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寒冷季節室外勞動保護規定

《哈爾濱市寒冷季節室外勞動保護規定》經2021年6月25日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2021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寒冷季節室外勞動保護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哈爾濱人大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21年8月20日 
批准決定,發布公告,規定全文,規定審議情況,規定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查結果報告,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哈爾濱市寒冷季節室外勞動保護規定》的決定
(2021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哈爾濱市寒冷季節室外勞動保護規定》。

發布公告

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0號)
《哈爾濱市寒冷季節室外勞動保護規定》已由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於2021年6月25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21年8月2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8月25日

規定全文

(2021年6月25日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1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促進寒冷季節室外勞動保護工作,保障室外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等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安排與其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從事寒冷季節室外勞動的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安排與其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從事寒冷季節室外勞動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寒冷季節,是指每年12月至次年2月期間。
第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寒冷季節室外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寒冷季節室外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寒冷季節期間採取室外勞動保護措施的情況實行監督。
第四條 氣象台站發布暴雪、寒潮等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用人單位應當結合工作實際採取應急措施,合理安排室外勞動項目和作業方式,減輕勞動強度。
因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寒冷季節室外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保護設施。
倡導和鼓勵社會各方為寒冷季節室外勞動者設立或提供保溫防寒場所,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積極做好協調工作。
第六條 寒冷季節室外勞動崗位、工種,由用人單位結合工作實際通過集體協商機制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向寒冷季節從事室外勞動崗位、工種的勞動者發放低溫津貼,具體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於200元。所需費用從用人單位成本中列支。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調整寒冷季節室外勞動時間、減輕勞動強度、發放低溫津貼及個人防護用品等為理由扣除、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進行集體協商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工會組織應當向用人單位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給工會組織。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規定審議情況

規定說明

關於《哈爾濱市寒冷季節室外勞動保護規定》的說明
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對《哈爾濱市寒冷季節室外勞動保護規定》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寒冷季節室外勞動者權益保護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熱點。哈爾濱作為緯度最高的城市,制定規定滿足我市寒冷季節室外勞動保護工作現實需要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十條,主要內容為:
(一)關於規定的適用範圍。明確了適用本規定的勞動者,即“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此範圍與勞動契約法、最低工資規定中的勞動者範圍一致。
(二)關於低溫津貼的發放。本著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規定採用“強制性”與“指導性”條款相結合的表述方式,即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發放低溫津貼,而對於確定發放低溫津貼的具體崗位、工種,由用人單位結合工作實際通過集體協商機制確定,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自主權。同時,根據氣象部門提供的哈爾濱市60年來冬季月份平均溫度監測數據,明確低溫津貼的發放時間為每年12月和次年的1月、2月。參照全國多地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確定低溫津貼的發放標準為最低200元。
(三)關於寒冷季節室外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保護寒冷季節室外勞動者權益,既是企業的責任,也需要全社會共同形成合力。因此,除規定發放低溫津貼的內容外,還規定暴雪、寒潮時用人單位應當結合工作實際採取應急措施,合理安排室外勞動項目和作業方式,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保護設施等內容,同時倡導和鼓勵社會各方為寒冷季節室外勞動者設立或提供保溫防寒場所,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積極做好協調工作。
三、規定的制定過程
2021年初,市人大社會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市總工會成立聯合起草組,先後召開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等部門協調會、專家論證會、用人單位座談會,徵求市政府意見,並通過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徵求了公眾意見,形成規定草案。6月16日,市十五屆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哈爾濱市寒冷季節室外勞動保護規定(草案)》,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6月25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規定。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報告

關於《哈爾濱市寒冷季節室外勞動保護規定》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1年8月17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邢愛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1年8月6日,法制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哈爾濱市寒冷季節室外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規定徵求了省人大社會建設委,省司法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哈爾濱市作為我國緯度最高的城市之一,冬季天氣寒冷,影響室外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為保護寒冷季節室外勞動者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規定是必要的。該規定明確了低溫津貼的發放時間和最低發放標準,對寒冷季節室外作業勞動者權益給予了有力的保護。規定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規定。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報告

關於《哈爾濱市寒冷季節室外勞動保護規定》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1年8月20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邢愛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18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哈爾濱市寒冷季節室外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8月19日上午,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規定。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有關合理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會後由法制工作委員會轉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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