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平房區財政局

哈爾濱市平房區財政局

哈爾濱市平房區財政局是哈爾濱市平房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平房區財政局
  • 所屬部門:哈爾濱市平房區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哈爾濱市平房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方針政策。擬訂財政發展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二)負責管理區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編制年度區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
(三)組織實施稅收保障相關工作。
(四)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
(五)組織擬訂和實施國庫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
負責區級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政府財務報告工作。
(六)執行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
(七)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區政府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相關工作。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本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負責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管理。
(九)負責編制全區社保基金決算;負責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
(十)依法管理全區會計工作;負責全區會計代理機構的資格審批工作。
(十一)根據區政府授權,依法依規履行出資人職責,
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推進區本級國有企業及監管事業單位轉企改革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資本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最佳化和戰略性調整。
(十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完善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運營質量及所監管企業財務狀況監測體系。建立完善所監管企業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十四)負責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和收入分配工作。制定相關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與獎懲,制定所監管企業工資管理制度,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水平。
(十五)按照出資人職責,指導、監督所監管企業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負責監督國有資產監管制度落實情況。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做好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備案工作。
(十六)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十七)指導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財政政策制度。
(十八)負責區屬企業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管理支持企業改革與發展的相關專項資金;組織實施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及相關政策。
(十九)編制和發布政府採購目錄;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承擔公務用車定編及審批管理工作。
(二十)貫徹落實內部控制管理規定,指導各相關單位制定內部控制相關制度。
(二十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工作。
(二十二)研究建立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和科學合理的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機制,負責制定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二十三)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地方金融改革發展穩定工作的方針政策、地方性金融法規、規章。
(二十四)配合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市金融服務局,
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地方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受上級金融主管部門指導,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區域內地方金融企業的市場監管工作,防範和有效化解金融風險。
(二十五)負責區域金融服務管理工作,擬定區域金融產業發展政策與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區域金融中心建設,鼓勵和推進區內企業進入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指導和推進企業改制上市,推進金融創新,擴大金融開放,支持和鼓勵民間資本進入資本市場;負責對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進行業務指導。
(二十六)負責分析評估全區地方金融風險狀況,擬訂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政策措施,配合上級金融主管部門統籌組織網際網路金融等重大金融風險的處置化解工作。
(二十七)參與協調全區重大項目融資服務,為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提供信息支持。指導和推動區域性金融中心和金融集聚區發展,組織推進金融創新,培育新的地方金融機構和新型金融業態。
(二十八)執行全市推進普惠金融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組織協調推進企業上市(掛牌)、發債,再融資及併購、資產重組等工作,加強區域性股權市場建設。
(二十九)負責監督國有資產監管制度落實情況,完善出資人監督體系,加強監督協同,健全並執行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和問責機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依法依規查辦違規經營案件。
(三十)加強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幹部培訓及金融人才引進交流工作。
(三十一)完成區委(黨工委)、區政府(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二)職能轉變。貫徹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深化稅收制度改革;防範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規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嚴控法定限額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著力防控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確保不發生系統性風險。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管資本為主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內設機構

預算國庫收支管理科科室
產業發展與金融服務科科室
綜合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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