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 重慶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渝規審發2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商業零售企業促銷行為規範(試行)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了維護我市流通市場經濟秩序,規範商業零售企業(以下簡稱零售商)促銷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為零售商促銷行為的基本規範,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直接面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零售商。
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有特殊規定的行業促銷行為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範所指的促銷行為,是指零售商為吸引消費者,擴大銷售所採取的各種形式的行銷措施。
第四條零售商的促銷行為是一種行銷策略,是企業自主經營的市場行為。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零售商應開展能夠讓消費者得到真正實惠的促銷活動。要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促銷等活動。
第六條零售商開展各種形式的促銷活動,必須提前將活動範圍、活動方式、詳細規則等內容向消費者明示,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一)促銷活動應將所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範圍、方式、促銷規則以及相關附加性條件等具體信息,提前在促銷活動場所明顯適當的位置進行告示,使消費者了解或掌握促銷活動真實的信息。
(二)促銷活動規則中,應當由零售商承擔的義務不得讓消費者承擔;不得排除、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解除契約的權力;不得排除、限制消費者依法請求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等法定權利;不得以最終解釋權拒絕消費者的諮詢或做出任意解釋。
(三)促銷活動期間不得隨意變更或終止已向公眾告示的促銷活動規則、時間、範圍等內容。
第七條零售商開展以下形式促銷活動,應當遵守公開、公平、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職業道德,保留促銷活動前十日內記錄或核定價格的有關資料。
(一)打折讓利
零售商開展打折讓利促銷活動,應當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如實標明各類促銷商品的折扣率、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等有關情況。
(二)購物返券
1、零售商開展購物返券促銷活動,應當提前明示使用返券的商品範圍時間、方式、返券面值以及有關附加條件等詳細內容。
2、返券使用期限自當日購買商品的行為結束之後,一般應不少於七個營業日,以確保消費者的選擇權。
3、禁止以虛構原價(虛構原價指所標示的原價不是本次降價前一次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價格),虛假優惠折價的方式進行購物返券活動。
(三)價外饋贈
零售商開展價外饋贈促銷活動,應當告示饋贈物品的品名、規格、數量,不得饋贈假冒偽劣、“三無”商品或藉此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四)有獎銷售
零售商開展有獎銷售促銷活動,應當告示其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機率、獎金金額或獎品種類、兌獎時間和方式等事項。獎金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五)限期、限時購物
零售商開展限期購物促銷活動,一般應不少於三個營業日,不得組織容易引發安全事故的限時點、限商品數量或免費贈送的促銷活動;不得組織開展低於進價的價格(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中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除外)以及糧、油、鹽、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時購物活動。
(六)降價銷售
零售商開展降價銷售促銷活動,所降價商品應標明降價原因、標明原價和現價、使用紅色專用降價標價簽或價目表。
(七)積分返利
零售商開展積分返利促銷活動,應告之積分商品範圍、時間、返利比例等具體規則。
第八條零售商開展各種形式的促銷活動,應當進行如實的廣告宣傳,不得使用虛假的廣告語誤導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凡有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櫃檯或商品,不得標稱“全場”促銷活動。
第九條零售商開展各種形式的促銷活動,不得以促銷優惠為由,延遲或拒絕消費者索要購物憑證(單據),開具發票的要求。
第十條零售商通過促銷方式銷售的商品或饋贈的物品,應保證商品質量和承諾提供售後服務。嚴禁銷售饋贈假冒偽劣及“三無”產品。
第十一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堅持符合規範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不因開展促銷活動而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加強對促銷活動的組織管理,提前制定促銷活動場所的安全應急預案和處置措施,在促銷活動中,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通道,有效地防止因促銷活動造成秩序混亂、疾病傳播、人身傷害和財損失。
第十三條支持和鼓勵行業協會依據本規範制定具體的行業促銷行為管理辦法,在行業內推廣實施,加強對企業促銷行為的行業自律監督。
第十四條各級商貿流通主管部門要正確引導零售商開展規範的促銷活動,進一步加強對促銷活動的指導;政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零售商促銷行為的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堅決糾正和查處各種促銷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本規範自2005年6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