確保消費者的選擇權。
(三)有獎銷售。經營者應當明示其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機率、獎金金額或獎品種類、兌獎時間和方式等事項。獎金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四)限時購物。經營者開展限期促銷活動,一般應不少於三個營業日。
(五)價外饋贈。經營者採取價外饋贈方式,應當如實明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價值。
(六)降價銷售。經營者降價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應當使用降價標價簽或價目表,如實說明降價原因,標明原價和現價。
(七)積分返利。經營者應當明示積分商品範圍、時間、返利比例等具體規則。
第九條 經營者採用價格促銷方式,應保留促銷時核定價格的有關資料,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審查。
第十條 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應正常為消費者提供購物憑證(單據)和開具發票。
第十一條 經營者採取促銷方式銷售商品或饋贈的物品,均應保證商品質量和售後服務質量。
第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內容、服務項目應符合規範標準,不得因採取促銷活動而隨意變更,不得因促銷活動減免接受服務者應享受的服務項目和內容,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應明確承擔“三包”和售後服務的義務。對於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商品或服務,應依法承擔修理、退還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第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加強促銷活動的組織管理,保證安全。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通道;應當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制定促銷活動的應急預案和處置措施,防止因促銷活動造成公共場所的秩序混亂、疾病傳播、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支持和鼓勵行業協會依據本規範制定嚴格於本規範的行業促銷行為管理辦法,在行業內推廣實施。加強對會員企業促銷行為的行業自律監督。
第十六條 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消費者投訴反映不規範的促銷行為,要通過媒體予以公開評論,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促銷行為進行揭露。
第十七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引導經營者進一步規範促銷行為,監督本規範的實施。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價格部門應依法定職責,加強對經營者促銷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經營者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國家、省制定有關促銷行為的規定,以國家、省為準。
200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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