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
《哈爾濱市工業節能監察辦法》,已經2007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效廉
2007年9月2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工業節能監察辦法
- 地點:哈爾濱市
- 施行時間:2007年11月1日
- 類型:辦法
辦法全文,修訂的辦法,
辦法全文
哈爾濱市工業節能監察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節能監察,規範工業節能監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工業節能監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節能監察,是指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對能源生產、使用以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幫助企業加強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並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四條 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負責本市工業節能監察管理工作。
市、區、縣(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按照工作分工負責工業節能監察工作。
市節能監察機構受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工業節能監察日常工作。
市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節能監察相關工作。
第五條 工業節能監察應當遵循監督與服務、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實施工業節能監察,不得向企業收取費用,所需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企業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行為,有權向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舉報。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
對舉報屬實,為查處企業重大節能違法行為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者,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八條 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每年應當根據本市節能規劃統一編制工業節能監察工作計畫。
第九條 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察職責:
(一)宣傳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宣傳節能知識,提供先進節能信息;
(二)監督檢查企業遵守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情況;
(三)受理企業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舉報;
(四)依法查處企業節能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
第十條 工業節能監察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有關合理用能的專項論證情況,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執行國家、省和市節能設計規範和合理用能標準的情況;
(二)企業停止生產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的情況,或者停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情況;
(三)企業節能資金合理使用的情況;
(四)企業能源管理以及能源計量管理、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企業執行國家和省節能技術標準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的情況;
(六)重點用能企業設立能源管理專職人員以及報送備案的情況,重點耗能設備操作人員接受節能教育培訓的情況,定期報告能源利用狀況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監察事項。
第十一條 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實施工業節能監察,可以採取現場監察、書面監察或者其他合理方式。
第十二條 節能監察人員實施工業節能監察時,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一)詢問有關人員;
(二)查閱、複印或者抄錄有關資料;
(三)對企業的有關產品、設備、工作場所等進行檢查、檢驗、測試;
(四)要求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就有關問題如實做出書面答覆;
(五)制止、糾正企業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行為;
(六)對重要的證據進行錄音、照相或者錄像;
(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一)企業因技術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影響節能的重大變化的;
(二)需要對企業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現場監測的;
(三)需要現場確認企業落實節能整改措施情況的;
(四)根據舉報或者其他途徑,發現企業涉嫌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
(五)按照工業節能監察工作計畫要求,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
(六)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實施現場監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實施現場監察,應當提前10日將實施監察的時間、內容和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監察企業。
第十五條 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對生產、銷售、使用等過程中用能產品能耗指標進行監察時,被監察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樣品並積極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實施現場監察時,應當製作現場監察筆錄。
監察筆錄應當如實記錄實施工業節能監察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和現場監察的實際情況,並由被監察企業負責人或者其委託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不影響監察工作的進行,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在監察筆錄中如實註明。
第十七條 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在現場監察結束後15日內做出節能監察報告,送交被監察企業。
第十八條 被監察企業對節能監察報告持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節能監察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申請複查。
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安排複查,並將複查結論告知被監察企業。
複查工作中涉及耗能設備複測的,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能源利用監測機構重新進行監測。複測結論證明被監察企業的異議成立的,複測費用由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承擔;不成立的,複測費用由被監察企業承擔。
第十九條 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採取書面監察方式時,重點用能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被監察企業應當按照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檔案,不得虛報、瞞報,不得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證據。
第二十一條 被監察企業違反節能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依法需要限期整改的,由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根據情況確定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被監察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5日內提出延期申請。
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決定。延期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監察人員的培訓和管理。
節能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並按照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三條 被監察企業認為節能監察人員與其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提出。
節能監察人員認為自己與被監察企業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應當申請迴避。
節能監察人員的迴避,由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四條 節能監察人員違法實施工業節能監察的,被監察企業有權拒絕,並可以向其所在單位、上級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舉報。
第二十五條 重點用能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及時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 由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被監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拒不提供相關資料和檔案,虛報、瞞報,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證據的, 由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企業違反節能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他行為的處罰,由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拒絕、阻礙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節能監察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的;
(2)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3)違法向企業收取費用的;
(4)妨礙企業正常生產、銷售等活動的;
(5)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辦法
(2007年9月21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發布 根據2017年10月26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行政機關培訓收費管理規定〉等十七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行政機關培訓收費管理規定〉等十七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節能監察,規範工業節能監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工業節能監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節能監察,是指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對能源生產、使用以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幫助企業加強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並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四條 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負責本市工業節能監察管理工作。
市、區、縣(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按照工作分工負責工業節能監察工作。
市節能監察機構受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工業節能監察日常工作。
市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節能監察相關工作。
市、區、縣(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按照工作分工負責工業節能監察工作。
市節能監察機構受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工業節能監察日常工作。
市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節能監察相關工作。
第五條 工業節能監察應當遵循監督與服務、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實施工業節能監察,不得向企業收取費用,所需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企業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行為,有權向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舉報。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
對舉報屬實,為查處企業重大節能違法行為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者,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對舉報屬實,為查處企業重大節能違法行為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者,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八條 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每年應當根據本市節能規劃統一編制工業節能監察工作計畫。
第九條 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察職責:
(一)宣傳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宣傳節能知識,提供先進節能信息;
(二)監督檢查企業遵守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情況;
(三)受理企業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舉報;
(四)依法查處企業節能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
(二)監督檢查企業遵守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情況;
(三)受理企業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舉報;
(四)依法查處企業節能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
第十條 工業節能監察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有關合理用能的專項論證情況,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執行國家、省和市節能設計規範和合理用能標準的情況;
(二)企業停止生產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的情況,或者停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情況;
(三)企業節能資金合理使用的情況;
(四)企業能源管理以及能源計量管理、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企業執行國家和省節能技術標準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的情況;
(六)重點用能企業設立能源管理專職人員以及報送備案的情況,重點耗能設備操作人員接受節能教育培訓的情況,定期報告能源利用狀況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監察事項。
(一)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有關合理用能的專項論證情況,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執行國家、省和市節能設計規範和合理用能標準的情況;
(二)企業停止生產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的情況,或者停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情況;
(三)企業節能資金合理使用的情況;
(四)企業能源管理以及能源計量管理、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企業執行國家和省節能技術標準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的情況;
(六)重點用能企業設立能源管理專職人員以及報送備案的情況,重點耗能設備操作人員接受節能教育培訓的情況,定期報告能源利用狀況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監察事項。
第十一條 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實施工業節能監察,可以採取現場監察、書面監察或者其他合理方式。
第十二條 節能監察人員實施工業節能監察時,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一)詢問有關人員;
(二)查閱、複印或者抄錄有關資料;
(三)對企業的有關產品、設備、工作場所等進行檢查、檢驗、測試;
(四)要求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就有關問題如實做出書面答覆;
(五)制止、糾正企業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行為;
(六)對重要的證據進行錄音、照相或者錄像;
(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查閱、複印或者抄錄有關資料;
(三)對企業的有關產品、設備、工作場所等進行檢查、檢驗、測試;
(四)要求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就有關問題如實做出書面答覆;
(五)制止、糾正企業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行為;
(六)對重要的證據進行錄音、照相或者錄像;
(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一)企業因技術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影響節能的重大變化的;
(二)需要對企業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現場監測的;
(三)需要現場確認企業落實節能整改措施情況的;
(四)根據舉報或者其他途徑,發現企業涉嫌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
(五)按照工業節能監察工作計畫要求,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
(六)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實施現場監察的其他情形。
(二)需要對企業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現場監測的;
(三)需要現場確認企業落實節能整改措施情況的;
(四)根據舉報或者其他途徑,發現企業涉嫌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
(五)按照工業節能監察工作計畫要求,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
(六)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實施現場監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實施現場監察,應當提前10日將實施監察的時間、內容和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監察企業。
第十五條 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對生產、銷售、使用等過程中用能產品能耗指標進行監察時,被監察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樣品並積極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實施現場監察時,應當製作現場監察筆錄。
監察筆錄應當如實記錄實施工業節能監察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和現場監察的實際情況,並由被監察企業負責人或者其委託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不影響監察工作的進行,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在監察筆錄中如實註明。
第十七條 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在現場監察結束後15日內做出節能監察報告,送交被監察企業。
第十八條 被監察企業對節能監察報告持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節能監察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申請複查。
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安排複查,並將複查結論告知被監察企業。
複查工作中涉及耗能設備複測的,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能源利用監測機構重新進行監測。複測結論證明被監察企業的異議成立的,複測費用由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承擔;不成立的,複測費用由被監察企業承擔。
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安排複查,並將複查結論告知被監察企業。
複查工作中涉及耗能設備複測的,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能源利用監測機構重新進行監測。複測結論證明被監察企業的異議成立的,複測費用由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承擔;不成立的,複測費用由被監察企業承擔。
第十九條 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採取書面監察方式時,重點用能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被監察企業應當按照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檔案,不得虛報、瞞報,不得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證據。
第二十一條 被監察企業違反節能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依法需要限期整改的,由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根據情況確定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被監察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5日內提出延期申請。
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決定。延期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決定。延期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市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監察人員的培訓和管理。
節能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並按照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後方可上崗。
節能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並按照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三條 被監察企業認為節能監察人員與其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提出。
節能監察人員認為自己與被監察企業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應當申請迴避。
節能監察人員的迴避,由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
節能監察人員認為自己與被監察企業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應當申請迴避。
節能監察人員的迴避,由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四條 節能監察人員違法實施工業節能監察的,被監察企業有權拒絕,並可以向其所在單位、上級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舉報。
第二十五條 重點用能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及時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 由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被監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拒不提供相關資料和檔案,虛報、瞞報,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證據的, 由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企業違反節能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他行為的處罰,由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拒絕、阻礙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節能監察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三)違法向企業收取費用的;
(四)妨礙企業正常生產、銷售等活動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二)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三)違法向企業收取費用的;
(四)妨礙企業正常生產、銷售等活動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